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工作,省农业厅组织起草了《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广大农药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研提宝贵意见建议,于3月15日(星期四)前反馈省农业厅。

云南省农业厅

2018年2月27日

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州(市)、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逐级上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组织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

(六)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七)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八)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九)受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第(四)、(五)、(六)、(七)、(八)项纸质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

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

(三)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承担农药经营许可审(核)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农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了解我国农药产业发展状况和本辖区农药经营状况;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查工作;

(四)无违法违纪记录;

(五)农业部、省农业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由省农业厅核发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省农业厅将委托州(市)级农业部门组织核查;由州(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州(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可自行或委托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

第十七条审查组实地核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实地核查要求,向申请人通报审查组人员,告知审查内容、程序等,宣读核查纪律,听取申请人情况介绍;

(二)查阅材料、查验现场、询问有关情况,对材料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重点核查;

(三)内部交流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意见。

第十八条审查组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实地核查任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营业场所的实地核查;在完成实地核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提出实地核查结论。

第十九条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人员情况、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布局、扫码设备及计算机管理系统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云南省农业厅印发的《云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

第二十条审查申请人情况,主要审查其身份的真实性和是否有从业限制等。

第二十二条审查经营和仓储场所,主要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拥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如果是租赁其他产权人场所,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营业场所与仓储场所是否在受理申请的农业部门同一行政辖区内;

(二)营业场所面积和仓储场所面积是否分别达到30平方米以上和50平方米以上;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如通风橱或排气扇、水桶、灭火器、沙池、劳动服、手套、口罩、急救设施和设备等);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如果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是否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五)是否有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审查展示、陈列设施设备,重点审查:

(一)是否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设施设备;

(二)货架、柜台产品摆放是否符合“方便查看、方便取放”原则,是否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或根据所适用的防治对象,分区展示,并加以标识;也可以根据所适用的农作物和防治对象,分区进行展示。

(三)货架、柜台醒目位置是否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四)仓储场所产品摆放是否符合“安全第一”原则,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适宜;

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的,是否有销售专区或专柜,是否有单独隔离、不容易接触的存放场所,是否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及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审查可追溯系统等,重点审查是否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重点审查记录实名购买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审查管理制度,重点审查人员管理、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制度与规程内容的规范性、可操作性等。

第二十六条实地核查结论包括单项审查结论和综合审查结论。审查人员应当对照《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的每个项目,逐项作出单项审查结论。

第二十七条实地核查结论:

(一)单项审查结论为“合格”“建议改进”“不合格”。单项审查结论为“建议改进”“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所有审查项目均为“合格”“建议改进”总数不超过5个的,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审查项目出现“不合格”,综合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四章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一条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与变更农药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变更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新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其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的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补办与注销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附件: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云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

3.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4.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5.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6.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7.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

8.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

附件1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

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

申请人:(公章)

联系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云南省农业厅制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公章)

住所

营业场所

仓储场所

邮政编码

传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固定资产(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

手机

(负责人)签名

二、申请农药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分类

申请经营范围

(在对应的栏目中打“√”)

农药

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三、分支机构

序号

四、提交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是否提交(在相应栏目中打“√”)

备注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7、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8、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10、申请材料电子文档

11、其他

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和扩大农药经营许可范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9、云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

11、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

12、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13、农药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件2

云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

经营者名称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是否满足布局规划、是否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条件等):

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州(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附件3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适用于改变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等变更)

农药经营者名称:(公章)

农药经营许可证号: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

二、变更许可事项

变更前事项名称

变更后事项名称

变更主要原因

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注:变更分支机构的,不填写此表。四、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仅对需要变更分支机构的)

变更类型(增加或减少)

五、分支机构材料清单(仅对增加分支机构的)

1.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

5.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7.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7.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8.其他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增加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9.云南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推荐意见表

11.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

12.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附件4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名

农药经营许可证号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二、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事项

