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医疗期工资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省标准
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全国一口价)
下落不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伙食补助费(20天×****元/每天)+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元/每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7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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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工伤保险部分南京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伤残待遇收款申请》。
6、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补充材料。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6执222号
申请人:程某某,男,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豫芊起重机械经营部,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凤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申请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豫芊起重机械经营部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南京化学工业园区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宁化劳人仲案〔2016〕272号仲裁裁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生效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南京市六合区豫芊起重机械经营部支付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828.5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8945.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534.20元;护理费1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0元,合计194808.4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执行笔录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