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各地工商机关查处化肥虚假宣传案集锦

黑龙江省绥芬河工商局查处进口化肥虚假宣传案件

近日,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工商局依法查处了一起进口化肥虚假宣传案件,查获涉嫌虚假宣传化肥50吨,有效制止了农资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绥芬河市成丰公司在铁路从俄罗斯进口换装的袋装化肥存在严重的重量不足的问题。绥芬河市工商局立即组织人员对铁路换装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进口换装销售的氯化钾肥料单袋包装上标明的重量为50公斤,通过对同一批次的氯化钾肥料进行了现场抽检,所有全部抽检袋装肥料,均未达到包装袋上标明的重量50公斤的标准。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该标明净含量,净含量必须真实,准确,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现场进行换装的50吨氯化钾进行了先行登记封存,并责令该公司依法予以改正。绥芬河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成丰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鄂伦春旗工商局查处一起化肥虚假宣传案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工商局诺敏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诺敏镇辖区内查处一起化肥虚假宣传案件。

经审查,当事人鄂伦春自治旗诺敏供销社年丰农药化肥经销店销售的黑龙江高鑫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沃一方生物有机肥(高活性黑钾活化剂)利用其商品包装袋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明“抗倒伏能力增强,抗稻瘟病,预防大豆根腐病,可减少玉米白花苗,黑穗病的发生,增产10%--30%。经营者无法提供国家有关机构认证报告或实验结论,无法证明增产和延长肥效的实际功效,并已造成消费者误解,现场查获该种虚假宣传的生物有机肥3吨。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密山工商查处化肥虚假宣传案

近日,密山市工商局“红盾护农保春耕”专项执法人员在密山市知一镇辖区内查处一起过分夸大化肥效果,误导消费者的案件,共查获涉嫌虚假宣传化肥20吨,案值共计32万元,有效地制止了农资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

密山市知一供销合作社刚刚在哈尔滨市购进哈尔滨禾丰生物开发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生物钾20吨,准备在知一镇市场上销售。工商局“红盾护农保春耕”专项执法人员随即来到这里进行检查,发现这个肥料外包装特别醒目的标注“中国农业大学新科技成果、优等品,抗病抑菌”等用语,特别在外包装上注明能“提质增产20%以上”虚假宣传的字样。

这家经营者也无法提供国家有关机构认证报告或实验结论,无法证明增产和延长肥效的实际功效,并已造成消费者误解,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对这些肥料进行就地封存,禁止销售,并分别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由于查处及时,这批化肥没有流向市场,对农业生产未造成不良影响。

开原市工商局查处一起利用虚假宣传销售化肥案

日前,开原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开原市下肥地满族乡进行市场巡查。当对朱某经营的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进行检查时,现场看到该店营业室内的墙上挂有“嘉安磷控释肥——中国第一肥”的宣传条幅。经现场检查,该店确实经营有这种化肥,外包装标注为:山东嘉安磷化肥有限公司生产、“嘉安磷”缓释肥料、23-11-12、总养分>46%、净含量:40KG(含氯)、GB21633-2008、GB/T23348-2009、(鲁)XK13-001-00155、鲁农肥(2009)准字6459号、生产日期:2010年11月18日等字样。执法人员要求店主朱某提供产品宣传上使用“中国第一肥”宣传用语的证据,当事人朱某未能提供。

李素华虚假宣传销售化肥案

2010年3月25日,义县工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在义县久亮建材市场院内,当事人李素华正在以“华宜化肥经销处”的名义经销北京科蕊复合肥有限公司经销的“BB肥”。在该化肥包装袋上标注“国家免检产品”等字样,涉嫌虚假宣传销售化肥。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李素华:女、汉族、55岁、辽宁省义县九道岭罗家屯村居民,现为华宜化肥经销处业主。

二、违法事实

2010年3月25日,义县工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在义县东环路西久亮建材市场院内,当事人李素华正在以“华宜化肥经销处”的名义经销北京科蕊复合肥有限公司生产的“BB肥”。在该化肥包装袋上标注“国家免检产品”等字样。在对其抽样检查的包装袋内发现袋内合格证上打印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08年12月03日、2009年12月06日。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2月份从北京科蕊复合肥有限公司购进“BB肥”10吨,进货价格为2200/吨、销售价格为2800/吨。至检查时止共销售9.8吨。获取非法利润588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虚假宣传销售化肥的违法事实。

3、工商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4、现场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

5、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代理销售化肥的事实。

6、合格证三份,证明该批肥料的生产日期。

三、法律依据及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剩余0.2吨标注国家免检字样的化肥覆盖销售);

二、没收违法所得5880元;

三、罚款3120元。

查处利用化肥农药商品外包装标识弄虚作假要点

一、利用外包装标识对商品产地、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外包装标识上标注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号,同时标明产地为境外的。

上述行为如有对商品的生产者和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构成“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

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化肥商品外包装标注生产许可证存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肥料商品所属的化工行业应为13,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382-2001则明确要求肥料商品的外包装标识区内必须标明生产许可证号(进口肥料除外)。

目前已发现的外包装标识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

(一)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

部分企业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未按要求在商品外包装标识上标明许可证编号,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二)标注已过期生产许可证编号。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和钙镁磷钾肥等已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目录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应为“XK13-206-×××××”或“XK13-001-×××××”,标注为“XK13-139-×××××”属于已过期的生产许可证编号,视同无生产许可证。

(三)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

在外包装上标注“XK12-139-×××××”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非化工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这种标注行为属于假冒肥料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违法行为。

(四)无生产许可证。

三、利用标识弄虚作假

部分肥料商品外包装标识标明的肥料登记证号为假冒其他企业登记证编号或根本就不存在,属于利用标识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四、未标明执行的标准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五、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外包装标识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

(一)同时标明含“硫酸钾”和“Cl(氯)”。

含氯化钾或氯离子的复合肥料不能在忌氯作物或盐碱地上使用,而含硫酸钾的复合肥则不宜在水田和酸性土壤中使用。由于目前含硫酸钾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商品价格高于用氯化钾为原料的同类商品。部分生产企业为谋取非法利润,采用氯化钾作原料却在商品外包装上标明含硫酸钾。同时为规避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关于氯离子含量的规定,减轻在监管部门质量抽查时因氯离子含量超标导致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在商品外包装标识上标明“含Cl”或“含氯”,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关于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在产品包装标识上不得标明“含Cl”或“含氯”的规定,属于“不符合执行标准”违法行为。

(二)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包装标识配合式中标明Ca、S等中微量元素。

根据国家强制标准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第7.3.2.2款规定,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的百分含量。第7.3.2.3条款规定,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能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予以标明。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在包装标识配合式中标明Ca、S等中微量元素的,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属于“不符合执行标准”违法行为。

(三)包装标识用“总成分”代替“总养分”,并将有机质含量计入“总成分”。

根据国家强制标准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第7.3.2.1款规定,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应表明氮、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总养分的百分含量,不得把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部分肥料生产企业在包装标识上用“总成分”取代总养分百分含量,并把有机质含量计入其中,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属于“不符合执行标准”违法行为。

六、关于进口肥料商品的标识要求

根据国家强制标准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进口肥料包装标识应标明以下项目:①肥料名称及商标;②规格、等级及类别;③组成(作为主要标识内容的养分或总养分,配合式,产品标准规定应单独标明的项目,作为附加标识内容的元素、养分或其他添加物);④原产国或地区;⑤净含量;⑥生产或经销单位名称;⑦生产或经销单位地址⑧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的其他标识项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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