ChinaAutoRegs|GB7258-2017英文版翻译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SafetyofPower-DrivenVehiclesOperatingonRoads
CONTENTS
ForewordIIntroductionIX1Scope102NormativeReferences103TermsandDefinitions114CompleteVehicle175EngineandDriveMotor296SteeringSystem297BrakingSystem308Lighting,SignalingDevicesandOtherElectricalEquipment389RunningSystem4310TransmissionSystem4511Bodywork4612SafetyProtectionDevices5113AdditionalRequirementsforFireEngines,Ambulances,EngineeringRescueVehicles,andPoliceVehicles5814AdditionalRequirementsforVehiclesforHandicappedDriving5815Transitionalrequirement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isStandard59Bibliography62
1SCOPE
Thisstandardspecifiesthebasictechnicalrequirementsconcerningoperationsafetyofcompletevehicle,principalassembliesandsafetyprotectiondevices,etc.ofpower-drivenvehicles,aswellastheadditionalrequirementsforfireengines,ambulances,engineeringrescuevehicles,policevehiclesandvehiclesforhandicappeddriving.Thisstandardisapplicabletoallthepower-drivenvehiclesoperatingonroadsinChina,butnotapplicabletotramcarsorthewheeledmobilemachineryforspecialpurposewhichisnotdesignedormanufacturedfortravellingonroadandismainlyusedonclosedroadsandsitesforconstruction.Note:tramcarreferstoaroadvehicleoperatingontrack,propelledbyelectricmotorandsuppliedwithoverheadgrid.
2NORMATIVEREFERENCES
Thefollowingdocumentsareindispensablefortheapplicationofthisstandard.Fordatedreferences,onlythedatededitionisapplicabletothisdocument.Forundatedreferences,thelatesteditionsofthenormativedocuments(includingalltheamendments)areapplicabletothisdocument.
3TERMSANDDEFINITIONS
ForthepurposeofthisStandard,thefollowingtermsandtheirdefinitionsapply.
4整车
4.1整车标志
4.2外廓尺寸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GB1589的规定,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见表2。4.3轴荷和质量参数
4.3.1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轴荷及质量参数应符合GB1589的规定。4.3.2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之间均衡分配。4.3.3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轮荷应分别为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35%以下。
4.4核载
4.4.1质量参数核定
4.4.1.1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功率、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4.4.1.2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分别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乘用车:30%;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18%;其他机动车:20%。铰接列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前车进行核算。4.4.1.3清障车在托牵状态下,转向轴轴荷应大于或等于总质量的15%。4.4.1.4货车列车的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应小于或等于货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4.4.1.5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应小于或等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4.4.1.6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应小于或等于3。
4.4.2乘用率、旅居车乘坐人数核定
4.4.3客车乘员数核定
4.4.4其他机动车的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除外)
4.4.4.1驾驶室(区)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区)内部宽度大于或等于1200mm时核定2人,大于或等于1650mm时核定3人,但每名前排乘员的座垫宽和座垫深均应大于或等于400mm。注:驾驶室(区)内部宽度,系指在两侧门窗下缘延伸至车门后支柱处,量取的车门内饰板间最小值;如车门设计和制造上有搁手区域,则量取搁手平面上方的车门内饰板间最小值。4.4.4.2双排座位驾驶室的后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位的间距大于或等于650mm且座垫深度大于或等于400mm时,每400mm核定1人。4.4.4.3带卧铺的货车,卧铺铺位不核定乘坐人数。4.4.4.4有驾驶室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和使用方向盘转向的三轮汽车,除驾驶人外可再核定一名乘员,但其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350mm,座椅深应大于或等于h300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运输机组或三轮汽车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准许乘坐驾驶人1人。4.4.4.5货车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6人,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9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3人。
4.4.5摩托车乘坐人数核定
