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道路交通安全细则,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交通安全法规处罚细则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一)依法管理的原则
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本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的行为做了具体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2、控制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执法权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活动日益繁多和复杂,这就要求交通管理部门要在依法管理原则的指导和约束下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方式执法,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和滥用自由裁量。
3、对违法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执法机关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带头守法,切实保障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违法越权,侵犯了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方便群众的原则,即便民的原则
在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便民原则,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工作中,尽可能为交通参与人提供便利和方便,从而保障交通参与人进行交通活动的顺利实现。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基本特点
(一)以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突出保障交通安全,追求提高通行效率。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以及内容上都体现了本法的这一精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三)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规定政府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交通安全教育义务。
(四)倡导科学管理道路交通。改革开放以来,道路交通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尤其是随着高科技手段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强化科技意识,运用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交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已经成为未来道路交通发展的方向。因此,本法中明确规定提倡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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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口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为了确保我镇道路交通安全无事故,各项管理工作到位,特制定20__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1、准确统计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认真核对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按要求填写登记表,不漏一车一人。
2、教育本单位、本村人员遵守交通法规,不乘坐违章违法车辆,发现违法违章车辆载客要现场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派出所举报违法违章行为。
3、收集掌握车辆、驾驶人动态,收集上报道路交通隐患,协调配合公路主管部门认真搞好道路的养护工作和隐患排查整改;对村级公路的养护和隐患的排查整改由本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解决,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
二、交通城建环保管理站职责
1、负责对全镇公路主干线的养护和管理,并制定实施方案和养护细则,达到上级要求的养护质量标准,保证必要的交通条件。
2、安排专人经常性上路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无力整改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3、在危险路段要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牌。
4、及时制止和打击侵占、污染、毁坏公路的行为,保证公路畅通。
5、积极指导协助村级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6、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__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__州县乡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应安全知识的宣传。
三、公安派出所职责
2、规范无牌、无证车辆;
3、查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4、查处非客运车载客,客运超车超员行为;
5、查处拼装车、报废车上路行驶;
6、积极配合公路主管部门严厉打击侵占、污染和破坏公路的行为。
7、完善“四方一责”。
四、责任及奖惩
一、指导思想
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为抓手,清醒认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的严峻形势,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巩固“政府统一领导,公安、交通部门主抓,安监部门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健全事故预防综合机制,进一步认真开展有针对性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系统、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最大限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总量、努力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现根据《全省第三季度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暨省政府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纪要》(〔〕89号)要求,今年下半年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要突出六个重点:一要突出道路交通重点区域的整治。二要突出加快标准化建设步伐,全面落实交通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三要突出重点车辆(工程运输车辆<土方车>校车、私家车、摩托车)的整治,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四要突出隐患路段排查整治,确保在年底前全部完成已确定的事故隐患路段的排查整治工作。五要突出驾校的清理整治,力争在2015年底前打造出7家管理规范、制度严密、教学认真、师资队伍雄厚、培训质量良好的精品驾校。六要严把高速公路路口关。通过综合整治,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形成合力,分兵把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并比去年明显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重有所下降,严防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交通事故,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恶通事故,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到10月31日):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及工作职责,深入研判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剖析当前影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突出问题,主动查找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和对策措施,明确整治目标,细化实施方案,落实措施要求,确保整治工作落实。
(二)组织实施(11月1日至12月25日):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化重点区域、行业(领域)监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分类函告、限时申报阶段和自查整改、自评申报阶段工作,严格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路面交通秩序管理、加强交通安全宣传,进一步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综合机制,确保综合整治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三)考核验收(12月26日至12月31日):市安委会组织市直有关单位对我县开展综合整治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全面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明确改进措施,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分工
