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作社+农户”下的四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探析——从农户福利改善的视角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经营“公司+合作社+农户”农户福利

一、引言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研究中,对纵向协作或垂直一体化等不同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进行比较制度分析是一个热点(例如王爱群、夏英,2006;罗必良等,2007)。“公司+农户”模式存在的制度劣势得到了广泛讨论(例如周立群、曹利群,2001;牛若峰,2002;杜吟棠,2002;郭红东,2005),而引入合作社中介、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受到了认可,应用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理论,其现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得到了充分论证(例如徐旭初,2005;黄祖辉、徐旭初,2006;林坚、马彦丽,2006;马彦丽,2007);黄胜忠、徐旭初,2008;张晓山,2009;M.Fulton、ZhaoJun,2009;郭晓鸣、廖祖君,2010;崔宝玉、陈强,2011),但鲜见从农户福利增进视角的分析。

在中国,农户福利问题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在有关农民合作组织的研究中,目前只发现个别从农户福利视角的研究文献(例如周洋、施思,2006,董进才,2009)。本文试图对不同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下的农户福利改善情况进行比较,限于研究视角的狭窄和研究素材的有限,本文仅考察农户收入的变化、社会资本的变化和决策参与权的变化。

二、模式——公司领办合作社:农户是公司的合同工

公司领办合作社以农产品加工企业组织农户加入合作社为典型代表,并且在这四种农业产业化模式中也最为普遍。其基本特征是,公司以合作社的组织方式建立起公司与农户之间纵向的长期契约关系。合作社本质上是公司的原料基地、第一生产车间。公司控制了合作社的决策权和收益分配权,农户是公司的“打工仔”,与公司并没有形成风险同担、收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

但是,采取此模式,无论对于公司还是对于农户,都存在一定的门槛。从公司方面看,需要支付得起较高的前期投入,包括组建技术服务队伍的支出、购买生产要素所需的流动资金等,因此,这类公司通常存在于产品附加值相对较高的产业,例如特色农产品生产;并且这类公司经营实力较强,形成了自我品牌,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体。从农户方面看,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并掌握专业生产技能。公司为防止农户违约,对农户的最低生产规模通常有严格的规定,通常只有专业农户能够达到其要求,普通农户无法自愿入社。

公司领办合作社的模式与传统的“公司+农户”模式最大的不同是将公司与农户之间的短期契约长期化,公司通过合作社的组织载体实现了公司监督与农户群体自我监督的有效结合,降低了双方的交易成本。公司通过农户参与自我监督,降低了从外部监督农户的费用,并且公司能够以合作社的名义申请到政府补贴、项目建设资金,甚至是税收优惠,从而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获取额外的制度收益;而农户有合作社作制度保障,不必再像以前那样向公司缴纳高额保证金以防止违约,只需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缴纳数额有限的入社费或股金即可,生产资金垫付大大降低。此外,通过合作社的法律框架,公司与农户也避免了依赖各自的专用性资产,在对自身有利的市场条件下,挤占对方准租金的“敲竹杠”行为。

因此,与“公司+农户”模式相比,公司领办合作社将农户与公司的关系确定化,农户有了稳定的收入预期,生产经营风险相对下降,公司提供的专业化社会服务也降低了农户的经营费用,农户的经济福利得以增进。但是,这种增进存在着局限性。第一是农户的被动性,即农户被公司选择、被公司定价,没有主动参与权,只能“用脚投票”,合作社的“经济民主”在这类合作社中有名无实,农户的决策参与权没有得到改善。第二是农户群体的局限性,即只有专业大户或规模农户、经营能力较强的农户才有机会,普通兼业的小规模农户难以被惠及。因此,经济福利得到改善的农户是一个小群体,可以说是农户中的佼佼者。第三是产品的局限性。如果不考虑政策因素的影响,这类领办合作社的公司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农产品原料对于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公司如果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获取农产品原料,存在货源数量、质量或供货期等不确定的潜在风险,从而直接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甚至是生存,因此,公司需要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在此模式下,农户社会联系的变化体现为突破原有的地缘、血缘纽带,而强化了业缘纽带的联系,即其社会资本的变化更多地体现在弱关系而非强关系的变化上。

