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总则为保障交通安全,提高城市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特制定本标准。所有的车辆制造、改装、修理厂、车辆使用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标准。本标准由各城市公安车辆管理所组织实施,遇有本标准未规定的情况,各城市公安车辆管理所可参照本标准,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三条车辆的外廊尺寸限界一、汽车: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89-79)规定,即不超过如下尺寸限制:1.总高四米;2.总宽(不包括后视镜)二点五米;3.总长:(1)载重汽车(包括越野载重汽车)十二米;(2)公共汽车十二米,铰接式公共汽车十八米;(3)牵引车拖半挂车十六米;(4)汽车拖带挂车二十米。二、无轨电车:参照公共汽车外廊尺寸执行。三、方向盘式拖拉机拖带挂车不超过如下尺寸限制:1.总长不超过十米;2.总宽不超过二点五米;3.总高不超过三点五米。
第四条车辆的轴荷不超过十吨;轮荷不超过五吨。
第五条车辆的比功率(含拖带挂车)应大于六点五马力/吨。
第六条车辆的最小转弯半径不超过十二米,当转弯半径为十二米时,其末轴的内轮差不超过三米。
第七条车辆应有保障安全运行的离地间隙。
第八条在空车及重车情况下,车辆的转向轴荷不小于车辆总质量的百分之二十(三轮车为百分之十八)。
第九条除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外,车辆空载时左、右最大稳定倾斜角度达三十五度以上,重载车及时速低于二十公里的车辆要达到三十度以上。
第十条轮胎接地压力不超过每平方厘米一百五十公斤。
第十一条车辆的后悬:大客车及封闭车厢的车辆不超过轴距五分之三;其他车辆不超过轴距的二分之一(半挂车以主车轴距计算,绞接车以中后轴轴距计算)。
第十二条各种车辆须设有效的门锁(摩托车设方向锁)。
第十三条各种汽车必须设置灭火器。
第十四条车辆的认定标记一、厂牌型号(或商标)标记必须装设在车前的外表面上。二、发动机编号(包括出厂年份)必须用大于七毫米的字体打刻在气缸体的易见部位。三、车架编号(包括型号及出厂年份)必须用大于十毫米的字体打刻在车架主体的易见部位。四、车辆标牌可装设于车厢、驾驶室内或车架的固定部位。
第十七条发动机部分一、汽车发动机必须设置有效的起动机。二、发动机运转平稳,动力性好,功率至少达到其标定功率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没有异响,容易起动、关闭熄火。三、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不碰,无漏电、漏水、漏油现象。
第十八条传动系一、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离合器踏板或握把要有适当的自由行程,操作时踏力不超过二十五公斤或握力不超过二公斤。二、变速器的变速杆位置适当,不跳档,不乱档,变速操作力不大于五公斤;变速器、分动器不缺油,不漏油,无异响。三、万向节、传动轴、中间轴承、摩托车的传动链条不紧不旷、螺栓齐全,装配角度正确,润滑良好,行驶中不抖动,无异响。四、主传动器、差速器、差速锁装置工作正常,不松旷,无异响。半轴螺栓齐全紧固,后桥不漏油。
第十九条行驶系一、车架结构合理,选材适当,铆、焊及螺栓连接部位工艺精细,无任意穿孔及气割痕迹,车架不得有变形、开裂或锈蚀现象,螺母、螺栓、铆钉不得短缺、松动、锈蚀,底盘需均匀涂漆。二、同一桥上的左、右减震弹簧弹力一致,簧片整齐,卡子齐全,螺栓紧固,货车前桥、客车前、后桥须装设完好有效的减震器。三、钢板弹簧支架、蓄电池和油箱托架均应牢固可靠。四、前、后桥不得有变形及裂纹。五、轮毂完好,安装松紧适度。六、轮胎:1.同一桥上的左、右车轮应装用同型号同花纹的轮胎。2.轮胎气压和承受的负荷应符合规定。3.胎面中心花纹深度不得小于二毫米,轮胎表面不得有硬伤、露线现象。4.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胎。5.轮胎摆动和跳动量,小型车、摩托车不超过三毫米,大型车不超过五毫米。6.轮辋应完整无损,螺母齐全、紧固。