4.4.5.1两轮普通摩托车和前面两个车轮、后面一个车轮的正三轮摩托车,除驾驶人外,有固定座位的再核定乘坐1人。4.4.5.2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人外,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位的各核定乘坐1人。4.4.5.3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人1人;车厢在有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的固定座椅(该固定座椅的座垫深度大于或等于400mm且与驾驶人座椅的间距大于或等于650mm)时,按座垫宽度每400mm核定1人,但最多为2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时,车厢不核定乘坐人数。4.4.5.4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人1人。
4.4.6特殊规定
4.4.6.1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设有轮椅(或担架)及其使用者的约束系统时,每一套约束系统核定1人,其他座位(座椅)参照4.4.2.1、4.4.2.2、4.4.2.3、4.4.3和4.4.4核定乘坐人数。4.4.6.2消防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专项作业车的乘坐人数,参照4.4.2.1、4.4.2.2、4.4.2.3、4.4.3和4.4.4核定。4.4.6.3旅居挂车不核定乘坐人数。4.4.6.4货车驾驶室(区)以外部位设置的座梅和卧铺不核定乘坐人数。
4.5比功率
低速汽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大于或等于4.0kW/t,除无轨电车、纯电动汽车外的其他机动车的比功率应大于或等于5.0kW/t。注: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0.9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4.6侧倾稳定性及驻车稳定角
4.7图形和文字标志
4.8外观
4.8.1机动车各零部件应完好,联接牢固,无缺损。4.8.2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小于或等于40mm。4.8.3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应小于或等于10m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应小于或等于20mm。
4.9漏水检查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散热器、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应有滴漏现象。
4.10漏油检查
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km,停车5min后观察,不应有滴漏现象。
4.11车速表指示误差(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机动车除外)
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0≤V1-V2≤(V2/10)+4
4.12行驶轨迹
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以30km/h的速度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铰接列车、乘用车列车和中置轴挂车列车应小于或等于110mm,牵引杆挂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小于或等于220mm。
4.13驾驶人耳旁曝声要求
4.13.1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低速汽车除外)驾驶人耳旁噪声声级应小于或等于90dB(A)。4.13.2测量驾驶人耳旁噪声时:a)汽车空载,处于静止状态且置变速器于空挡,发动机应处于额定转速状态(当发动机正常工作状态下无法达到额定转速时,则采用可达到的最大转速进行测量,并对测量转速进行记录说明),门窗紧闭;b)测量位置应符合GB/T18697的规定;c)环境噪声应低于被测噪声值至少10dB(A);d)声级计置于“A”计权、“快”档。
4.14环保要求
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物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规定。
4.15产品使用说明书
4.16乘用率列车的特殊要求
4.17其他要求
5发动机和驱动电机
5.1发动机应能起动,怠速稳定,机油压力和温度正常。发动机功率应大于或等于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明的发动机功率的75%。5.2柴油机停机装置应有效。5.3发动机起动、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进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5.4纯电动汽车的电机系统应运转平稳。
6转向系
7制动系
7.1基本要求
7.2行车制动
7.3应急制动和剩余制动性能
7.3.1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7.3.2应急制动应保证在行车制动只有一处失效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距离内将汽车停住。7.3.3应急制动应是可控制的,其布置应使驾驶人容易操作,驾驶人在座位上至少用一只手握住方向盘的情况下(对乘用车为双手不离开方向盘的情况下),就可以实现制动。它的控制装置可以与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结合,也可以与驻车制动的控制装置结合。7.3.4采用助力制动系的行车制动系,当助力装置失效后,仍应能保持规定的应急制动性能。7.3.5客车、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当行车制动传输装置部分失效时,仍应具有符合GB12676规定的剩余制动性能。
7.4驻车制动
7.5辅助制动
7.5.1车长大于9m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8m)、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装备的辅助制动装置的性能要求应使汽车能通过GB12676规定的IIA型试验。7.5.2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电涡流缓速榕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
7.6液压制动的特殊要求
7.6.1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制动管路不应存在渗漏(包括外泄和内泄)现象,在保持踏板力为700N(摩托车为350N)达到1min时,踏板不应有缓慢向前移动的现象。7.6.2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应小于或等于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机动车踏板行程应小于或等于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乘用车应小于或等于120mm,其他机动车应小于或等于150mm。注:踏板全行程是指在无制动液状态下制动踏板从完全释放状态到不能踩动的行程。7.6.3液压行车制动系不应由于制动液对制动管路的腐蚀或由于发动机及其他热掘的作用形成气阻而影响行车制动系的功能。
7.7气压制动的特殊要求