三、模式二——农户与公司合办合作社:建立利益共同体的尝试

此模式与公司领办合作社控制农户模式最大的不同是,农户在合作社中控股,从而有了剩余控制权,进而是剩余收益索取权。与模式一相比,这类与农户共办合作社的公司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它们是以个体、私营为主的小微企业。因为带动农户的规模有限,国家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难以惠及到它们。

这种模式产生的重要背景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施行和地方政府的规范引导。法律明确了政府对合作社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并允许公司入社,从而给公司很强的创办合作社的正向激励。鉴于地方政府强调只有符合法律规范的合作社才可纳入政府的扶持范围,从而这类公司选择以20%的股权份额,与农户共建合作社,以求获得最大利益。

总体来看,农户社员的经济福利因为他们可以直接参与利润分配而有了较大的增进空间,但随之而来的是经营风险的上升;农户社员的决策参与权因其实际身份从雇员到合作社所有者的提升,进而直接参与决策而得到明显增进;农户的社会联系也通过合作社的平台得到增强,在与同类经营者之间协作增多的同时,与公司的联结也比从前紧密了。

但是,在实践中,该模式面临的直接挑战是公司以市场消费者需求为导向的经营理念与农户以产品销售收入最大化为导向的经营理念经常发生冲突,并直接威胁到合作社发展的稳定性。这种冲突背后的本质是公司与农户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与公司相比,农户更倾向于短期利益最大化。如果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处理不好,那么,这类合办的合作社就会受到发展停滞不前甚至解体的威胁;而如果处理得当,农户则会有更大的经济福利增长空间,就有可能跳出公司的单一渠道而“单飞”。

四、模式三——农户自办合作社与公司对接:市场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

从“公司+农户”模式演化为农户自办合作社与公司对接,往往是由于出现了公司与农户之间难以调和的利益冲突,农户利益严重受损,从而激励农户通过自组织来提升对公司的谈判力。合作社作为农户联合行动的产物,代表农户的利益与公司谈判,农户通过集体行动有了话语权和自我选择权,摆脱了公司的控制。在此模式下,公司与合作社的关系是各自平等、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双方通过自愿达成的商品契约建立起利益联结纽带,双方间的商品契约通常是短期契约,与模式一下的长期契约关系不同,一般是一年签订一次。它意味着双方除了满足合同签订方的要求外,都有权选择其他交易伙伴,与多个市场主体同时交易。

从福利增进的角度看,农户自办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最大的好处是摆脱了对公司的单向依附,农户生产经营不再被公司所控制,而是取决于合作社的市场地位,取决于对公司的谈判力,以及与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与合作能力。这意味着农户经营收入的提升空间扩大,农户经济福利有了更大的增进空间。并且与公司办合作社相比,农户自办的合作社对农户成员的进入门槛要求相对偏低,因为领办者与农户之间有着紧密的社区联系纽带,只要农户愿意入社,合作社的大门始终向他们敞开,这样,合作社就为那些劳动力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的兼业农户提供了更多的增收机会。当然,农户承担的经营风险也随之加大,从而农户经济福利增进水平的不确定性增加。但是,不管怎样,因为合作社与公司签订了商品契约,农户的生产经营收入有了基本保障。农户的决策参与权也因为合作社“以人为本”的人合组织属性得到空前的提升。农户的社会联系因合作社内部成员之间建立起正式的业缘关系纽带而得以拓宽,并且因合作社通常与多个市场主体、而不是某个单一的公司建立交易关系,成员社会关系网络的广度得以拓展,因此,合作社成员的社会资本得以提升。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资本占据主导地位、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人才匮乏的现实条件下,这类模式并没有能够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流模式。

五、模式四——农户自办合作社,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实现农户为主体的纵向一体化

六、结论及政策含义

表1不同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下农户的市场地位

表2不同农业产业化模式下农户福利的变化

参考文献

1.Fulton,M.andZhao,Jun:AgriculturalIndustrialization,NewGenerationCooperativesandFarmerCooperativesinChina,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合作经济研究中心、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编):《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新走向: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四川出版集团、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年。

2.Putnam,R.D.:BowlingAlone:TheCollapseandRevivalofAmericanCommunity,NewYork:SimonandSchuster,2000.