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健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有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和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中的作用,并对各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办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要针对省道、县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特点,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路面管控,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积极联合司法、教育、新闻主管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车管、驾管、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等窗口开展阵地宣传教育工作,强化交通参与者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消除交通事故隐患。严把车辆报牌关、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关和发证关,加强车、驾管业务工作的管理,监督机动车检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建议上报政府并配合开展隐患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营运车辆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客运企业公布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严重违法的运输企业和客运车辆名单。
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加大对有关道路交通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力度,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加大对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费用纳入公路建设项目概算,落实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按照职责开展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危险路段的隐患整治工作,逐步完善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组织有关部门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无牌、无证、报废等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加强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规定实施培训,负责汽车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工作,严把营运驾驶员准入关。
住建部门要加强工程运输车辆(土方车)管理,确保施工运输生产安全。要督促城区道路交通建设项目业主将安全设施费用纳入城区道路建设项目概算,按照“三同时”要求有效落实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城区道路建设、养护工作,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组织职责范围内城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整治。
住建部门要加强公共交通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公共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公交汽车安全设施配备。督促公共交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引导公共交通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和检验资格许可,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校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财政部门要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必需的工作经费。
司法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新闻主管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取得实效,县安委会将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对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依据。整治工作结束后将对整治期间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成效不大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专项工作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安监局、公安局、交运局、住建局、教育局、财政局、司法局、广电局、旅游局、卫生局、行政执法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公路分局、农机站、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为成员,专项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专项工作日常事务。综合整治工作由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专项工作组负责牵头组织,各乡镇政府各有关单位具体实施。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成立整治工作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进一步细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区域的整治,明确整治方向。县政府决定对今年来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比例较大的乡镇及路段进行重点整治;对问题较多、监管较为薄弱的工程运输车辆(土方车)、校车、私家车、摩托车实行重点整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超常规的办法、创新的管理模式,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死亡率降下来。
(四)突出重点车辆整治,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全面抓好整治道路交通秩序行动的谋划和组织实施,集中整治重点车辆(私家车、摩托车、校车、土方车)安全隐患和各类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继续抓好道路客运隐患集中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客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严厉打击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区域性统一行动。坚持依法严管,集中力量加强客运班线集中和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危险路段的巡逻管控,严查超员超速、酒驾醉驾、无牌无证、疲劳驾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教育等部门强化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整治,适时组织开展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依法从严查处校园周边机动车辆乱停放、乱调头、超速行驶、逆行、闯红灯、乱鸣喇叭、人行过街横道不让行人、“黑校车”接送学生、摊点占道经营以及校车驾驶人酒后驾驶、校车超员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教育部门要严查“黑校车”,加强对校车的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防止校车交通事故。特别是要大力开展对农村及山区接送学生的非法校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非法拼装车和“摩的”等集中整治行动,确保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有针对性地从严整治二轮摩托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超载、超速行驶、闯红灯、酒后驾车、不按道行驶、不戴安全头盔或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二轮摩托车(电动车)擅自加装遮阳蓬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有效扭转摩托车交通事故多发态势。
