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陕西省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2023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农资打假职责,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持续保持农资打假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一、陕西晨菁园艺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1月3日,宝鸡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成都市居民任某投诉,称陕西晨菁园艺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售卖散装种子,要求处理。经调查核实,陕西晨菁园艺有限公司将从其它公司购买的带有包装标签的种子擅自拆包分装,销售给投诉人,使种子失去了原有的包装和标签。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定其经营假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宝鸡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经营假种子的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88.69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宝鸡市某农业技术工作室经营劣质农药案

根据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工作安排,宝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辖区内农药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2023年4月14日,检验报告显示:从宝鸡市某农业技术工作室抽检的样品所检项目中pH值范围不符合Q/SF03-2018《15%炔草酯微乳剂》标准要求,随后该工作室提交了复检申请,复检结论仍判定为不符合。该工作室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宝鸡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停止经营该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咸阳市淳化县某化肥农药门市经销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玉米种子案

四、铜川市印台区某农资经销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3年4月,铜川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在印台区某农资经销部发现该店涉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立案查明,印台区某农资经销部的经营范围超出农药经营许可的规定,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567号公告》明确规定实行定点经营的农药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限制使用农药福·克65瓶,处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渭南市蒲城县某农资经销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3年3月25日21时,渭南市蒲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城南中队联合县公安局根据“抖音”平台问题线索,在蒲城县某农资经营部王某车中发现其经营销售无标签的农药产品,共486瓶。瓶装外围没有张贴标签说明。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农药的资料(标签或电子资料)。经执法人员对蒲城县某农资经销部负责人王某询问,称该批无标签农药是自己通过网上购进。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其为经营假农药行为,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蒲城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80元,没收假农药486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六、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李某某农药综合门市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3年6月14日,子长市公安局向子长市农业农村局移送李某某农药综合门市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线索,并将其查扣的农药产品及清单一并移送。2023年6月16日,本机关决定对其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2022年至2023年经营甲拌磷(限制使用农药)和敌敌畏两种农药。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和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负责人李某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七、汉中市汉台区武乡镇某养殖服务部经营假兽药案

2023年4月26日汉中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汉台大队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汉台区武乡镇某养殖服务部经营标称四川省恒星实业有限公司动物药业分公司生产的“荆防败毒散”、“扶正解毒散”两种兽药外包装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使用国家兽药产品APP查询扫二维码显示该产品未入库。经立案查实,该两种兽药产品不是标称生产企业生产,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按照假兽药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汉中市农业农村局给予当事人没收假兽药,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安康市旬阳市双河镇某兽医室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3年6月27日,旬阳市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旬阳市双河镇某兽医室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溴敌隆(5g/支)270支。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和《陕西省农业行政处自由裁量基准(农药)第10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没收涉案农药“溴敌隆”270支,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

九、商洛市商州区曹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3年5月16日,商洛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商州区大队在牧护关镇秦关村种子化肥店执法检查中发现,经营人曹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草甘膦铵盐等7种农药、610袋/盒,经营剩余农药465袋/盒,获取违法所得352.5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第10项规定,商洛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剩余的465袋/盒农药、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2.5元,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韩城市龙门镇大池埝某粮油饲料部经营无产品批号的劣兽药案

2023年4月6日,韩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韩城市龙门镇大池埝某粮油饲料部进行检查时发现,标称成都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字球虫粉兽药、证书编号兽药GMP(2017)22039号,生产许可证号为兽药生产证字22068,标签上未标注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经调查涉案兽药进货3桶共30袋,每袋100g,进货价格85元/桶,销售价格90元/桶,经计算,货值金额3桶×90元=270元,执法人员检查时销售了4袋,剩余26袋,违法所得36元。经营人雷某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该批次剩余兽药产品26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元、罚款人民币1080元。

主办单位:陕西省农业农村厅承办单位:陕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方式:029-8626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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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律师解读农业农村部涉农药行政规章(征求意见稿)2024年11月4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开征求《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5部规章修改决定(征求意见稿)(简称“修改决定”)共计49个条文,经http://www.pesticide.vip/zgny/zcfg/content/6f937846-4ff7-43c0-96bf-e15fde31e26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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