第二十条转向系一、机动车方向盘必须设于左侧。二、方向盘的自由转动量不得大于三十度。三、转向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四、转向力须达到如下要求:在平整坚实的水泥或柏油路面上(附着系数为0.7),以时速十公里的车速,从直线行驶过渡到半径为十二米的圆周行驶,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圆周力大型车应小于二十公斤,小型车应小于十公斤。五、用侧滑仪检验前轮的侧滑量,应小于千分之五。六、前轮定位值要符合设计规定,在用车误差应小于原值的百分之三十。七、转向桥负荷大于三千七百公斤时,必须采用路感明显的转向助力装置,该装置意外失效时,驾驶员仍能对车辆进行灵活可靠地操纵。八.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传动另件不得拼凑焊接,球形关节、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九、摩托车前叉无变形、拼凑焊接、转向沉重、跑偏、阻滞现象,左右减震器性能良好。
第二十四条驾驶室及其设备部分一、驾驶员座椅要舒适,前、后可调整,各操作机件布置合理,操作方便,具体尺寸可参照机械工业部标准JB2667-80《载重汽车驾驶员操作位置尺寸》要求。二、驾驶室视线良好。三、前风挡玻璃必须采用透明度良好的安全玻璃,不得有眩目的波纹、气泡等缺陷,不能使用有机玻璃。四、驾驶室要有通风、保暖、风挡除霜装置。五、风挡玻璃左、右两边要装有灵敏有效的自动刮水器(有驾驶室的三轮摩托车可只装一个)。六、驾驶室内应设有遮阳装置。七、驾驶室内的噪音1.小型汽车不超过八十分贝(A)。2.大型汽车、摩托车不超过八十五分贝(A)。3.专用机械、拖拉机等不超过九十分贝(A)。4.测试方法按国家标准GB1496-79《机动车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进行。八、仪表及指示灯1.机动车必须设置车速表和里程表(专用机械、手扶拖拉机除外),车速表的指示误差不得大于百分之五。2.采用气制动系统的机动车必须设置醒目的气压表。3.机动车必须设置机油压力、水温、燃油量、电流仪表或指示灯。
第二十五条乘人和载质量的核定一、驾驶室乘座人数的核定1.前排:驾驶室内部宽度大于或等于一千一百毫米核二人;宽度大于或等于一千七百毫米核三人。2.后排:座位长度每满四百毫米核定一人。二、载质量的核定1.经国家定型或进口的机动车,载质量按原车说明书核定。2.经过改装的机动车,载质量参照发动机功率、底盘强度、轮胎承载能力及原车载质量以最小值核定。3.挂车载质量参照改装车核定载质量方法核定。三、车辆乘人数的核定1.根据路程、路况,按载质量或乘人面积计算,以最小值核定。(1)行驶平路,单程小于或等于五十公里,每吨核十五人或每平方米核四人。(2)单程大于五十公里或行驶山路,每吨核十二人或每平方米核四人。2.小客车、长途客车在载质量允许的条件下,按座位核定人数。
第二十六条对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一、高压电接触器清洁,闭合次序符合要求,行车平稳。二、高压电机不跳火,无异响,绝缘性能良好,电枢、磁极线圈整洁牢固,电机与车体绝缘(在干燥气候下不少于五十兆欧)。三、集电头动作灵活不卡滞,螺栓不松动,集电杆在高度五点七米时压力为九至十公斤,杆的弯度应向上。四、过电继电器作用正常,其作用电流单车为200-220A,绞接车为290-310A。五、各部开关灵活,接触良好,信号齐全有效,地链引线齐备有效。
第二十七条对汽车拖带挂车的要求一、挂车的车厢尺寸不超过主车车厢尺寸。二、挂车的载质量不超过主车。三、挂车车厢底板高度不超过主车底板高度。四、挂车与主车的连接装置应牢固可靠,牵引架对称并呈水平状态。五、除大货车外其它汽车不准拖带挂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