公安交警、行政执法、住建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的通知》(政文〔〕131号),由住建局牵头,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运载沙、土、石及建设渣土、垃圾的车辆和搅拌工程车辆的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依法从严查处报废车辆等不合格车辆上路、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行为,依法查处遗洒、飘散载运物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严查、严管、严惩、严治的方针,着力打击整治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综合整治期间,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要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即依法应当拘留的一律拘留,应当吊销的一律吊销,应当暂扣证照的一律按最高限暂扣,应当扣留车辆的一律扣留。
(六)突出驾校的清理整治。交运局要把整治驾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严格按照我县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要求,制定一套严密可行的考核方案,每年严格组织考评,严格实行末位淘汰制,逐年减少驾校数量,力争在2015年底前打造出7家管理规范、制度严密、教学认真、师资队伍雄厚、培训质量良好的精品驾校。
(七)严把高速公路路口关。对不符合高速公路行驶要求的车辆要坚决卡在关口外,从本月起,每个路口由高速交警与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分别派人进行联防联动,24小时值守,严把车辆上路关。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要强化路面勤务管理,严查高速公路超速驾驶等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技术手段的作用,实行全方位实时监控,即时纠正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震慑超速等违法行为。
20xx年最新四川交通法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和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以及驾驶人的考试和驾驶证的发放、审验、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监察、教育、财政和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每年的9月1日至7日为本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周。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悬挂法定机动车号牌以外的其他号牌;
(二)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在车身两侧喷涂统一的标识;
(三)大型、中型客运机动车和货运机动车驾驶室的两侧,喷涂车辆所有人及其居住地的名称以及准乘人数或者核定载质量,车身后部喷涂放大的机动车号牌号码;
(五)客运出租车安装出租车标志,并在驾驶室的两侧喷涂经营人名称;
(六)随车配备灭火器具、故障车警示标志;
(七)不得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装置。
第七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登记报废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当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使用证件。
第十条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记录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给予的行政处罚和道路交通事故具体情况等信息,并向机动车驾驶人及其所在单位、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办理车辆牌证时限公开承诺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盲道、缘石坡道。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设置费用纳入道路建设工程预算,维护费用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单位和个人自建的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设置和维护。
第十七条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进出国道、省道和县道交叉路口的明显位置,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标线以及减速装置。
第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应当征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需要半幅封闭的,应当征得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发展和居民交通需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城乡居民出行。
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和旅游汽车行驶路线、站点,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沿线居民的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交通状况,可以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站点。在设有临时停车站点的城市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行驶。在道路的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运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空驶的出租车和实习期内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应当在辅路行驶。
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靠路边行走。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中心区域的道路交通情况,对进入城市中心区域的大型货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机动三轮车进行限制,限制内容经过听证后决定并公布。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或者变道行驶,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行驶的车辆先行;
(二)依次按顺序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
(三)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的车辆,在不妨碍快速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允许借道超车,但超车后立即返回原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五)快速车道行驶的车辆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及时变更到慢速车道行驶。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未设定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行驶的最高时速,在城市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九十公里;在城市未封闭的机动车道路为六十公里;在公路为八十公里。
第二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时,应当停车让行。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或者靠路边停车,应当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开启转向灯。
第三十条机动车驶入、驶出道路时,对在道路上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应当让行;驶入、驶出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时,驶入主路的机动车对在主路正常行驶和驶出主路的车辆应当让行。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在积水、泥泞或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行驶遇有行人和车辆时,应当减速慢行。
第三十二条货运汽车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和拖拉机挂车车厢内禁止载人。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夜间使用软连接方式牵引时,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
(三)道路的同方向划设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慢速车道行驶;
(四)行驶的道路设有辅路的,在辅路行驶;
(五)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故障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没有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的,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二)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紧靠道路右侧边缘线,不超过三十厘米;
