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俊勇,男,1987年9月7日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2009年6月30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南乐县看守所。
辩护人范朝阳,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俊勇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一案,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1年11月28日、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俊勇及其辩护人范朝阳到庭参加诉讼。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被告人潘俊勇自行配制标有“河南农业大学”的“鸡法氏囊炎新城疫双价高免卵黄抗体”兽药,后将该药品70瓶通过南乐县金牧阳光门市销售给福堪乡张某坤、张某超、郭某振三家养殖户,三家养殖户使用该抗体后造成所养殖鸡体坏死,死亡率达80%,直接经济损失61400元。经南乐县畜牧局兽药鉴定部门认定,被告人潘俊勇所销售的药品“鸡法氏囊炎新城疫双价高免卵黄抗体”为无批号的假药。被告人潘俊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假兽药并予以销售,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俊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潘俊勇虽然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的行为,但潘俊勇的销售兽药的行为与养殖户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且造成的生产损失亦无法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被告人潘俊勇自行配制标有“河南农业大学”的“鸡法氏囊炎新城疫双价高免卵黄抗体”兽药,后将该药品70瓶通过南乐县金牧阳光门市销售给福堪乡张某坤、张某超、郭某振三家养殖户,三家养殖户使用该抗体后造成所养殖鸡体坏死。经南乐县畜牧局认定,被告人潘俊勇所销售的药品“鸡法氏囊炎新城疫双价高免卵黄抗体”,为无批号的假药。案发后,被告人潘俊勇之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2024-11-2411:50:13
您好,可以详细沟通您的问题帮您解答处理
2024-11-2411:29:48
你好可以说一下详细经过怎样的,在分析
2024-11-2317:14:45
原则上属于后车的全责。
2024-11-2316:02:04
你好,需要了解他受伤的具体情况。
2024-11-2314:42:45
你好,我老公前夭在厂里受伤,
2024-11-2314:03:23
你好,现在是什么情况呢,马上联系你
2024-11-2313:04:05
您好,建议您报警处理,如实反映客观情况,让公安机关介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