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住址):山东省烟台市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12315平台举报单,烟台市冉升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拼多多店铺(逸品行)有“自然树熟甜3倍”字样,店铺未表明该数据的出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5日对该司进行现场检查,举报事项属实。
2024年3月6日,调查人员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其拼多多店铺(逸品行)经营情况。
经查,该司拼多多店铺名称:逸品行,该店铺首页上方,共展示其所售的榴莲肉图片8张,第7张图片下方配有文字“自然树熟甜3倍”,经询问,该店铺于2023年8月入驻拼多多平台,主营榴莲肉销售,上述图片及所配文字,由该司法定代表人选取,委托其朋友设计、制作并在店铺页面发布,设计、制作费用209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数据的出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营业执照、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收据,证明店铺维护费用
4.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店铺页面截图,证明店铺页面内容
6.网店营业执照公示截图,证明网店为当事人经营
2024年3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栖市监罚告〔202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金额等,同时也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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