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2022校订)

商经知众合郄鹏恩企业破产法,根据2022版教材逐字校对。包括破产三程序及破产原因、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管理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债务人财产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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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总则

考点一破产三程序及破产原因

(一)破产三程序

破产重整

破产和解

破产清算

三程序的转换

债务人申请

重整、和解、清算

债权人申请

重整、清算

债权人申请清算

宣告破产前债务人可申请和解

债务人,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裁定可转变

一旦进入破产清算,不得再进入和解、重整

(二)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

到期不还+资不抵债

资不抵债: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

到期不还+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资金严重不足、财产不能变现等(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人负责管理财产(3)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4)长期亏损、扭亏困难

不支持的异议

负有连带责任的主体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有担保),不支持

未预交诉讼费为由,不支持

考点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申请

受理

对债权集中管理

个别清偿无效

包括对抵押权人

次债务人应向管理人直接清偿,错误给付义务不免除

破产受理前的保全措施(査封、冻结、扣押)应解除

受理前的执行程序应中止

固定债权

停止计息

申报滞纳金、迟延利息,不予确认

待履行合同

受理前已经成立,但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1.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合同被推定解除

(1)管理人于受理后2个月或对方催告后30日内未通知或答复,视为解除合同;

(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但是拒绝了对方的担保请求,视为解除合同。

3.相对人保障

(1)合同被履行→交货产生价款(因受理后交货造成)→共益债务

(2)合同被解除→造成损失(因受理前的合同造成)一破产债权

诉讼、仲裁

1.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仲裁:中止→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

2.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争议解决

约定仲裁→仲裁机构管辖

没有约定仲裁的→通过诉讼解决

由受理破产的法院管辖

重大复杂可以提审、经批准交给下级法院

专业性强的,可以交指定法院

诉讼费用

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无须预交。以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提出异议的不予支持

考点三破产管理人

职责

1.财产权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査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2.经营权

(1)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2)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3)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4)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3.诉讼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考点四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一)内容及清偿

破产费用

受理后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受理前

1.受理破产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强制清算费用;

2.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

共益债务

1.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

3.债务人不当得利

4.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继续营业产生的费用)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

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2.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考点五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属于债务人所有的有形、无形、现在、将来的财产及财产权利;(2)设定担保的财产(3)共有财产权益、份额(4)撤销、追回及执行回转的财产

2.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保留所有权买卖,未取得所有权的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取回权

变价方案、和解协议、重整计划——提交表决前

逾期仍可取回,但承担迟延行使增加的费用

留置

未支付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留置权保护)

不付费,管理人有权拒绝

取回权的行使规则

(1)变价提存

鲜活易腐的财产有权先行处分,变价提存

取回权人就提存价款行使取回权

(2)违法转让,适用善意取得

(3)占有他人财物损毁灭

特殊取回权

(1)在途+债务人未付清全部货款

不属于债务人财产、有取回权

管理人给付全部价款的,可取得所有权;

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合法交付后不能取回

但是可以申报债权(普通债权)

(2)行使了但未能实现,货物被非法交付

可主张取回;

撤销权

1.欺诈破产

受理前1年内

(1)无偿转一一无偿转让财产

(2)低价让一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3)新担保一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提前还一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弃债权一一放弃债权。

2.个别清偿

(1)三个要件

(1)受理前6个月内

(2)清偿时具有破产原因

(3)个别清偿

(2)三种例外

①优质债权不撤销

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一般不撤销(担保物价值>债权额)

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②法定清偿不撤销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不撤销(非恶意)

③维持运营不撤销——水费、电费、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

3.清偿债务的撤销情形汇总

子主题

考点六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特点

1.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反例』双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履行,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可申报。

2.破产受理前成立的债权;

【反例」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能申报。

3.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反例」罚款罚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能申报。

4.合法有效的债权。

反例]诉讼时效届满,无效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不能申报。

可申报的债权

1.待定债权可申报

(1)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申报。

(2)未到期的债权可申报。

2.连带债务中的破产债权保障

(1)债务人破产,保证人的债权申报

①现实求偿权可申报;②将来求偿权可申报,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2)保证人破产,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①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②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加速到期;③一般保证人破产,不享受先诉抗辩权,但债权人在此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需提存,待保证责任确定后按清偿比例分配;④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可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追偿。

