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古某承包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的一条生产线,并自购原材料生产化肥(复合微生物菌剂)。同年9月20日,古某联系山东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杨某,购买标有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化肥包装袋2000个,并约定用于包装粮食。但古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将这些包装袋用于包装某科技公司生产线生产的化肥。同年10月下旬,古某在浙江省象山县某酒店以每袋100元的价格销售其生产的假冒品牌化肥728袋,销售金额7.28万元。
2019年10月23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县某酒店查获正在销售假冒化肥的古某,并当场查获假冒某肥业公司品牌化肥972袋(价值9.72万元)。
随着案件办理的深入,检察官发现,有数十名象山农民购买了古某的假冒伪劣化肥,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检察官遂引导古某退赔7.28万元,及时补偿了农民损失。
因古某积极配合赔偿农民损失、自愿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鄞州区检察院依法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同时,古某利用销售化肥的职业便利,销售假冒伪劣化肥,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鄞州区检察院依法建议对古某适用从业禁止,获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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