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市靖安商人汤伟为挽回30多万元购车款已奔波了3年。
2017年11月4日,汤伟在奉新县博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购了一辆奥迪A6轿车,裸车价38.04万元,汤伟向车行支付了全款,并约定12月25日交车。
2019年12月31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奉新县法院判处奉新博越法定代表人胡强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此后,奉新县检察院以胡强还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起抗诉申请,但被宜春市检察院认定为“抗诉不当”撤回,今年6月10日,宜春市中院下达准许宜春市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刑事裁定书。
汤伟等介绍,他们的损失仅获得退赔款80.8万元,人均退赔15%,再无下文。此外,受害者们发现,案发前胡强曾向负责侦办案件的奉新县公安局篮球队赞助了3000元,并由纪检部门进行了查处;在法院的判决中,将曾犯交通肇事罪的胡强认定为无前科。
奉新县政法委书记胡东向记者介绍,正在逐个核实受害人反映的问题。
▲10月,汤伟(右一)与其他2位受害人在一起,他们为追回自己的损失已奔波了3年。摄影/上游新闻记者肖鹏
43名受害人报案,付全款后提不到车
2015年7月,出生于1974年的胡强注册成立了奉新博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奉新博越),并加盟江西博越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江西博越),后将公司经营地址搬迁至奉新县司法局楼下。
2017年11月4日,距奉新县城约30公里的靖安县商人汤伟找胡强代购了一辆奥迪A6轿车。委托胡强代购的是一位叫做赖靖的人,裸车价格为38.04万元,汤伟向车行支付了全款,为了方便上户等,合同署名“赖靖”,并约定于同年12月25日交车。
涂先生是另一名购车者,为了张罗儿子的婚事,他拿出多年的积蓄计划为儿子购买一辆奔驰C级C180L小轿车,2017年11月9日,他以儿子的名义与奉新博越签订购车合同,约定提车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并向奉新博越支付了全部购车款31万元。
涂先生的遭遇和汤伟一样,直到交车日期,他们没能从奉新博越提到属于自己的汽车。汤伟介绍,无奈之下他们选择向奉新县公安局报案。
涂先生告诉记者,不仅车子没提到,最后儿子的婚事也没了下文;汤伟只好从银行贷款把购车款还给赖靖。
据奉新检察院的统计,2017年10月6日至2017年11月28日,奉新博越与43名购车客户签订汽车代购合同,承诺40至45天交车,收取购车款共计607.68万元。
▲奉新县公安局。摄影/上游新闻记者肖鹏
涉案公司曾赞助县公安局篮球队3000元
2017年12月17日,奉新博越法定代表人胡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对于经济类犯罪来说,及时查封涉案财产为受害者及时止损显得尤为重要。事实上,奉新博越公司经历了2次查封。
受害者们要求对撕毁封条不立案的反映并没有停止。2018年4月8日,宜春市巡察组进驻奉新巡察。4月9日,奉新县公安局办案干警带上执法记录仪,急忙通知受害人去现场见证查封财产。
在第二次查封过程中,汤伟等人在嫌疑人胡强办公室发现一个印有“奉新县公安局篮球队纪念二0一七年十月”字样的茶杯。“办案民警在大厅的时候,我们偷偷拍下了照片,并把茶杯藏在胡强办公室的冰箱里面。当时他们没有注意这只茶杯。”汤伟等人说。
知情人士介绍,时任奉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的王宜新正是该局篮球队队长。
侦查部门尽管查封了办公场地,但冻结奉新博越账号却是在案发9个月后。法院判决书提到的一份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显示,2018年8月,侦查部门冻结了奉新博越尾号25424农商银行账户内的资金5.019858万元,尾号为52908农商银行账户内的资金0.231309万元。
法院判定胡强自首,当事人反映法院未认定罪犯有前科
2018年10月26日,经2次退回补充侦查和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奉新县检察院以胡强涉嫌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奉新县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2017年9月份,江西博越杭州直营店因被当地媒体负面报道,加之公司长期亏本销售汽车,在后续资金断裂后,无力再给下级加盟商交付汽车。被告人胡强在明知上级无力交车和拖欠巨额资金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6日至2017年11月28日,与43名购车客户签订汽车代购合同,承诺40-45天内交车,收取购车款共计607.68万元,并将收取的购车款用于帮前期订车客户提车和汇至江西博越。
2019年12月31日,奉新县法院判处奉新博越法定代表人胡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法院未对检方指控的合同诈骗罪进行认定。
奉新县法院认为,2017年10月2日,被告人胡强与江西博越法定代表人余昌军进行对账,江西博越欠胡强900多万元的购车款及售车利润,无充分证据证明余昌军在对账时已明确告知被告人胡强,江西博越存在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被告人胡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及维持奉新博越的正常运转,虽收取了客户购车款,但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有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指控不当,应予纠正。
奉新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强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收到判决书的受害者们发现,侦查机关提交了一份证明被告人胡强的无犯罪前科的证明。证明材料上加盖有奉新县冯川镇派出所的公章。
汤伟等人认为,胡强隐瞒了自己的犯罪历史。他们了解到,胡强在上世纪90年代犯有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办案干警向受害人答复称,是因为之前胡强的犯罪前科信息未上网。奉新法院主审法官的回复则是“胡强之前的犯罪与本案量刑无影响”。
“我们是在法院判决后发现胡强犯过交通肇事罪,判的缓刑,并且把这个情况反映给法院了。”10月28日,奉新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张荣德对记者说。
汤伟等人认为,不管之前犯罪对现在案件的量刑有无影响,胡强的犯罪记录是客观真实的,其身份是不能改变的。
▲原奉新博越所在地。摄影/上游新闻记者肖鹏
检方抗诉后撤回,当事人被指案发后离婚转移财产
一审宣判后,没有得到赔偿的受害者们继续寻求救济,他们向奉新县检察院申请抗诉。
2020年1月8日,奉新县检察院向宜春市中院抗诉,认为一审认定罪名不正确,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确有错误。
奉新县检察院在刑事抗诉书中提到,被告人胡强明知江西博越已没有履约能力,自己亦履约困难的情况下,仍与43名受害人签订汽车代购合同,收取购车款607.68万元,其中,2017年11月10日之后,被告人胡强收取被害人123.16万元的购车款均未转至江西博越。
检方认为,被告人胡强除了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外,还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行为:案发后,被告人胡强及时与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将房产、宝马牌轿车、市场价值100余万元的跑车及现金等转至家人及亲属,以逃避民事责任。
奉新县检察院的抗诉决定没有得到宜春市检察院的认可。2020年6月10日,宜春市中院下达准许宜春市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提到,宜春市中院审理过程中,宜春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
2020年7月17日,宜春市检察院吴姓检察官告诉受害人涂先生,对法院生效判决不服,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到法院申诉,一种是到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是到检察院申请抗诉已经走了这个途径,没有走通。吴姓检察官建议涂先生向法院申诉。
对于胡强在案发后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形,2020年6月18日,宜春市中院李法官告诉涂先生,如果认定是假离婚、转移财产,要靠证据来说话。此案已引起奉新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胡强如果确实有不当行为的话,法院完全有办法处理他,法律也有相应的措施。“你就放心地等待多挽回点损失”。
李法官说,追赃事宜由执行局配合,可以联系公安部门或者(追赃)工作组来解决这个事情。
记者了解到,2019年上半年,奉新县政法委成立了由政法委副书记担任追赃组长的追赃小组。奉新县政法委书记胡东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受害人反映的问题他们正在逐个在核实,正在依法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