(3)保证人、债务人均破产,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①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②债权人在債务人、保证人的破产程序中分别受偿,彼此不影响,但受偿额不能超出债权总额;③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职工债权

无需申报,由管理人公示、职工核对,登记后按顺序偿付。

逾期申报

1.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2.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3.为审査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异议

1.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2.异议后处理流程

最爱考

角度破产债权:(1)待定债权可申报:(2)连带关系中的债权申报;(3)职工债权无需申报;(4)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关系。

例1书店因经营不善,经债权人中请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1.1甲对书店的债权虽未到期,仍可以中报债权。

1.2职エ乙对书店的伤残补助请求权,应予以申报债权。

1.3环保局对书店的罚款,可以申报债权。

例2书店对A公司欠款100万元,甲公司是保证人。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经中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2.1A公司有权向甲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2.2A公司向甲公司管理人中报债权,甲公司有权以书店对A公司的欠款尚未到期提出抗辩。

例3书店对A公司欠款100万元,甲公司是保证人。后书店和甲公司均被受理了破产程序。

3.1A公司有权分别向书店和甲公司的管理人中报100万元的债权。

3.2如果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对A公司进行了清偿,就清偿部分有权向书店追偿。

考点七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形式

可现场可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

债权人会议决议

1.一般决议:人数过半+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2.重整计划:每一表决组人数过半+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3.和解计划:债权人人数过半+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债权人会议决议被撤销

1.债权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撤销。

2.法院审查符合撤销情形

(1)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2)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3.裁定撤销全部或部分事项决议。

4.撤销的内容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委员会

1.组成:债权人代表+1名职工代表,≤9人。

重大财产处分流程

涉及债务人的重大财产处分的,应按如下流程处理

1.管理人就重大资产处分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

2.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3.实施前报告给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

4.实施、监督、纠错(1)实施中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方案;(2)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改正(3)管理人拒不改正,债权人委员会请求法院作出决定;(4)法院也认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方案,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5)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角度重大财产处分流程

例1甲公司在破产清算期间,乙公司提议收购甲公司的厂房,由破产管理人直接作出决定与乙公司签署转让协议。

例2甲公司在破产清算期间,乙公司提议收购甲公司的厂房,破产管理人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决议该转让事宜。

析」管理人应就该收购事宜制作方案再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第二节重整

重整原因及申请

(一)重整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二)重整申请

直接申请

债务人、债权人——人民法院申请

间接申请

1.前提: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3.申请人

(1)债务人

(2)10%以上的出资人

不是申请就可以转,还得看法院

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

重整期间

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重整程序终止

营业事务管理

1.经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破产管理人监督

2.破产管理人管理营业事务:聘任债务人工作人员运营

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暂停行使,但是有损担保权人利益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

2.在重整期间,可以设定新的担保(新借款);此担保无论重整是否成功均有效。

注意:参照共益债务,要经债权人会通过

一物二抵:按照《民法典》规则处理

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

均未登记的,按比例

1.不符合事先约定条件——不能取回;

2.符合事先约定条件——可取回

【注意]如果是破产清算程序中,无论是否符合约定条件均可取回

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管

1.出资人不得请求分配投资收益。

2.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重整计划的制定

制定主体

1.债务人管理营业事务的→债务人制定

2.管理人管理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制定

谁在管理,谁启动

生效

1.通过(债权人)+批准(人民法院)

2.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重整计划的批准

分组表决

谁参加?影响利益就参加

债权人

股东(不看大小,看有无影响)

1.组内通过

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2/3以上的

2.整体通过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法院批准后,正式通过

强行批准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的

协商、修改重整计划

再表决

(1)拒绝再次表决或仍未通过

IF: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情形

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

法院强行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的执行

执行

只有债务人负责执行

执行失败

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

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1.债权人调整债权的承诺失效;

2,担保有效

3,债权人所受的清偿有效,

4,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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