7.7.1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在气压升至750kPa(或能达到的最大行车制动管路压力,两者取小的值)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3min后,其气压的降低值应小于或等于10kPa。在气压为750kPa(或能达到的最大行车制动管路压力,两者取小的值)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工作,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气压降低值对汽车应小于或等于20kPa,对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及铰接式无轨电车、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小于或等于30kPa。7.7.2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发动机在75%的额定转速下,4min(汽车列车为6min,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为8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注:起步气压是指车辆制造厂家标明的车辆(起步后)能够满足正常(制动)工作要求的贮气筒最小压力。7.7.3气压制动系统应装有限压装置,以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7.7.4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
7.8储气筒
7.8.1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应大于或等于850kPa,且装备有空气悬架或盘式制动罪时还应大于或等于1000kPa。7.8.2装备储气筒或真空罐的机动车应采用单向阀或相应的保护装置,以保证在筒(罐)与压缩空气(真空源)连接失效或漏损的情况下,筒(罐)内的压缩空气(真空度)不致全部丧失。7.8.3储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额定工作气压且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机动车在连续五次踩到底的全行程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7.8.4储气筒应有排污阀。7.8.5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上清晰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数值。
7.9制动报警装置
7.9.1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应易于接近,从结构设计上应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检查液面。如不能满足此条件,则应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7.9.2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如液压传能装置任一部件失效,应通过红色报警信号灯警示驾驶人。只要失效继续存在且点火开关处在开(运行)的位置,该信号灯应保持发亮。报警信号灯即使在白天也应很醒目,驾驶人在其座位上应能很容易地观察报警信号灯工作是否正常。报警装置的失效不应导致制动系统完全丧失制动效能。7.9.3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当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起步气压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人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7.9.4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当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人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7.9.5安装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客车、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专项作业车,当行车制动器制动衬片需要更换时,应采用光学或声学的报警装置向在驾驶座上的驾驶人报警。
7.10路试检验制动性能
7.11台试检验制动性能
8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8.1基本要求
8.1.1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应由于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人操纵。8.1.2机动车不应安装或粘贴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护网、防护罩等装置(设计和制造上带有护网、防护罩且配光性能符合要求的灯具除外)。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校车标志灯,扫路车、护栏清洗车、洗扫车、吸尘车等专项作业车在作业状态下的指示灯具,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数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他外部灯具不应闪烁。8.1.3用户不应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也不应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如货车和挂车向前行驶时向后方照射的灯具。
8.2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和最小几何可见度
8.3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般要求
8.4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
8.5前照灯
8.6其他电气设备和仪表
9行驶系
9.1轮胎
9.2车轮总成
9.2.1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客车、货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帽(设计和制造上为防止生锈等情形发生而配备的、易于拆卸及安装的装饰罩和装饰帽除外),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型凸出物。9.2.2车轮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应小于或等于5mm,摩托车应小于或等于3mm,其他机动车应小于或等于8mm。9.2.3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机动车,车轮的动平衡要求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9.2.4专用校车、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
9.3悬架系统
9.3.1悬架系统各球关节的密封件不应有切口或裂纹,稳定杆应连接可靠,结构件不应有残损或变形。9.3.2钢板弹簧不应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同一轴上的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相同,其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应紧固、无裂纹且不应拼焊。钢板弹簧卡箍不应拼焊或残损。9.3.3空气弹簧应无裂损、漏气及变形,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9.3.4减振器应齐全有效,减振器不应有滴漏油现象。
9.4空气悬架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后轴,所有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以及三轴栏板式、仓栅式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
9.5其他要求
