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12时55分许,江苏省南通市同和小学学生乘坐的车牌为“苏FH3150”大巴与一辆渣土车在崇川区盘香路与洪江路交界处相撞。
知情人士张真向大众日报·大众新闻记者提供的节目单显示,该车学生本次为参加崇川区艺术节展演而坐大巴外出,由两名指导老师随行带队。5月11日,到达现场的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盛及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星亮向记者分析认为,本次事故中,大巴车或为主要过失方,渣土车、路政、学校等多主体也各自存在其问题,责任划分将较为复杂。
图为崇川区艺术节节目表演单
事发信号灯被疑故障,两大车撞击较剧烈
据周边居民小元向大众日报·大众新闻记者提供视频,5月10日的撞车发生后,有一身着统一表演服装的女孩头部盖有黑布躺在路边,生命体征不详。张真提供的视频显示,除表演的学生外,亦有年轻男子头部受伤被周围人架出。此外,事发大巴被拖走的视频显示,大巴前车身受损严重,存放行李区域被撞痕迹明显,车体有变形。
另有一段5月9日19点21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事故路段出事大巴行驶方向的信号灯,左转红灯正常显示,而直行红灯一直未亮,呈现为黑色,到绿灯时段则可正常显示。有多名本地网友亦反映如上情况。
事发前晚,信号灯左右转均正常,直行灯无显示
5月10日15时50分,“南通交警”公众号发布警情通报称,事故造成8人受伤,其中1人危重、1人重伤;肇事驾驶人已被警方控制。
大巴车或为主要过失方,多主体难辞其咎
郑盛向大众日报·大众新闻记者介绍,这条路为自己平时上下班必经之路,较为熟悉。据已有资料和实地探查情况,郑盛认为,若在信号灯失灵的前提下,则大巴与渣土车均负有一定责任。
律师郑盛在事故现场
对于大巴方的过失,他则认为,“大巴车面对可能失灵的信号灯,虽然有明显点刹动作,好像在观察一下,但没有真正停车及遵循'让右原则',或导致两车几无减速互让,悲剧发生。”
郑盛注意到事发时,大巴车在进入路口前,车尾有红灯亮起,司机应有过刹车动作;但在进入路口中线时,刹车尾灯熄灭,司机选择加速通过路口。他在现场观测,在进入撞击位置之前,右侧桥墩对大巴司机的视线有一定影响,可能会影响司机判断右侧来车的体型、车速。
据红星新闻报道,5月10日,崇川区教育局工作人员称事故中的大巴车不是学校校车。郑盛对此认为,“大巴购买与维护成本均较高,一般学校不会常备一辆大巴,而选择在有需要时租赁汽车,那驾驶员有无驾驶校车的安全培训就是个问题。那么,在此情形中,老师必须尽到提醒学生扣紧安全带等“临时监护人”的责任,否则可能需担责,“小学生是限制民事责任人,这点是很明确的,小孩子即使存在不系安全带的情形,也是由校方承担这个责任。”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星亮更明确了这一事故中,或需大巴方、渣土车方、路政部门及校方共担责任,但主要责任可能在于大巴方。李星亮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如果大巴直行方向信号灯故障不亮,应当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并且让右方道路的车辆先行,“但是大巴车既没有停车瞭望,也没有让右侧车辆先行,而是企图快速通过路口,这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具体到承担方,李星亮认为,提供运输服务的大巴公司需担主责。
李星亮认为,在一方信号灯可能故障的情形下,另一方绿灯正常通行的渣土车此时拥有车辆路权,按照信赖保护主义的原则,其守法行为应当得到保护。但是,他并不否认渣土车方同样存在问题,“两个方向的车都没有减速,都是直接冲过来的,导致碰撞发生。”
“如果路政部门懈于维护信号灯,也没有临时的交通标志,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受伤的学生家长如果认为路政部门的工作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话,可以向路政部门发起索赔。”李星亮解释,如果信号灯故障属实,那么路政部门将涉及行政赔偿方面探讨。
学校层面,李星亮亦认为难辞其咎,“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伤,校方是不是在组织管理时存在过失?校方是怎么选定外聘车辆及驾驶人员的,这都需要深究。有些职业驾驶人,驾驶习惯比较差,可能会过于信赖自己丰富的驾驶经验,采取冒险的驾驶策略,他们不应该成为运载学生的司机。”
他还观察到,目前网络舆论中对于渣土车的指责较为突出,但这往往源于渣土车过往的乱象,“这些情绪是有根据的,渣土车超速、闯红灯等行为较为普遍,大家都叫它们'路霸',心有怨气,所以现在才出现了一边倒的舆论。但是,需要提醒大家,应该一码归一码。”李星亮强调说,“我们划分责任的时候,应该把标签拿掉,它们就只是两辆机动车。”
当地多次专项整治渣土车,“无信号灯路口预警系统”曾被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