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营的概念(精选5篇)

关键词:规模效益;全要素生产率;农业

作者简介:刘玉铭(1978-),男,河北衡水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民经济研究;刘伟(1982-),女,河北衡水人,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研究部副主任,主要从事民营经济研究。

一、传统文献关于农业规模效益的观点

关于农业生产是否存在规模效益,学术界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农户经营规模扩大可以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第二种观点认为经营规模扩大无益于生产效率的提高;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农户经营规模的某个范围内(比如11.6亩~17.3亩之间)可能存在规模效益,在另外一个范围内就没有规模效益。第一种观点是从生产要素节约利用的角度考虑的,认为经营规模扩大了,可以减少机械动力的闲置,提高利用效率,节约成本;第二种观点则从激励机制方面考虑,认为规模扩大了,对于雇工的监督和激励问题就日益显现出来了,监管的不到位和激励的不相容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持有两种观点的经济学家对不同的样本进行分析,各自得出了支持自己的计量结论。持有第三种观点的经济学家则是通过实证研究得到自己的结论的。

支持存在规模效益的文献通过各种方式来论证规模效益的存在性。例如,贾生华、张宏斌(1999)在研究美国农业时认为,尽管美国政府为缓解社会矛盾曾以多种方式扶持和保护中小农场,但是大规模农场的优势地位仍在不断扩大,并成为农业的主角。他们研究德国的农业时发现,1987年,德国净产值超过25万马克的大型农业企业与净产值规模小于1万马克的小型农业企业相比,劳动生产率高出10.8倍,土地生产率高出1.46倍;前者使用了13.5%的土地,创造了20.1%的净产值,后者使用了12.9%的土地,创造了7.8%的净产值。孟德拉斯(2005)指出,当农业经营面积扩大时,经济效益和收益率也随之提高(一直到某个界线),劳动者的生产率、收入和生活水平随之提高。李培林(2005)也认为中国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有利于效率的提高。

持有第二种观点的经济学家使用中国的一些调查数据也得到了支持他们的实证结果。例如,廖洪乐等(2002)通过对中国824个农村样本户数据进行计量分析,得出土地面积增加1倍,产出增加不到1倍,土地的产出不存在规模效应的结论。

中国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研究课题组(1991)则持有第三种观点。他们对600个农户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分析,他们根据经营规模的不同将农户分成了四组。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一,在5亩以下的规模组中,农户的粮食平均亩产比更大的两个规模组的亩产还要高。换句话说,当农户耕种规模从户均3亩扩张到6.8亩和11.6亩时,其土地产出出现了下降。二,从户均11.6亩到17.3亩这一区间,农户的粮食产量再度出现回升并达到最高,这是规模报酬递增的区间。三,在户均22.7亩到77.9亩的规模段,农户使用资本对劳动的替代已很明显。到了77.9亩这样的耕作规模,农户的投入行为已严格受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函数和要素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制约,因此虽然其收入水平不断上升,但土地产出率却趋于下降了。

首先应该澄清的一个问题是,经济学中所说的规模经济与研究我国农业时所用的规模效益并不完全相同,两者在概念上有一定的差异。研究厂商理论的经济学著作中所说的规模经济,一般界定为初始阶段,厂商由于扩大生产规模而使经济效益(投入产出比)得到提高,在价格保持不变时,它强调的是厂商所有的投入要素都成一定比例增加时,产出会有更大的增加。这就是说,规模报酬递增①的生产函数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就会产生规模经济,因为单个厂商不影响价格变化。这种规模经济的定义与农业规模效益问题有一定的联系,但是又不尽相同。规模经济是指所有的要素同比例增加,产出会有更大的增加,但是一般研究我国农业规模经营时,研究的是农户在不改变劳动力投入的前提下,扩大其所经营的耕地面积会对产出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这里的劳动力要素投入是不变的,耕地、资本、劳动和中间投入等要素并非同比例变动。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用一种指标来衡量是否存在规模效益。例如,如果农户的耕地面积扩大1倍,产出增加不到1倍,但是由于每亩耕地上的劳动投入有所减少,不一定没有规模效益。为了研究规模效益的存在性,引入全要素生产率的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全要素生产率(TotalFactorProductivity,TFP)与偏要素生产率相对应(PartialFactorProductivity,PFP)。偏要素生产率实际上就是要素平均产量。例如,如果生产某种产品需要两种要素投入,劳动和资本,生产函数可以写为Y=F(L,K),其中Y表示产出,L表示劳动,K表示资本,F表示投入产出关系。那么L和K的偏要素生产率就是PFPL=Y/L,PFPK=Y/K,即劳均产出和每单位资本的平均产出。而全要素生产率就是产出和加权要素的比值,这里的加权要素就是所谓的全要素。在上面的生产函数形式下,Hendrick(1961)提出全要素生产率可以表示为TFP=Y/(aL+bK),其中a和b表示权重。Domer(1961)提出全要素生产率可以表示为

