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强力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现公布第22批违法经营案件:
01、荣成市百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七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0年4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百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七药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0年5月5日前改正,至2020年5月6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
02、威海市本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七十九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奇霉素分散片,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执法人员对上述单位再次检查发现该单位逾期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罗红霉素分散片的问题。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且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
03、威海狮城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威海狮城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三七伤药片,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
04、荣成市广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1月17日,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荣成市广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9日的速冻调味鱼串,检验结论过氧化值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不合格。经调查,荣成市广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共生产了91箱速冻调味鱼串,货值金额6750元,违法所得是337.5元。荣成市广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罚: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37.5元。
05、山东中漳药业有限公司匾仓药局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山东中漳药业有限公司匾仓药局于2019年10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罚款500元。
06、威海富荣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十六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威海富荣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十六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07、威海富荣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三十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威海富荣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三十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08、威海海林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二药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威海海林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二药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09、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二药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二药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0、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十药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山东养天和康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十药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1、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一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一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2、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二十八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百二十八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3、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山大药房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威海市龙凤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山大药房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4、荣成市港西镇黄金燕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港西镇黄金燕商店于2020年2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5、荣成市虎山鸣娟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虎山鸣娟商店于2019年10月份开始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6、荣成市俚岛镇佳晨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俚岛镇佳晨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7、荣成市俚岛镇宝智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俚岛镇宝智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8、荣成市俚岛镇志韩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俚岛镇志韩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19、荣成市俚岛镇凤杰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俚岛镇凤杰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0、荣成市俚岛镇家源商店苍耳崖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俚岛镇家源商店苍耳崖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1、荣成市俚岛华予美容院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俚岛华予美容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2、荣成市俚岛镇老宣瓜果蔬菜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俚岛镇老宣瓜果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3、荣成市俚岛镇玉发商店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俚岛镇玉发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500元。
24、荣成市谊泽沣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淡干海参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发现荣成市谊泽沣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淡干海参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剩余抽检不合格的淡干海参1.35kg。当事人生产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淡干海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淡干海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淡干海参1.35kg;2、违法所得480元;3、罚款人民币80000元。
25、荣成市仲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制度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仲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没有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6、荣成丸福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制度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丸福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7、荣成市海时代海藻加工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制度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海时代海藻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没有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8、荣成市洪源藻类加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制度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洪源藻类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没有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9、荣成市俚岛镇华珍海藻加工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制度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俚岛镇华珍海藻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没有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30、荣成市俚岛镇荣彩海藻加工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制度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俚岛镇荣彩海藻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没有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31、荣成市鹏翔水产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遵守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鹏翔水产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没有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针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20000元。
32、荣成市卧龙实业公司冷藏厂未按规定遵守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荣成市卧龙实业公司冷藏厂未严格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没有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逾期仍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33、荣成市新程海产食品加工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制度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新程海产食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没有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建立原料盐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0元。
35、荣成市成山镇景皓黄焖鸡米饭店销售食品未明码标价案
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市成山镇景皓黄焖鸡米饭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38、山东圣达船舶配套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超期未检起重机案
2020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对山东圣达船舶配套有限公司在用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共有两台5吨桥式起重机正在使用,现场不能提供该起重机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该单位这两台桥式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均为5吨,起升高度均为9米,均属于特种设备。该单位在明知这台起重机超期未检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开始使用上述起重机。该单位使用超期未检的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30000.00元。
39、王阿庆涉嫌无照经营废品收购案
王阿庆于2020年4月10日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品收购经营,至2020年6月23日办理营业执照时已非法获利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700元。
40、上海启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2020年7月20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威海分院移交给我局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编号:NO.A0000201)后,前往荣成斥山街道环湖东路国核宿舍区,对47部电梯进行检查,电梯的使用单位为上海启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检查时,当事人的两部电梯正在使用过程中,剩余45台电梯未使用。现场提供了在用2台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HDTD2020-3266G1,WHDTD2020-3296G1。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50000.00元。
41、荣成市虎山厚德农资经销处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在荣成市虎山厚德农资经销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化肥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当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七日内改正,至2020年9月1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200元。
42、荣成市所跃农资经销处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在荣成市所跃农资经销处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化肥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当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七日内改正,至2020年9月1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1200元。
43、荣成市俚岛镇曲华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牛栏山酒案
44、荣成市俚岛镇座上客小饭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牛栏山酒案
45、荣成市人和镇美超肉食店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示案
46、荣成市煜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示案
47、荣成市鑫海隆水产食品加工厂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示案
48、荣成市城西春源食品店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示案
49、荣成市北大街亿如阳光蛋糕店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示案
50、苗小旦无照从事洗车服务案
苗小旦于2020年6月2日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洗车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没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51、王锡发无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案
2020年5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王锡发无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至2020年5月19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2、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