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被告人镡龙,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程度,美国CAS公司制刀师(自述),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走私弹药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羁押,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茜,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杲杨,北京市北斗鼎铭(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京四分检公诉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镡龙犯走私弹药罪、非法买卖弹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检察员刘勇、检察官助理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镡龙及其辩护人黄茜、杲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起诉书指控:
一、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镡龙乘坐UA807次航班由境外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书面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在镡龙携带的免税店购物手提袋内查获弹状物350发,在其免税店购物手提袋及行李箱内查获疑似枪支零部件8件。经鉴定,上述弹状物分别为国外产9mm手枪弹150发,国外产5.6mm枪弹200发;疑似枪支零部件中的5件为枪支散件。
二、2016年7月4日,被告人镡龙在朝阳区世界城附近某烤肉店内以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霍某(另案处理)弹状物300发。经鉴定,上述弹状物为5.6mm运动枪弹。
被告人镡龙于2018年7月16日被民警现场抓获。涉案弹药、枪支散件已被起获并扣押。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镡龙非法携带弹药入境,情节特别严重,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走私弹药罪、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镡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镡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其主要辩护意见为:1.镡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2.镡龙在侦查阶段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3.镡龙带子弹入境主要是为了满足兴趣爱好,并非为了从事其他犯罪行为或牟取非法利益,主观恶性小,且涉案子弹在国外均为民用子弹,允许自由买卖,镡龙亦有自身特长;4.镡龙到案后主动供述本人买卖弹药的犯罪行为,应以自首论;5.镡龙卖子弹给霍某只是象征性收费,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观恶性小;6.涉案子弹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综上,请求法院对镡龙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
一、走私弹药的事实
2018年7月16日14时45分,被告人镡龙乘坐UA807次航班由境外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在入境通关时,镡龙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在对镡龙携带的行李查验时,在免税店手提购物袋内查获弹状物350发、疑似枪支零部件7件,在行李箱内查获疑似枪支零部件1件。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弹状物分别为国外产9mm手枪弹150发,国外产5.6mm枪弹200发;疑似枪支零部件中的5件为枪支散件。现涉案弹药、枪支散件已被扣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镡龙从卫生间出来以后,我们把行李分别放在两个推车上,我拿着免税店的手提袋。过海关的时候,我们把行李箱都放在X光机上检查,免税店的袋子放在行李车上,没有过机检查。之后我们就被海关工作人员拦住了,把我们带到另一处X光机,让我们把所有的行李重新过机检查,免税店的袋子也过机检查了。然后海关工作人员在免税店的袋子里发现了我们带的7把刀,还有子弹和枪支配件,在我们的行李箱中发现了刀柄材料,钢材。
当时子弹和枪支配件是用一个绿色的塑料袋包裹的,放在免税店袋子的底部,上面放的是我买的东西,这是镡龙去厕所收拾后这样放置的。我知道镡龙这次回国入境的时候携带了子弹。我们出发前,在他姑父家收拾行李时,镡龙说需要装几个子弹,还说钢材和刀比较重,就放那个银灰色箱子里。我问他子弹能带吗,镡龙说就几个,没问题。
2.证人于某(首都机场海关旅检处协管员)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16日16时,我接科长命令,重点布控一个银灰色的行李箱。我当时在40号行李转盘处等待,发现提取该银灰色箱子的是一个30岁左右、身材比较胖、身高在1.7米多的中国男子,后来我知道他叫镡龙。当时镡龙自己推着一个行李车,上面就放了那个银灰色的箱子,他把免税店的袋子从他妻子那里拿过来,推车去了卫生间的隔断里面,锁上了门。十几分钟后,他从卫生间出来,表面上看不出镡龙随身携带的东西有变化。他和他妻子见面之后将箱子分了一下,那个银灰色箱子在镡龙的推车上,免税店的袋子放在了镡龙妻子的推车上。他们推着行李选择了无申报通道通关,随后海关关员在对他们进行检查时,在免税店的袋子里查到了疑似子弹和枪支散件等物品。
3.证人董某(首都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16日16时许,我在对旅客行李先期机检时,发现一个银灰色的行李箱中有疑似子弹物,我便通知科长进行了重点布控。行李箱是一对从美国回来的中国籍夫妻的,名字叫镡龙和赵某。这二人选择了无申报通道通关,没有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在通关过程中,我们将镡龙和赵某推着的箱子都进行了X光机检查,但没有发现疑似子弹。后来我们又将二人随身携带的书包、免税店袋子都进行了X光机检查,在免税店袋子里面发现了疑似子弹350发、枪支散件7件,在银灰色的行李箱中发现了1根疑似枪管。镡龙说子弹和枪支散件是在他取完行李后,去卫生间放在免税店袋子里的。
4.证人郭某(首都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的证言证实:2018年7月16日16时许,我接到科长通知,说先期机检的时候,在一个银灰色行李箱中发现有疑似子弹,准备对该行李及旅客进行重点查验。可疑行李箱是一对中国籍夫妻,名字叫镡龙和赵某的。在通关过程中,我主要负责查验赵某,董某负责查验镡龙。我们将他们推着的6个箱子都进行了过机检查,没有发现疑似子弹物。后在赵某的行李车上的日上免税店购物袋中发现了350发子弹,7件枪支散件,在银灰色的行李箱中发现了1件疑似枪管。
6.涉案物品照片证实:被查获的弹药、枪支散件的数量、外型及包装的情况。
7.《入境查验记录》《海关暂不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查问笔录证实:海关旅检处关员在镡龙的手提袋及托运的行李中查获疑似子弹350发、疑似子弹壳50枚、疑似枪支零件8件、疑似管制刀具7把、疑似制刀钢材45条、指虎1个,并将上述物品暂存保管。
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北京海关缉私局对镡龙携带入境的子弹350发、疑似枪支散件7件、疑似枪管1根、银灰色行李箱1个、日上免税店购物袋3个、行李票2张、行程单4张、日上免税店购物小票1张以及镡龙使用的苹果牌手机3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进行扣押。
9.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痕)字[2018]第250号《鉴定文书》证实:经过对检材一弹状物200发、检材二弹状物150发进行枪弹识别,认定检材一均为国外产5.6mm枪弹,检材二均为国外产9mm手枪弹。