(三)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四)公共汽车靠近路边、按序、单排进出停车站点,不得在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第三十五条驾驶试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四)不得进行制动测试。
第三十六条货运机动车载运易遗洒、飘散的载运物,应当使用封闭货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
第三十七条货运机动车载运超限的不可解体载运物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所需的道路勘验和交通组织疏导费用,由承运人支付。
第三十八条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道路和设有辅路的国道、省道的主路,禁止拖拉机通行。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在入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禁行标志。
拖拉机因转场作业需要通过限制通行的道路时,凭依法取得的驾驶证和通行证件通行。
拖拉机在道路上掉头、转弯时,驾驶人应当示意。
第三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
(二)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和机动车专用道路;
(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车身宽度在一米以上的非机动车不得并行;
(四)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行驶或者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五)不得在交叉路口的非机动车禁驶区内行驶或者停车;
(六)设有转向灯的,在转弯、掉头前开启转向灯;
第四十条行人在道路上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三)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和机动车专用道路上赶放牲畜。
行人在人行道行走遇有障碍无法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邻车行道通行,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四十一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未停稳时不得上车下车;
(二)不得扒车、从车窗上车下车或者在禁止机动车停车的地点拦乘机动车;
(三)明知机动车驾驶人饮酒,不得乘坐机动车;
(四)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在驾驶人的后座正向骑坐。
第四节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设置交通标志、公告。
第四十三条除执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或者交通事故处理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外,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遇有前方交通阻塞、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行驶。不得在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行驶、停车。
第四十四条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遇有载运物遗洒、飘散和驾驶人、乘车人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停车处理时,应当在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停车。
第五章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公安、交通、建设、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落实单位内部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一)建立对所属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
(二)建立对本单位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三)专业运输单位和机动车较多的单位应当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
机动车驾驶人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驾驶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第四十七条交通复杂的中小学校门前的道路上,在上下学时段,应当有警察或者交通协管员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要求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经营管理单位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
第四十九条对一年内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五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驾驶人伤亡的,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行人应当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立即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尽快恢复交通。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启动当地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启动,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三条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后,当事人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清理现场。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遇有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清理现场,并将清理的车辆、物品移至指定的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接收、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清理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逾期不予接收、处理的,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阻塞道路交通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收集交通事故车辆以及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并妥善保管,检验、鉴定后应当立即发还。
因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机动车维修企业、道路收费站、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有关信息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无偿提供。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本省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当事人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赔偿请求、理由,并提供相应凭证。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六十二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违法查车、罚款、收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第六十三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五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违法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告知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缴纳罚款的期限、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罚款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严格执行累积记分制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邮寄等合法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六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具体标准处罚;本办法未规定具体标准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罚款:
