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监管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分别负责肥料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具体分工如下:
(2)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等各类协会在行业指导、信息服务和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肥料行业主要协会如下:
3、法律法规
复混肥和有机肥行业涉及的主要法律如下:
复混肥和有机肥行业涉及的主要法规如下:
4、行业政策
(1)国家鼓励复混肥和有机肥行业的发展
②产业政策
(2)国家对复混肥和有机肥行业实行优惠政策肥料行业的发展关系着农业的兴衰,是直接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国家在增值税、铁路运输、生产用电、淡季储备等方面对肥料行业实行多种优惠政策。
①增值税优惠根据《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②铁路运输优惠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42号),“为了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结合农用化肥流通体制发展和改革情况,化肥铁路运费实行优惠政策”。
③能源供应优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773号),“为了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保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平抑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决定对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继续实行优惠”。④淡季储备政策根据《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发改委、财政部令【2005】26号),“为解决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促进化肥生产企业均衡生产,满足用肥旺季农业生产的需要,国家建立淡季化肥储备制度”。
《2025-2031年中国腐植酸类肥料行业市场全景评估及发展策略分析报告》共十一章,包含中国腐植酸类肥料行业投资战略研究,中国腐植酸类肥料行业投资机会与风险分析,对腐植酸类肥料行业投资建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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