3.边燕杰、丘海雄:《企业的社会资本及其功效》,《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5.杜吟棠(主编):《合作社: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

6.崔宝玉、陈强:《资本控制必然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弱化吗?》《农业经济问题》2011年第2期。

7.董进才:《专业合作社农民政治参与状况分析——基于浙江省示范合作社的调查》,《农业经济问题》2009年第9期。

8.郭红东:《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订单安排及履约机制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

9.郭晓鸣、廖祖君:《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形成机理与制度特征——以四川省邛崃市金利猪业合作社为例》,《中国农村观察》2010年第5期。

10.马彦丽:《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解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

11.林坚、马彦丽:《农业合作社和投资者所有企业的边界——基于交易费用和组织成本角度的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6年第3期。

12.黄胜忠、徐旭初:《成员异质性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分析》,《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13.黄祖辉、徐旭初:《基于能力和关系的合作治理——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解释》,《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14.罗必良、吴晨、刘成香:《论两种不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经济透视》2007年第4期。

15.牛若峰:《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特点与方向》,《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5期。

16.王爱群、夏英:《合同关系与农业垂直一体化应用比较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06年第7期。

17.徐旭初:《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制度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

18.苑鹏:《对公司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探讨——以北京圣泽林梨专业合作社为例》,《管理世界》2008年第4期。

19.张晓山:《大户和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是当前中国合作社发展的现实选择》,《中国合作经济》2009年第10期。

20.张颖、任大鹏:《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从合作社的真伪之辩谈起》,《农业经济问题》2010年第4期。

21.周立群、曹利群:《农村经济组织形态的演变与创新》,《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

22.周洋、施思:《农村合作社的建立对农民福利的影响:从收入、风险和收入差距三方面进行分析》,国家经济学基础人才培养基地第六届学生学术交流会论文,南开大学经济学系,2006年11月。

23.[英]庇古:《福利经济学》(上、下),

24.[印]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25.[印]阿玛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刘民权校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

THE END
1.从“企业+合作社+农户”走向“合作社+企业+农户”期刊从“企业+合作社+农户”走向“合作社+企业+农户” 徐旭初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在线阅读 下载 引用 收藏 分享 打印 摘要: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指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这是一个富有重要意义的指导意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zgnmhzc201002011
2.“公司+合作社+农户”新模式具有很大优越性农村大众报:“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模式的优越性有哪些? 黄祖辉:与传统的“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相比,“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模式具有不少优越性。第一,公司(企业)通过合作社这一主体来管理广大农户(社员),可以大大降低公司(企业)直接与分散农户打交道的https://paper.dzwww.com/ncdz/content/20130507/Articel01003MT.htm
3.“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是推进农村产业革命的关键“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组织形式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通过引入合作社,建立起“企业为龙头、农户为基础、合作社为纽带”的产业化联合体,把龙头企业连接市场,带动合作社和农户增强市场竞争意识,并实现持续发展、增收致富的优势,与合作社管理农民、服务农民的优势,农户拥有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势结合起来,有效解决产、https://www.wydbw.com/info/3/188197.html
4.《“畜禽种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发展模式研究》《“畜禽种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发展模式研究》一、引言畜禽种业是农业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升我国畜禽产品品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我国畜禽种业发展模式不断创新,其中“畜禽种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高效的发展模式。本文旨在研究这一发展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61765338.html
5.揭阳产业园区“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显成效揭阳产业园还大力推行“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有效推动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合作形成共同利益体,带动农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产业综合效益。目前,揭阳产业园建成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家、市级3家,建成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3家,并打造培育了5家农字号龙头企业。 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1706/01/c4570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