如果生产过程中还有其他的要素,也应该通过加权计算在内。

(公式无法输入)

其中在变量上方的点表示变量的增长率。

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要素的边际产出等于其回报,那么a、b分别表示L和K的要素报酬占总产出的份额。这是因为劳动的回报

所以L

同理,若a+b=1,资本和劳动的回报等于全部收入。要素多于两个时,道理与此相同。由于c-D生产函数性质较好,所以使用也比较广泛。

计中的a和β,然后再用Hen-drick(1961)或Domar(1961)的方法考察全要素生产率。

三、数据说明与计量分析

本文使用的是黑龙江省13个地区从1991年到2004年的面板数据。样本地区包括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鹤岗、双鸭山、大庆、伊春、佳木斯、七台河、牡丹江、黑河、绥化和黑龙江垦区。大兴安岭没有包括在内,原因是大兴安岭第一产业是以林业为主,耕地面积远远小于其他地区,所以本文没有采用这个地区的数据。

一般文献进行估计时都假设耕地面积、机械动力、化肥、劳动力四要素的系数之和为1。本文首先对上述模型进行OLS回归并进行F检验,分析四要素系数之和是否为1。经过F检验,得到检验值为:F(1,163)=1.72,Prob>F=0.1910。不能拒绝系数之和为1的假设,所以可以进行带约束回归,将上述模型变形得到

(公式无法输入)将上式变形,我们就可以分别使用混合估计、固定效应模型、随机效应模型和GLS模型对下式进行估计

(公式无法输入)得到的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耕地面积在解释总产出时不显著,这与乔榛等(2006)得到的结果类似。化肥和劳动力投入都在1%水平上显著。生产资料价格指数为负,使用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模型得到的结果都显著,从结果看,生产资料价格越高,农业总产出越低。滞后一期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在四种方法下都显著为正,说明上一年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对于本年度的农业生产具有显著影响。但是,生产资料价格和农产品收购价格只改变投入要素的数量,并不改变全要素生产率。这就是说,生产资料价格上升导致产出下降的原因是投入减少,农产品收购价格上升引起产出上升的原因是农户在收益诱导之下加大了投入。

四、对于农业规模效益的进一步探讨

实际上,是否存在规模效益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关系到机械动力的适应性、经营模式是否与规模相符、是否存在与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体系等。以机械动力是否适应为例,在农业生产依靠大量畜力耕作的生产力条件下,进行大规模耕作与小农种植所依赖的都是畜力,所以实行规模经营的农户没有办法通过机械动力代替人力以节省成本。但是如果农业生产流行的是大型农机具,小型农机具成本较高,大型农户的优势就会体现出来,因为这时小型农户购买大型农机具会造成闲置,导致生产力浪费。同样,经营模式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也存在是否适应大型农户的问题。如果所有生产要素都对大规模农户有利,就无疑会存在规模经济。以日本为例,在小型机械化阶段,经营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农户与0.3公顷以下农户之间,水稻平均生产成本的比率基本维持在0.9的水平上,两者差距不大;但是到了大型机械开始普及的20世纪70年代以后,上述比例急速下降,2000年已接近于0.5,也就是说,3公顷以上农户的水稻生产成本只是O.3公顷以下农户的一半。

