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每年的3月15日都会报道出许多侵权事件,因此,每年的“315”都有相当的热度,看看今年又出现了什么事情呢?
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大局,因此法律对农药经营者做出了较为严格的进货查验义务规定。但现实中因农药经营者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不合格农药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问题时有发生。那这样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是否属于消费欺诈适用“退一赔三”罚则?近期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
基本案情
图片源于网络侵删
争议焦点
该农药店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出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农业生产资料关乎农业生产、关系国民生计,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者为追求利润,通过非正常渠道进货还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这一行为实质上就是对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持放任态度,构成消费欺诈,应当适用“退一赔三”罚则对这类行为予以坚决否定,进而营造健康有序的农资交易环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审核:蔡梦婕
图片源于网络
校对:卢文婷
编辑:韦军晴
违法违纪举报方式
违法违纪举报信箱:邮寄至南宁市相贤路9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政治部;或现场投递至我院诉讼服务大厅举报箱。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西乡塘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315消费权益日||农药店不履行查验义务导致售出不合格除草剂法院: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