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的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三、处理结果
1、责令停止经营农药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4860元(人民币肆仟捌佰陆拾元整);3、罚款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共计罚没款34860元(人民币叁万肆仟捌佰陆拾元整)。
四、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1、揭西县某化肥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以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2、揭西县某化肥经营部销售的“25%敌草快水剂”检出未经登记的百草枯成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之规定,认定该农药为假农药。当事人经营假农药,已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之规定。
(二)法律适用
1、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第六条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适用情形“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揭西县某化肥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农药;2、没收违法所得420元(人民币肆佰贰拾元整);3、罚款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2、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参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第七条经营假农药适用情形“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对揭西县某化肥经营部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做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440元(人民币肆仟肆佰肆拾元整);2、罚款25000元(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综上当事人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并且在知情情况下销售假农药。两个违法行为违反两个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并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经营农药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4860元(人民币肆仟捌佰陆拾元整);3、罚款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共计罚没款34860元(人民币叁万肆仟捌佰陆拾元整)。
(三)指导意义
该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并且经营假农药,严重扰乱了农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经营者未依法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未通过理论培训从而导致自身对假劣农资的辨别能力不足,假劣农资容易给农民造成重大损失,也侵犯了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会给农药使用者带来减产甚至绝收的风险,存在严重的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另外自身理论知识的欠缺从而导致不能给农民提供相应的用药技术支持。究其原因,在于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为追求利益,无视守法经营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