近年来,在我国北方地区,大型农机具不断普及。在黑龙江垦区,农户甚至引进了世界上最先进的500马力拖拉机,这给规模经营的农户创造了节约成本的机会,使规模的优势不断显现出来。而且我们可以推知,随着大型机械在更大范围的应用,规模效益会越来越明显。而在小型机械盛行的时期,经济学者的研究无法发现规模效益也就不足为奇了。

我国农业人口不断向第二和第三产业转移,为农户的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在一些地区实行的两田制、股田制、转租倒包、集体经营等,都促进了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但是,其中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农户这些促进土地流转的方式应该与国家政策相吻合,以农民自愿为基础,不能强制和摊派。另外,实行规模经营的农户应该根据自己的规模采用最合适的机械设备和经营方式,而且地方政府应该为规模经营的农户提供相应的服务,以促进规模经营的农户切实得到规模效益。

关键词:商个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在现代商法上,商个人是一个富有传统特征之自然人状态同时又具有现代特征——单一出资组织体之法律人格状态的概念。我国语义下的“商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小商贩等形态。本文主要通过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制度比较探究二者在商个人体系下的重新定位。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制度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二者同属商个人范畴,但区别亦是显著的。

时代背景。《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的颁布使得从个体工商业者衍生出来的个体工商户概念取代了以往的独资企业的概念,成为公民个人从事民事或商事活动的一种特殊法律形式。但是,允许个体工商户的存在及发展“属于危机对策的性质,还没有认识到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弊病,还谈不到经济体制的改革,谈不到私有经济的发展问题。”然而,《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背景下制定的,是对市场经济商事主体立法的完善。个体工商户中的“个体”是指所有制形式,而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个人”是指投资者为一人。

设立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家庭成员数人;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也可以不起字号;设立个体工商户并不要求设立申报出资,也并不要求必须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明显高于个体工商户,这一较高的实体条件要求表明立法在强调其企业组织的性质。

法律地位。个体工商户规定在《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因此,从体系上看,属于公民(自然人)范畴,是从民事主体的角度,对自然人主体之特殊权利能力的一种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但是该字号代表的个体工商户并不能取得主体资格,也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中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诉讼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而个人独资企业则是从营业主体即企业的投资形式、法律责任对企业类型的一种划分,它是从市场主体这一角度考虑的。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性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但是,个人独资企业采企业组织形式,并从企业主体形态单独立法,能以企业名称从事法律活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显然,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体地位。

责任承担。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形态;个人独资企业只以自然人个人名义投资经营一种组成形式。个体工商户以“经营”确定责任财产和责任承担者;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确定责任财产和责任承担者。“个人经营的‘两户’,原则上以个人财产承担,辅之以‘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承担。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原则上以投资人个人财产清偿企业债务。作为例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清算人、债务清偿顺序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个体工商户并不存在解散清算程序,其债务完全视为经营者个人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经营者负责清偿,该债务或者清偿完毕或者变成“死债”。

财税收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个体工商户仅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较难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相应的,在税收政策方面亦会不同,比如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方面。

二、商个人视角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再定位

参考文献:

[1]李建伟:对我国商个人立法的分析与反思,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

[2]赵旭东:独资企业立法研究,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1期。

[3]梁慧星:对宪法修正案的若干私法解读,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5期。

[4]杨家栋主编:《个体经济管理》,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

[5]张学军:‘两户’制度初探,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

[6]李建伟:对我国商个人立法的分析与反思,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

[7]李建伟:从小商贩的合法化途径看我国商个人体系的建构,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8]赵旭东:独资企业立法研究,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1期。

