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2、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①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②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③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3、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4、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5、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1、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2、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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