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商标的使用,是商标确权和维权环节的重要环节。笔者代理的一起“天梭”注册商标撤三复审案,贯穿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三个环节,每个环节的证据形式要求和证明标准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本案的办理过程,能为证明商标使用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商标注册信息
2006年8月25日,郑州耕生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耕生农业)在第5类“杀害虫剂,灭微生物剂”等商品项目上提交“天梭”商标的注册申请,经过初步审定和公告程序,于2009年10月21日获得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5565082(简称天梭商标)。商标标识构成如下:
二、遭遇他人撤三
耕生农业在先注册的天梭商标,应当是构成他人在后申请的权利冲突,而被提起撤三申请。根据事后查明的一些事实反映,2011年8月10日,瑞士天梭公司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中国,在第5类“医疗卫生用品”等商品项上在后延伸申请第G1093653号“天梭”商标。此枚商标因存在耕生农业在先天梭商标,而被予以驳回注册申请。
在此情形下,2012年11月22日,天梭商标核准注册刚3年零1个月(2009年10月21日核准),瑞士天梭公司向商标局提起针对耕生农业在先天梭商标的撤三申请。
商标局经过审查,对耕生农业提供的使用天梭商标的前述证据认定有效,认为瑞士天梭公司申请撤销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天梭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三、撤三复审失利
对于商标局针对耕生农业天梭商标维持注册的决定,瑞士天梭公司不服,于2014年1月2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复审申请。瑞士天梭公司主张,在耕生农业的天梭商标撤销申请阶段,其并未收到关于天梭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证据,更没有机会对天梭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耕生农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天梭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天梭商标的注册。
瑞士天梭公司质证称,耕生农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天梭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四、诉讼确权成功
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撤销决定,持续使用天梭商标的耕生农业不服,委托笔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天梭商标在限期内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理应被依法予以维持注册。
瑞士天梭公司在庭审阶段,提供了企业信息查询结果、农药标签批准证书、被许可人登记信息、农业登记信息和部分刊物信息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耕生农业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
五、本案借鉴意义
商标撤三案件,各种使用类证据中,履行发票和其对应的合同或协议最为重要。此项证据,在商标确权的各个阶段,可直接被商标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认可。
关于自制证据,如本案中提供的部分购销协议,虽在商标局阶段被认可,但在评审阶段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缺乏履行证明。在诉讼阶段虽补充提交了购销协议相对人的履行证明(证人证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亦不予采纳。可见,缺乏履行证明的合同或协议、自制宣传推广材料、产品包装实物等等,若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通常不能被认定为商标使用的证据。
另外,商标局阶段和评审阶段,对证据是否提供原件未做具体要求。代理组织通行的做法,是在确保证据真实性的基础上,仅提供证据复印件,并加盖代理机构证实真实性的章戳,原件证据保留入档备用,以避免在诉讼阶段,再去行政机关调取证据原件的繁琐。而在诉讼阶段,庭审质证时,作为当事人,直接提供原评审阶段留存的证据原件证明使用则较为便捷。
最后,注册商标被他人提起撤三申请及后续程序时,因每个程序的审理期限均可能超过商标注册的审查期间,组织答辩或提起复审的同时,也可以重新补充注册。即使商标被撤销,新注册的商标也能够拿到核准注册证书。此为双保险的防御方式,小申请可能会产生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