一、农村经济组织与创新

组织在农村部门的经济行为研究中一直是热点和具有分歧的话题。发展经济学、新制度主义和农村组织经济学是三个研究农村经济组织的主流思路。发展经济学实现了将组织研究从制度研究中剥离出来,作为影响农业发展的独立变量,进而再到从结构研究为主向政策研究为主,重视农村个体在政策和体制下的行为方式的转变。新制度经济学则将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委托等概念引入到农地产权和农村发展的研究中。农村组织经济学则在农村信贷市场、农地产权市场、农业税收和农业技术利用等方面系统解释了组织制度对于农村资源分配以及如何变动以适应变动环境。组织理论研究的结果表明,农村发展中的组织方式、结构、规模、政策适应性对农村的信贷、产权、技术合作等生产行为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

从中国的实践来看,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与合作制度的结合是迄今为止最有效的农业制度安排。在家庭经营长期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克服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局限性,有序地引导农户和市场接轨,走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从而把家庭经营与合作经营的优势有效地结合起来。因此,中国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关键在于:在保持目前家庭经营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如何将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变成集中的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趋势的合作经济组织。新形势下的农村经济组织创新与过去的合作化有本质的不同。它是遵循自愿平等、风险同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按照现代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分工,由其产业链条和内在的经济利益所联结起来的合作关系。

二、城乡一体化进程对农村组织创新的需求

三、一体化进程中农村经济组织的缺陷

四、一体化进程中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思路

二、农业组织形式的变革

三、农产品市场发展及价格系形成机制的新动向

四、农民收入与消费结构变化的新趋势

五、其他领域的新动向

按照有关家庭农场的基本条件,根据农业、林业、水务、畜牧以及工商等部门的统计,我县现有家庭农(林)场13941个,其中种植业13922个,种养结合2个,畜牧养殖场16个,水产养殖场1个。全县家庭农场劳动力总数71541人,其中家庭成员41970人,常年雇工29571人。加入或领办农民合作组织的有20家,除了个别家庭林场因列入工程造林享受过国家政策补助外,其他均未享受过专项政策扶持补助。

现阶段我县家庭农场呈现以下特点:

1、主要以家庭林场为主。我县林业资源丰富,林权制度改革成效显著,家庭林场发展迅速,家庭农场呈现以家庭林场为主的特点,家庭林场比例占到总数98%。

2、发展不规范。根据摸底调查,我县家庭农(林)场数量达13941个,但由于家庭农场属新生事物,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和办法,除了34个家庭林场拟注册,其余所有家庭农场尚无工商注册意识,而且大部分家庭农(林)场账务核算不规范,未进行详细的财务收支记录,只算大帐,不记小账,没有进行成本核算,效益分析。

3、家庭经营规模较小。目前,全县家庭农(林)场经营总面积约52万亩,但以小型家庭农(林)场规模为主。其中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下的8773个,占了总数的63%,50—100亩的5042个,100亩—500亩的91个,500-1000亩的19个,1000亩以上的16个,规模化经营趋势不明显。

5、从业人员具备一定技术经验。农场业主都是村里懂技术、善管理的能人,个别为村组干部或长期从事木材经营的老板。个别农场业主办有一定规模的加工厂,农场主均有一定资金实力,经验丰富,比较熟悉农业政策,能够非常敏锐地捕捉到商机和市场前景。

二、当前家庭农场存在的问题

1、产品效益较低。农(林)场总体效益较低,总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有13907个,10-50万元的有27个,50万元以上的仅有7个。我县家庭林场产品大部分属于初级产品,原木、原竹或部分加工半成品,有面积无规模、有数量无效益、无特色无品牌,很难形成产业规模,导致产品市场竞争力弱,经济效益不高。

2、经营管理水平待提高。目前,我县家庭农(林)场主大多是农村的种田能手、村组干部等,他们尽管在农村中素质相对较高,具备一定经营管理水平,但就多数家庭农场经营者而言,他们与现代家庭农场经营管理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对农场的经营管理大多停留在传统经验阶段,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日趋激烈的农产品市场竞争的需要。

3、土地流转难以形成规模。我县属于典型山区县,土地细碎化情况较为严重,加上农民的惜地意识等传统思想的影响,使得家庭农场实现规模经营的最大难题是不能流转到大面积连片的耕地,造成农业机械化普及率较低,土地生产效率较低。