(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有人行道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三)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四)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第七十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第七十一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穿越、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在机动车行驶中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
(三)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四)乘坐两轮摩托车未在驾驶人的后座正向骑坐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乘车人未按规定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第七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载物的。
第七十三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醉酒后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
(二)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三)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四)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车场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七十四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在行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二)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机动车专用道路行驶的;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四)在同车道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四)在实习期内驾驶法律、法规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五)未在规定的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六)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规定通行的;
(七)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倒车或者在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八)通过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的;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未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三)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四)使用非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的;
(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六)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满分后驾驶机动车的;
(七)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八)遇有前方交叉路通阻塞时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九)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的车辆,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一)违反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或者危险物品的;
(十二)在道路上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三)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第七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行驶高速公路的;
(二)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的时速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四)驶入、驶离高速公路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五)在同车道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六)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第七十九条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明知机动车驾驶人饮酒乘坐机动车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装置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可以强制拆除、收缴其装置。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八十条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除依法处罚外,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除依法处罚外,有关部门应当追缴逃漏的税费;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不按规定及时启动紧急预案,致使事故后果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处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处罚的;
(二)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处置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擅离职守,不履行执勤职责的;
(四)对依法应当告知、公示、听证的事项,不告知、公示、听证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右侧超车处罚规定
一、超车应提早减档提速;
二、要细心察看、正确果断;
三、若发觉故意外环境,要冷静岑寂、尽快加速、遏制超出;
四、超出路边车要防范。超出停驶车时,应操纵策动机牵引阻力加速,多鸣喇叭,细致察看,加大与停驶车的横向间距,并做好泊车等应急筹备;
五、超出车队时,要在超车视距精良的环境下,加快连续超出。若劈面门路来车不能包管平安的横向间距时,应开右转向灯,见机插入车队,待劈面车事后再超出车队。
六、忌在前面有交织路口时进行超车;
七、忌在前有弯道、坡顶时进行超车;
八、忌对方门路右边有岔道口时进行超车;
九、忌与前面来车有会车大概时进行超车;
十、忌前车在进行超车时超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3条第8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七)略。
(八)不按规定超车的;
驾驶机动车右侧超车的记3分,处200元以下罚金。
超车是什么
超车,即车辆到了另外一辆车的侧面,从后面跨越后面同标的目的行驶的车辆。用于超车的车道通常是内侧车道,即较靠近门路中间而离路肩较远的车道。在靠右行驶的地域,超车道为靠左的车道;在靠左行驶的地域,超车道为靠右的车道。超车是汽车在行驶中不可避免的一种比较危险的行为。需掌握熟练的技术和技巧,并遵守交通法规,防止意外和事故发生。
超速罚款标准
1、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
2、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
3、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
4、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500元罚款;
5、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超速扣分情况如下:
1、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不罚款,记3分;
2、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以50元罚款,记3分;
3、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4、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处以1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5、超过规定时速70%的,处以2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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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为本”和“以人为本”在制度设计上的区别――结合新交通法的争论说明“以人为本”怎样落实在制度建设中
一、什么是“以民为本”。