内容摘要

特别说明

经营人员变化情况

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变化情况

管理制度变化情况

农药销售情况

其它

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经营情况综合报告

附件5

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二、补发原因

附件6

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经营者名称:地址: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1

基本情况

1.1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门店及仓储地址等审查

(1)申请书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查验申请书与营业执照一致性;查验产权证及租赁合同。

()合格

()建议改进

()不合格

1.2

(2)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是否列入禁业人员名单。

1.3

经营场所

(3)申请书填写的经营场所地址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是否拥有经营场产权证,租赁经营的,是否有租赁合同。

1.4

(4)仓储场所地址是否与申请书填写的一致。是否拥有仓储场所产权证,租赁的,是否有租赁合同。

2

人员要求

经营人员

(2)经过专业教育机构56小时培训;

(3)具有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

(4)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及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并能针对农药使用进行规范的指导;

(5)是否属于禁业人员;

(2)可随机抽取经营的农药产品,让其简述使用范围、使用方法、药害情况及及人畜、环境、作物安全注意事项;或进行现场考核;

(3)查看有关人员个人简历、培训证明、劳动合同(必要时审查社保缴费单)、学历证明等,并与企业申请材料对照。

3

经营条件(经营/仓储场所、设施、设备等)及农药废弃物暂存场所要求

3.1

营场所、仓储场所*

(1)具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专门经营场所

(2)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

看现场,必要时测量

(1)经营场所面积:

(2)仓储场所面积:

3.2

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1)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设备(如:通风橱或排气扇、灭火器、消防栓、沙池、口罩、劳动服、手套、急救设施和设备等)

(2)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看现场

(1)经营场所安全防护器材设备;中毒急救设施:

(2)仓储场所安全防护器材设备;中毒急救设施;

(3)经营场所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措施:

(4)仓储场所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措施:

3.3

展柜、货架等经营设备

(1)具有专门展柜、货架等其他必要的经营设备;

(2)应具有明显标识及警示语;

(3)与经营的其他商品有效隔离。

(1)仓储场所产品摆放以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要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事宜,防止倒塌;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2)展柜、货架摆放应遵循“方便查看、方便取放”的原则。按农药类别设置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展示区,并加以标识。也可以根据所适用的农作物和防治对象,分区进行展示。

(3)展柜、货架的醒目位置应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4)是否与其它商品分开经营;

3.4

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

具有专用的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1)场所面积、位置:

(2)储存方式:是否瓶、袋分开,是否进行包装存放;

(3)防护措施:具体描述。

4

可追溯管理情况

4.1

计算机管理系统*

(1)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

(2)具有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计算机管理系统。

(3)具备记录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现场查看:

(1)是否有扫描识别设备及是否能进行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

(2)是否具有记录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3)现场查验系统记录

4.2

进货查验及台帐记录*

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

(1)包装箱内是否有质量合格证;

(2)是否查验标签(可现场查验演示);

(3)台帐记录情况。

5

管理制度要求

5.1

农药管理制度*

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进货与销售、安全管理和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使用指导及人员培训等方面。

查看制度完整性、查看运行记录、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5.2

可追溯管理制度

具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标“*”号的审查内容为关键审查内容

附件7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

1.5

定点经营布局

(5)是否符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核查实际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布局

(2)可随机抽取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产品及其他产品,让其简述使用范围、使用方法、药害情况及及人畜、环境、作物安全注意事项;或进行现场考核;

(1)仓储场所产品摆放以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要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事宜,防止倒塌;限制使用农药应设立专区或专柜,单独存放在不容易接触到的地方;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限制性使用农药管理制度*

附件8

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

申请人:

申请人经营场所地址:

是否首次申请:

申请经营范围:

审查日期: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审查组根据《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在书面材料审查的基础上,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该申请人进行了现场核查。共核查(个)单项,其中:合格项目项;建议改进项目项;不合格项目项。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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