4、融资难,投入能力不足。家庭农(林)场属于一家一户的小型生产,资金积累少,加之农村金融发展滞后,以及现行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家庭农场大多缺乏贷款抵押,融资难;现有政策不明确,扶持力度不够,进而制约了家庭农场规模的扩大以及集约化水平的提高。

三、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2、推进产权改革,完善制度保障。一是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推进农地产权制度创新,让农户拥有完全而有保障的土地租赁权、入股权、抵押权和继承权。二是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平台,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实现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要求;三是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贷款担保制度和农业保险制度。

3、推进技术普及,提升科技水平。一是加大农民技术培训力度,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现代家庭农场主和农民企业家。二是加强土地整理力度,打造集中连片耕地,改造中低产田,完善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为规模经营奠定基础。三是研发方便于山地间运输、价格低、体积小、质量轻、操作简易、便于田间作业等特点的小型或微型农机产品,普及机械化操作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THE END
1.技术革新带动效益提升我国农机装备发展概述在现代农业生产中,农机装备不仅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关键,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我国农机装备产业也在不断地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以适应新的发展要求。 二、对农业机械的认识 对农业机械而言,其核心功能在于提高作物种植与收割的效率,同时降低劳动强度和成本。从传统的小规https://www.fikyjuyw.cn/tu-pian-zi-xun/495245.html
2.革新农业机械小,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速前进公司事务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新型农业机械小将在农业现代化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们将朝着更加智能化、自动化、环保化的方向发展,政策的不断支持和市场的不断扩大,将为新型农业机械小的研发和应用带来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案例分析(以智能种植机械小为例) 以智能种植机械小中的智能播种机为例,它通过卫星定位、智能导航等https://zhtrd.cn/post/9914.html
3.新型农业机械市场研究报告2025中企顾问网发布的《2025-2031年中国新型农业机械行业发展趋势与投资潜力分析报告》报告中的资料和数据来源于对行业公开信息的分析、对业内资深人士和相关企业高管的深度访谈,以及共研分析师综合以上内容作出的专业性判断和评价。分析内容中运用共研自主建立的产业分析模型,并结合市场分析、行业分析和厂商分析,能够反映当前https://www.cction.com/report/202412/475641.html
4.当前畜牧业生产情况调研的报告6篇(全文)5、国家需进一步加大畜产品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力度,保护好畜禽养殖户的切身利益。如政府应出台畜产品销售的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政策,在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既不出现养殖户大量宰杀蛋鸡、母猪或卖掉基础母牛、母羊的现象,又不出现群众购买不起猪肉、牛羊肉、牛奶、鸡蛋的现象,从而保证畜牧产业良性循环,实现可持续发展https://www.99xueshu.com/w/file968ichaw.html
5.农机化发展(精选十篇)(4) 加强对农机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努力增强管理服务意识, 做到依法管机, 依法兴机。要制定农机作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 保护农民和农机户的利益, 提高农机具利用率, 增加农机大户的经济效益。 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62vi4x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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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长春农机化信息网农机大户正在成为我市农机生产作业服务的主力军,在农村,由于受到地域、信息渠道等的限制,为解决农机大户信息技术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为农机大户在生产和经营服务中及时提供有用可借鉴的信息,我们从多方面搜集整理将农机政策、农机使用、市场信息和致富信息等及时、准确地送到农民家门口,是我们编发本刊的初衷。为此,我http://cc.jlnongji.cn/njdh/2011-12-12/57777.html
8.南方农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最直接、最基础的问题就是有关农村水利和农机管理工作的问题。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是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较的话,我国农机和水利行业管理还是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文章在发展的基础上,深入了解水利农机管理落后的一些原因,然后进行分析,并且将提出相应的对策。2017年12http://nflj.cbpt.cnki.net/WKD2/WebPublication/wkTextContent.aspx?colType=4&yt=2017&st=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