10.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公物证鉴字[2018]第2231号《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5件检材均为枪支散件(注:其余疑似枪支散件无法做鉴定,故鉴定中心未接收)。
14.行李条、行李票证实:涉案行李箱上的行李条编号与行李箱照片相互印证。
15.日上免税行(中国)有限公司销售单证实:UA807次航班27C座位旅客(镡龙),于2018年7月16日15时20分在日上免税店消费的事实。
16.视听资料证实:镡龙在入境通关时被海关工作人员在现场查获涉案弹药、枪支散件的经过。
1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北京海关缉私局于2018年7月17日受理镡龙走私弹药案,并于当日立案侦查。
18.首都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7月16日,镡龙因携带疑似子弹、枪支散件入境,被首都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抓获。
19.《拘留证》《逮捕证》证实:镡龙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0.护照首页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东华门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镡龙的自然人身份情况,其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21.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监管司鉴[2019]精鉴字第34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镡龙实施违法行为时无精神异常导致的辨认、控制能力受损,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2.被告人镡龙的供述证实:我从2009年至今在美国CAS公司做制刀师,每年都会往返美国和中国。此次我和妻子赵某一同回国,我们入境时带了7个箱子、2个背包。其中,银灰色行李箱中有刀具7把、子弹壳50枚、9mm枪弹150发、5.6mm枪弹200发、M16步枪火帽3个、前准星2个、格洛克手枪套筒1支、螺栓枪筒1个、步枪枪管1个、指虎1个;紫色的行李箱中放置了制刀用的钢板45条;黑色的背包中放置了刀柄材料。
9mm子弹是我在美国户外店买的,一共购买了1000发,后来打靶剩下了150发。5.6mm子弹是我在亚特兰大国际机场附近的枪展上购买的,打靶剩下了200发。G17的套筒是霍某要的,是我花15或20美元购买的,我跟霍某说人民币2000元卖给他。霍某还跟我要了1盒9mm手枪弹。这次携带入境的枪管是张明澈跟我要的,他向我要1根枪管、1个扳机,还有1个配件我记不清楚是什么了,我共向他要了人民币15000元。但这次我就带回来1根枪管,那个扳机和配件没有货,就没有带回来,张明澈还没给我钱。我携带回国的3盒9mm手枪弹中的2盒也是张明澈要的。200发5.6mm小口径子弹我不确定给谁,如果张明澈要,我就卖给他。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非法买卖弹药的事实
2016年7月,被告人镡龙在北京市朝阳区世界城附近一餐厅内,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霍某(已判刑)出售弹状物300发。经鉴定,上述弹状物为5.6mm运动枪弹。
被告人镡龙于2018年7月15日入境被查获后,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2.枪弹图片证实:镡龙卖给霍某的6盒共300发子弹的形态、外包装情况,镡龙对该图片签字确认。
4.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痕)字[2018]第258号《鉴定文书》证实:经过对霍某持有的枪支、弹药进行鉴定,其中弹状物为5.6mm运动枪弹。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6日对霍某位于朝阳区世贸天阶世界城的住所地进行搜查,扣押疑似子弹、枪支等物品,其中标称“Aguila”的疑似子弹300发。
6.辨认笔录证实:镡龙经过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指出10号(霍某)就是在2016年7月向其购买300发子弹的男子;霍刚通过照片辨认,指出5号男子为镡龙。
7.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霍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认定,霍某于2016年7月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镡龙购买300发5.6mm运动枪弹。
8.出入境记录查询证实:镡龙出入境的情况。其中,2016年5月20日出境前往美国,2016年7月1日从首都机场入境。
9.首都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镡龙到案后,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曾向霍某贩卖子弹的犯罪事实。根据该线索,民警采取侦查手段,对霍某进行搜索,掌握并确定了霍某的住所地,后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世贸天阶地下一层的餐厅内将霍某抓获。
针对辩护人提出镡龙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镡龙到案后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自己曾向霍某出售子弹的行为,后侦查机关通过侦查手段,掌握并确定了霍某的住所地后将霍某抓获,对此,镡龙并没有构成“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行为。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当指与本人犯罪无关的行为,而镡龙的出售行为和霍某的购买行为所指向的弹药具有同一性,二人买卖弹药属于对合行为,镡龙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非法买卖弹药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但不属于立功的行为,故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所提镡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本人买卖弹药的犯罪行为,应以自首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镡龙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弹药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弹药罪;被告人镡龙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以上罪行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被告人镡龙犯走私弹药罪、非法买卖弹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镡龙走私弹药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无期徒刑。鉴于被告人镡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走私弹药的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非法买卖弹药的罪行,应以自首论,故本院对其所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镡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于北京海关缉私局的子弹三百五十发、枪支散件八件、银灰色行李箱一个、购物袋三个、苹果牌手机三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均予以没收。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镡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