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设备定期保养、检测、试验、校验、联锁投/切、变更等工作实施及资料存档管理。
按照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2019]78号和“危险化学品协会重点县指导服务安全检查表”中与仪表专业有关的内容,编制了“仪表专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4、“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二)加快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工作。
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7、“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附件:《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19.油气储罐未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2.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3.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4.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14、“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
15、“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
对于反应工艺危险度为3级的工艺过程,在配置常规自动控制系统,对主要反应参数进行集中监控及自动调节,设置偏离正常值的报警和联锁控制,以及设置爆破片和安全阀等泄放设施的基础上,还要设置紧急切断、紧急终止反应、紧急冷却降温等控制设施。根据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
16、“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17、“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18〕19号
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的,扣5分;
18、“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管理部〔2019〕78号
3.1.2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形式
1.日常排查是指基层单位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厂)管理人员和各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2.综合性排查是指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各要素落实情况为重点开展的全面检查;
3.专业性排查是指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专业对生产各系统进行的检查;
4.季节性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
8.外聘专家排查是指聘请外部专家对企业进行的安全检查。
19、“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0〕3号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完善,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
2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应急厅【2020】23号
21、“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的通知”应急〔2020〕84号
3.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22、“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应急管理部2021年5月
4.仪表安全风险评估
1.重点评估内容
⑵评估储罐附属仪表设置及选型的符合性、合理性。
⑶评估企业报警(含工艺设备报警及GDS报警)的设置情况。
2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34号
2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
2、“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第1部分:框架、定义、系统、硬件和软件要求”GB/T21109.1—2007
3、“保护层分析(LOPA)应用指南”GB/T32857—2016
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4.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警报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