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立珍蔬菜批发部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立珍蔬菜批发部
92341000MA2N4GF96D
余立珍
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陆拾肆元整(1064元);
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仟零陆拾肆元整(6064元)。
综上,对当事人的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陆拾肆元整(1064元);
3.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或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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