9.5.1车架不应有裂纹及变形、锈蚀,螺栓和销钉不应缺少或松动。9.5.2前、后桥不应有裂纹及变形。9.5.3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应有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应松旷或移位。9.5.4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的功能。
10传动系
10.1离合器
10.1.1机动车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应有异响、抖动或不正常打滑等现象。10.1.2踏板自由行程应与该车型的技术要求一致。10.1.3离合器彻底分离时,踏板力应小于或等于300N(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小于或等于350N),手握力应小于或等于200N。
10.2变速器和分动器
10.3传动轴
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应发生振抖和异响,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应有裂纹和/或松旷现象。发动机前置后驱动的客车的传动轴在车厢地板的下面沿纵向布置时,应有防止传动轴滑动连接(花键或其他类似装置)脱落或断裂等故障而引起危险的防护装置。
10.4驱动桥
驱动桥壳、桥管不应有裂纹和变形,驱动桥工作应正常且无异响。
10.5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
10.5.1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超过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允许的最大行驶速度不应大于100km/h)时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但具有符合规定的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的除外。10.5.2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有限速装置,且限速功能或装置符合规定的除外)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当行驶速度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大于或等于60km/h、对其他货车大于或等于100km/h时,能通过视觉和声觉信号报警。10.5.3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及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旅居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应符合GB/T24545的要求,且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对设置了符合11.2.8规定的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公路客车应小于70km/h、对其他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旅居车不应大于100km/h,对危险货物运输货车不应大于80km/h。专用校车应安装符合GB/T24545要求的限速装置,且调定的最大车速不应大于80km/h。
10.6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低速汽车、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等车速受限车辆应在设计及制造上确保其实际最大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大设计车速,在空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大设计车速的110%。注:实际最大行驶速度是指车辆在平坦良好路面行驶时能达到的最大速度。
11车身
11.1基本要求
11.1.1车身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人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其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局部区域使用镀铭、不锈钢装饰件的除外)。11.1.2机动车驾驶室应保证驾驶人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11.1.3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车身和驾驶室在车架上的安装应牢固,不会因机动车振动而引起松动。11.1.4车身外部和内部乘员可能触及的任何部件、构件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等)。
11.2客车的特殊要求
11.3货运机动车的特殊要求
11.4摩托车的特殊要求
11.4.1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前后轮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应小于或等于10mm。11.4.2摩托车外部不应有朝外的尖锐零件,车身上其他道路使用者有可能接触到的外部零部件布置应符合GB20074的规定。11.4.3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的客座应设座垫、扶手(或拉带)和脚蹬。两轮普通摩托车扶手应符合GB20075的规定。11.4.4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转弯时前部的两个车轮同时与地面接触并与车身整体倾斜。
11.5车门和车窗
11.6座椅(卧铺)
11.7内饰材料和隔音、隔热材料
11.7.1汽车驾驶室和乘员舱所用的内饰材料应采用阻燃性符合GB8410规定的阻燃材料,其中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速度应小于或等于70mm/min。11.7.2发动机舱或其他热惊(如缓速器或车内采暖装置,但不包括热水循环装置)与车辆其他部分之间应安装隔热材料,用于联接隔热材料的固定夹、垫圈等也应防火。对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发动机后宜的其他客车,其发动机舱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应达到GB8410规定的A级的要求。
11.8号牌板(架)
11.8.1机动车应设置能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摩托车除外)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11.8.2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应设有2个号牌安装孔),以保证能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
11.9汽车电子标识安装
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在前风窗玻璃不影响驾驶视野的位置设置微波窗口,以保证汽车电子标识的规范安装和数据的有效读取。
11.10其他要求
11.10.1乘用车应装有护轮板,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装有防飞溅系统,其他机动车的所有车轮均应有挡泥板。11.10.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应小于或等于车长的30%。11.10.3客车车内行李架应能防止物件跌落,其静态承载能力应大于或等于40kg/m2。11.10.4客车台阶踏板(包括伸缩踏板)应有防滑功能,前缘应清晰可辨,有效深度(从该台阶前缘到下一个台阶前缘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0mm。11.10.5对于可翻转驾驶室,应有驾驶室锁止附加安全装置(如安全钩),并且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醒驾驶人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11.10.6自卸车等装有液压举升装置的机动车,应装备有车厢举升的声响报警装置和(车厢举升状态下)防止车厢自降保险装置;并且,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会出现车厢自动举升现象。