“以民为本”或者说“民本”思想,在不同历史时代是有不同含义的。在封建社会中,“以民为本”即“民本”,这里的“民”是与“君”相对的,有时“民”则是与“官”相对的。封建社会开明人士所说的“以民为本”,没有超出维护君权统治的范围。在现代社会中,使用“以民为本”的理念,或者用“民本位”提法,是有其特定含义的。我们目前的社会主义中所说的“民”一般也是与“官”相对的。所谓“民”就是人民群众,而“以民为本”或者“民本位”这样的表述是要说明,在我国社会中干部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以这样的原则来正确处理干部与群众的关系。这里说是“民”,并不是指全体社会成员,而是指社会成员中的“人民”这一部分人。在目前我国社会中,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称之为“人民”的。一个人能不能称之为“人民”的一分子,这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是有一定限制的。因此,就是在目前我国社会中,“以民为本”与“以人为本”这两个提法也是有明显区别的。
二、什么是“以人为本”。
所谓“以人为本”的本来意义就是以人为根本,就是以人为中心,因为人是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根本,而“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马克思语)。今天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要求人们更加充分认识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保护人的生命,保障人的幸福,促进人的发展,无论是对于国家还是对于政党来说,都是第一位的任务。“以人为本”,从其近代形成以来,本身一直包含着这样一个实质性内容,即不能把人仅仅看作是工具,更重要的是必须把人本身看作目的。尊重人的人格尊严,在任何场合中,都要把人作为人来对待。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尊重人”这个最基本的要求做起,对于提高我国社会的文明水平具有深远意义。
三、“以人为本”与“以民为本”在制度设计上的区别。
(一)“以人为本”与“以民为本”在制度设计上的区别是反映的主体的内涵不同。“人”和“民”这两个概念,“民”是人相对的、特殊的概念。作为一种社会主体,它是特指的,或者说“民”是整个社会中的一大部分人。而“人”是个普遍性的概念,它是指任何一个现实的、有自然生命的、从事着实际活动的个人。这就是说,“以人为本”中的“人”没有社会身份、不分社会等级,没有“官”“民”区别,所以,“以人为本”理念中“人”这个主体,是指任何一个人而言的,是所有的人,它比“以民为本”更具包容性,外延更宽。
(二)“以人为本”与“以民为本”在制度设计上的区别是理论基础不同。“以人为本”是以人人平等的唯物史观为基础,它是唯物史观的一种价值取向。“以民为本”是以“君权神授”思想为其理论基础。现在提出并坚持“以人为本”从根本上摆脱了历史局限性,对于反对特权意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极为重要的。
(三)“以人为本”与“以民为本”在制度设计上的区别是出发点不同。“以人为本”包含着对个人价值的尊重,它意味着对任何个人的合法权利都应给予合理的尊重;也意味着对人的活动所面临的对象,都应注入人性化的理念。“以民为本”维持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发展“民”的群体性,限制“民”的个性的道路,并以此为“民”建立生活原则和行为规范。
下面结合结合新交通法的争论说明“以人为本”怎样落实在制度建设中。
今年5月1日起,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连日来,全国许多城市都举办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与每一个行人、驾驶员和家庭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对交通执法人的惩戒。
为体现对生命的尊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将用于抢救车祸中的伤者。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些条文都充分体现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这一交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了保障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客的生命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高速公路行驶的汽车驾乘人必须系安全带,否则罚款二百。守法的驾驶人将受到奖励。一年内没有违章,无累计积分的司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驾照的审验期。
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以人为本”,驾驶员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北京市在制定新交通法实施细则时召开了首次立法听证会,其意义深远,它标志着北京在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政治参与、保证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方面,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对新交通法中大多数的规定是应该得到大家的肯定的。至于最敏感的是第76条,即有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方面的规定,还是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既然这次立法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为何还有如此之大的争议?我想,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积极的,是应该提倡的,但新交通法在这方面的处罚和责任判定,令车主们牢骚满腹。我们不应该以此来全面否定新交通法。但是,严格约束机动车不应该等于放任行人和非机动车,否则,交通法就真的成为机动车法了。从这个意义上讲,新交通法的实施还应有相应的宣传、教育相辅。
一是加强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各类人员的交通意识和综合素质,特别是提高行人和非机动车人员的交通意识,加强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目前,在我国只有司机学习交通规则,而行人、非机动车均不用学习,以至于他们成为交通法盲,经常违反交规。
二是建立真正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目前,保险公司实行“商业三者险”,即机动车有过错才赔偿,导致保险赔偿矛盾重重。
一、综合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源头治理,属地管理;严管重罚,标本兼治。
(二)工作目标:驾驶人、车主、企业负责人等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显著增强;交通安全与营运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得以落实;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基本形成;“三车”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明显减少。
二、强化属地管理,完善监管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是“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监管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三、强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做到关口前移
(二)县市容局要与有关渣土运输企业签订交通安全营运责任状,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核准建筑工地处置建筑垃圾许可、审核发放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资质要求、运输车辆的登记证予以审查。
(三)县交通局要与建筑材料运输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存储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发放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前,要对建筑沙石材料运输车辆技术标准、沙石材料装载的规范化管理和企业建立、落实安全运输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查,注重从源头上治理超限、超载运输。
四、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混凝土生产运输、建筑垃圾运输、建筑沙石材料运输等企业要严格履行“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企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投资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或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事故承担责任。
(三)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交通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聘用的“三车”驾驶人,要组织开展上岗前培训;要按规定缴纳存储安全生产安全风险抵押金;要求驾驶人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的要求驾驶运输车辆;不得为驾驶人承担行政处罚的罚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与休息制度,因生产特点需要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应当报经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要合理确定驾驶人的运输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其中计件工资在驾驶人劳动报酬中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30%。
