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典型案例

一、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宿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埇桥区某椒麻鸡店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案

2021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联合宿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计量检定员对宿州市埇桥区某椒麻鸡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秤未贴有检定标志且无法提供检定证书。2021年11月23日,宿州市计量检测所对涉案电子秤进行计量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秤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埇桥区某早点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1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宿州市埇桥区某早点店当日制作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要求。经查明,当事人在油条制作过程中超限量添加明矾导致“铝的残留量”超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1年3月,埇桥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订餐平台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运营的网络订餐平台进行网络监测发现,埇桥区某小吃店等部分网络食品经营者在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该公司运营的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从事食品经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27元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案

2021年8月21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泗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5元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萧县某孕婴用品商行销售“三无”儿童玩具案

2021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在萧县某孕婴用品商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销的儿童玩具无厂名厂址及未标注强制认证标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920元的行政处罚。

七、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加价电费案

2021年3月16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对灵璧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某小区转供电收费行为进行调查,当事人在电费收取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构成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限期内不能退还的多收电价款23102.68元并罚款23102.68元的行政处罚。

八、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案

2021年4月26日,埇桥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曹村镇某村有人正在卖“假肥料”,该局立即组织人员前往涉诉现场进行核查,现场发现有几名工作人员正在宣传推销“美乐”牌脲铵氮肥(40KG/袋),推销人员在宣传现场对该肥料的性能、质量做诸如“旱也丰收涝也丰收”“人家的减你的不减,人家的旱你的不旱”等虚假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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