12安全防护装置
12.1汽车安全带
12.2间接视野装置
12.3前风窗玻璃刮水器
12.3.1机动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其刮刷面积应确保驾驶人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12.3.2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12.3.3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
12.4应急出口
12.5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
12.5.1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泄漏现象。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燃料箱,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和燃料种类。12.5.2燃料箱的加注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机动车晃动时不泄漏。12.5.3机动车(摩托车及装用单缸柴油机的汽车除外)的燃料系统不应用重力或虹吸方法直接向化油器或喷油需(燃油轨)供油。12.5.4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不应对着排气管的开口方向,且应距排气管的出气口端300mm以上,否则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应距裸露的电气接头及外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气开关200mm以上。车长大于6m的客车的燃料箱的加注口和通气口应距排气管的任一部位300mm以上。12.5.5汽车燃料箱各部分不应前伸至前置汽油发动机的前端面。车长大于6m的客车燃料箱距客车前端面应大于或等于600mm,距客车后端面应大于或等于300mm。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其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12.5.6机动车燃料箱的通气口和加注口不应设置在有乘员的车厢内。
12.6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
12.7牵引幸与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
12.7.1连接装置应坚固耐用。12.7.2牵引车和被牵引车连接装置的结构应能确保相互牢固的连接,货车列车、铰接列车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的规格应与其挂车总质量相匹配。12.7.3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上应装有防止机动车在行驶中因振动和撞击而使连接脱开的安全装置。12.7.4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等机械连接件不应有可视裂痕,其磨损极限尺寸应符合GB/T31883的规定。
12.8货车、专项作业车前下部防护要求
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按GB26511的规定提供对平行车辆纵轴方向的作用力具有足够阻挡力的前下部防护,以防止正面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
12.9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要求
12.9.1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按GB11567的规定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12.9.2货车列车的货车和挂车之间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12.9.3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半挂牵引车及由于客观原因而无法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专用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和挂车(长货挂车除外)的后下部,应提供符合GB11567规定的后下部防护,以防止追尾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注:长货挂车是指为搬运无法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车,如运输木材、钢材棒料等货物的车辆。
12.10客车的特殊要求
12.10.1客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发动机排气不会进入客厢。12.10.2客车的灭火装置配置应符合GB34655的规定。12.10.3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应能监测动力电池工作状态并在发现异常情形时报警,且报警后5min内电池箱外部不能起火爆炸。12.10.4安装有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公共汽车,其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性能应符合GA1264的规定。
12.11货车的特殊要求
12.11.1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1000kg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至少70mm的安全架。12.11.2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货箱前部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安全架,其高度应高出驾驶人座垫平面至少800mm。12.11.3封闭式货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板式隔离装置。隔离板若设置有用于观察货厢货物状态的观察窗,则观察窗的尺寸和设置位置应合理,且应采用安全玻璃。12.11.4安装有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应安装防止其中尾板承载平台自动下落或自动打开的机械锁紧装置。12.11.5安装有悬臂式、垂直升降式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起重尾板背部应设置有警示旗,且警示旗应能摆动,警示旗上的反光标识应朝向车辆外侧。
12.1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特殊要求
12.13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特殊要求
12.14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特殊要求
12.14.1三轮汽车正常起动和运行过程中可能触及的,且在环境温度为(23±3)℃下测定温度大于80℃的热表面应有永久性联结或固定(不使用工具无法拆卸)的防护装置或挡板。12.14.2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传动皮带、风扇、起动爪和动力输出袖等外露旋转件应加防护罩,并应符合GB/T8196的规定。12.14.3三轮汽车的踏板、脚踏板必要时应采取防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