(四)“三车”必须按照规定安装GPS终端设备。“三车”企业要设立GPS监控平台,并将信息数据实时传送至监管机关;必须在规定位置放大喷涂车辆号牌和企业名称,并严格实行限速行驶。
五、完善联动执法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三)建立“三车”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制度。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三车”违法行为信息(包括违法车辆的车牌号、驾驶人、车主、企业名称、企业法人等)和查处情况,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四)建立“三车”违法“黑名单”制度。对于多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驾驶人、车主、企业,除了从重处罚外,县“三车”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驾驶人被列入黑名单的,不得驾驶包括“三车”在内的营运车辆;车辆被列入黑名单的,收回其道路运输证;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依法吊扣其许可证、资质证书或者取消其投标资格。
六、加强领导,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制度
“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的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作,确保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一)“三车”整治工作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常态化管理工作,抽调到“三车”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的人员与县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研究解决“三车”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双凤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治理“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工作人力和经费的投入,根据工作需要选聘一批安全督导员;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扎实开展。
本刊讯2012年2月2日,安徽淮北矿业集团朱仙庄矿针对煤矿充填开采、大倾角开采、悬移支架放顶煤、顶分层综采、火成岩下安全开采等技术难题展开科研攻关,开展综采面安全高效过断层、掘进迎头超前支护工艺、自动化控制技术研究,使矿井科技含量不断提升,保障了煤矿的生产安全。图为该矿职工对一套即将服役的新型综采支架进行调试。(王道玉)
小河嘴煤矿编制《反违章指导手册》
本刊讯2012年2月,四川煤炭产业集团达竹公司小河嘴煤矿为进一步规范职工安全操作,编制了《反违章指导手册》下发给全矿干部职工。
2012年伊始,小河嘴煤矿认真总结日常生产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习惯性违章行为,经过精心归纳整理、编排策划,编制了《反违章指导手册》。
《反违章指导手册》针对矿井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3大层面,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5大专业线,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煤矿瓦斯检查、煤矿安全检查、煤矿提升机操作、煤矿采煤机(掘进机)、煤矿瓦斯抽采、煤矿防突、煤矿探放水等10大特殊作业工种,掘进工、采煤工、瓦检员、测风员、放炮员、抽采工、防突工、打点工、把钩工、绞车司机、机车司机、机电工、运输工、泵站司机等50余个其他工种,归纳出10大典型违章案例、10个共性问题、94个个性问题。同时,对每一个问题进行危害分析,提出了纠改措施。
《反违章指导手册》图文并茂,简明扼要,可读性实用性强,有助于该矿干部职工对照学习操作规程,纠改违章行为,规范实际操作,确保安全生产无违章。(杨涛杨述珍)
北京自动扶梯夹角处安装固定式防碰挡板
本刊讯针对2012年1月29日发生在北京西单的男童乘坐自动扶梯被夹身亡事故,北京市质监局表示,近期将开展全市范围的扶梯安全大检查,同时要求使用单位加快扶梯新国标达标进度。
已于2011年7月29日并实施的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由于有1年过渡期,因此北京市要求从2012年7月31日起,所有出厂电梯都须按照新国标设计、安装。
根据新国标要求,在扶梯夹角防碰挡板高度不低于0.3m的旧标准基础上,要求防碰挡板延伸至扶手带下缘25mm的位置。北京市将要求所有自动扶梯夹角处安装固定式防碰挡板,如果是悬挂式防碰挡板,须更换成固定挡板。
北京市质监局表示,在开展全市范围的扶梯安全大检查同时,也将督促不符合新国标的“老电梯”的使用单位通过改装更换来“赶上”新国标,加快新国标达标进度。图为2012年1月29日,发生在北京西单新一代商场的电梯事故现场。(北晨)
北京市召开安全生产大会
本刊讯2012年2月16日,北京市安委会召开2012年北京市安全生产大会。会议总结了2011年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表彰了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全面部署了2012年工作。苟仲文副市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张家明通报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2011年,全市发生各类安全生产死亡事故977起,死亡1089人,同比2010年,事故起数减少85起,下降8.0%,死亡人数减少87人,下降7.4%。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占全年控制指标的85.8%。特别是煤矿企业首次实现生产安全事故“零死亡”。
副市长苟仲文在会上指出,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2012年,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一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二要推广顺义区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经验,切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上新台阶;三要督促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健全完善安全保障机制;四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组织群众广泛参与安全生产管理;五要推广京西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行动”工作经验,全力压减各类事故的发生;六要继续强化“护航”联合行动,为党的十胜利召开构建起安全生产坚强保障。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主管领导、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专家等约1200人参加了这次大会。张家明为年度安全生产优秀单位颁奖(刘)
宁夏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三项考核
本刊讯2012年2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实施细则。规定自2012年起,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
宁夏规定,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县(区)政府要到市政府做检查,市政府要到自治区政府做检查,并在全区通报批评。将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实际安全生产状况分为红、黄、绿三色进行等级管理,对达到红色等级的企业挂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对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取消其从业资格,列入黑名单库。力争2012年全区三轮汽车、摩托车上牌率达60%,驾驶人持证率达70%;2013年三轮汽车、摩托车上牌率达90%以上,驾驶人持证率达95%以上。
宁夏将建立驾校考试质量考核排名制度,每季度对考核排名末位的驾校进行为期1个月的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有关部门停止受理该驾校学员预约考试,对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驾校取消培训资质。图为2011年1月29日,发生在宁夏固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宁安)
曹庄矿开设“十佳安全师徒”光荣榜
本刊讯“采三区队:张炭成、刘仕成;综采队:荣传峰、耿永彪……”在山东能源肥矿集团曹庄矿2012年1月份的“十佳安全师徒”光荣榜上,他们成了大家谈论和学习的榜样。
2012年,为加快新分配员工快速成才,完善人才成长的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新分配员工学习知识,掌握技能,全面提升新分配员工队伍整体素质,造就适合矿区安全生产需要的员工队伍,曹庄矿在全矿采掘区队开展了“争当十佳安全师徒”竞赛活动。活动按照“符合条件,自下而上、优中选优”的原则,每月评比表彰一次。各采掘单位每月月底前将本单位评选出的师徒,以申报表的形式报评选办公室,考核人员依照评选条件,每月评选出10对“十佳安全师徒”,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以前,区队干得好的师傅不喜欢带徒弟,总觉得带个徒弟麻烦,责任大,自从评选‘十佳安全师徒’以来,很多人都羡慕有徒弟的工友,‘我怎么没有徒弟呢’都快成了他们的口头禅了……”图为矿方向“十佳安全师徒”颁发奖品。(杨丽丽)
“小驿站”起到“大作用”
本刊讯河南煤化鹤煤集团三矿工会女工委在副井口设立了“爱心小驿站”,不定期组织女工协管员为生产一线职工义务缝补工作服、钉扣子,受到广大职工的一致好评。据统计,2011年,该矿工会女工协管会在“爱心驿站”服务近200次,组织协管员近800人次,为职工缝补工作服9909件,钉扣子1万6744粒,进行安全健康咨询5000余人次,安全嘱咐万余人次,确保了全矿的安全生产。图为2012年2月3日下午,该矿协管员正在“爱心驿站”为职工缝补纽扣。(许宏勋)
江西第一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通过验收
本刊讯2012年2月3~5日,中国黄金集团江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及江西省德兴市花桥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作为江西省第一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通过验收。
专家组根据各自“六大系统”设计,依据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规范”,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和核实,对照评分办法严格验收。经专家组评审,中国黄金集团江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除紧急避险系统外)和尾矿库在线监测项目通过验收;江西省德兴市花桥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除紧急避险系统外)通过验收。图为验收现场。(江安)
淮安实施中小学交通安全保障工程
本刊讯2012年起,江苏省淮安市交巡警部门在全市实施中小学交通安全保障工程,以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全市交巡警部门加强学生接送车辆的管理,落实校车优先通行措施。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坚决查处学生接送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促请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取缔接送学生的非法营运车辆。交巡警部门还将护学行动向农村地区延伸,推行社会化护学模式,在所有中小学校设置不同形式的护学岗,维护学校周边交通治安秩序。协调教育部门、辖区派出所、街道办、村委会,发动学校老师、安保力量、学生家长、中学生共青团员,组织志愿者、街道村组群防群治力量等参与护学。
2012年,校园周边道路将成为日常交通安全设施排查治理的重点。交巡警部门将对校园周边道路进行大排查、大治理,设置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立体斑马线”等人行横道线,以及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保障师生出入安全。同时根据学校门前道路条件,合理设置接送学生的行人等待、非机动车停放区、学生接送车辆临时停靠点,保障交通井然有序、安全畅通。图为立体斑马线。(江安)
柏林煤矿启动“安全联保结对子”活动
本刊讯2012年伊始,四川煤炭产业集团达竹公司柏林煤矿工会在该矿群监员中开展了“安全联保结对子”活动,以利于在基层职工中搞好群众性安全防范工作。
“安全联保结对子”活动是专门针对采掘一线的群监员们对所在班组新进员工和“不放心员工”所采取的一种帮扶措施。该矿所有基层群监员必须与新进员工和“不放心员工”签订“一带一、一帮一、一保一”安全联保公约,督促帮扶对象规范操作,共同提高自我劳动保护自我意识,确保“你安全,我安全,大家都安全”。
年终,矿工会将与群监小组长一起对群监员和所帮扶的对象进行整体考核,考核细则包括“联保公约十条”。其中,对群监员自身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违反安全要求的行为加大了考核的力度:凡出现A级隐患、严重“三违”、工伤及以上事故的,除安监部门处罚外,矿工会还将给予其解聘、取消一切评先资格的处罚。(杜勇)
市文明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市xx文明乡镇考核评测细则》(万文明委[xx]4号)文件精神,##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以机关效能建设为抓手,稳步推进了该项活动的顺利实施。现将我镇文明乡镇创建活动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扎实建设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考核分10分,自查得分10分)。
1.成立机构,细化责任(考核分2分,自查得分2分)。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同志为组长,镇长##同志、镇党委副书记##同志为副组长,镇属各部门成员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镇文明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扎实推进了我镇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建设.
2.务求实效,严格执行(考核分4分,自查得分4分)。我镇严格抓好勤政廉政建设,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教育工作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以首推的“一线工作法”为基础,完善了党风建设的若干规定。全年无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全镇群众对党政机关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达到92%。
3.强化行政,深化评议(考核分4分,自查得分4分)。
我镇组织镇辖各部门对派出所、国土所、民政办、计生办开展了有序的行风评议工作,有效的规范了办事程序公开,政务环境规范,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工作。做到了办事无拖拉、作风粗暴、吃拿卡要等一系列不良行为。
二、建设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考核分20分,自查得分20分)。
1.严抓公共安全保障工作(考核分5分,自查得分5分)。
我镇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221”工程,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总体工作目标,与派出所、国土所等部门整体联动,使得公共安全和防范工作责任落实、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得到有效的遏制,社会稳定和谐。
xx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均达到90以上。
2.稳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分2分,自查得分2分)。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全年拟定下发了《##镇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及各项文件。各村、社区街道无乱堆乱放、打场晒粮、越道摆设摊点、乱接道口、占道洗车加水现象。
全年交通秩序良好,无任何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3.抓好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分2分,自查得分2分)。
消防安全工作重在防范,分管领导专项对镇辖各单位、部门进行隐患排查,确保了消防设施配套完善,全年无任何消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4.深化扫黄打非工作(考核分4分,自查得分4分)。
结合公安“三基工程”建设及“扫黄打非”专项整治行动,我镇有效的遏制了和封建迷信活动,工作力度大、效果好,群众满意度达到95%.
5.关爱弱势群体(考核分3分,自查得分3分)。
结合市委、市政府、关工委的关心下一代工作,积极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做好刑释解救人员和青少年犯罪帮教工作,分片对口扶持了各种弱势群体,使得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矿难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6.法律援助与普法工作(考核分2分,自查得分2分)。
结合“五五普法”活动的开展,推进力法制教育教育工作。我镇年初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拟定下发了《##镇法制教育实施方案》,并以板报、标语、条幅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下发宣传资料400余份,法律援助金卡50张,做到了工作落实、责任到人。
xx我镇全民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普及率达80%以上。
一、本月认真组织全中队同志学习《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积极学习全国道路交通安全专题视频会议精神,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全面提升道路交通本质安全水平。
二、本月我们继续对港口码头进行安全监管以及非法码头和堆场整治工作,对辖区内三类维修企业、车站、公交站牌、亭安全检查。
三、及时填报安全大检查情况周报表,对督查的隐患及时整改,确保了中队安全。
四、强力推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本月我们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对中队内电路、煤气罐、煤气管、煤气阀、公务车进行重点排查,发现煤气管已老化,中队内立即更换,整改到位。
五、根据局指示,准备整理好安全台帐,以备检查。
六、根据苏交2018(63)号文件精神,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加大整治和检查力度。
七、根据海交安(2018)32号文件,及时报送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