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农药假水稻种子……汉中公布2023年度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假农药、假水稻种子……汉中公布2023年度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震慑和警示作用,汉中市农业农村局发布2023年度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1.城固县某农资部经营假水稻种子案

汉中市农业技术推广与培训中心在2023年全市水稻质量监督抽查中,抽取城固县某农资部销售的“隆晶优1273”水稻种子,经陕西省农作物种子检验站品种真实性鉴定,判定为假种子。

2023年8月16日,汉中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涉嫌违法问题线索交城固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经城固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城固县某农资经营部负责人赵某于2023年2月2日、2月28日、3月21日以65元/千克的价格3次累计购进“隆晶优1273”共75千克,以100元/千克的价格当季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7500元。

当事人销售假水稻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城固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汉台区某种子商店销售未经审定玉米种子案

2023年3月9日,汉中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利剑护农”春季专项行动中发现,汉台区某种子商店销售的鼎壹牌鼎甜糯16号等12种玉米种子未经审定。

经汉中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当事人经销的河北鼎一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鼎壹牌鼎甜糯等12种涉案玉米种子共计182.6千克,货值金额8329元;已销售92.22千克,违法所得4204元;尚未销售的90.38千克。

当事人销售未经审定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汉中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204元,没收涉案玉米种子90.38千克,罚款20500元”的行政处罚。

3.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2023年9月7日,汉台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汉中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线索交办单。

经汉台区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徐某于2022年9月承包汉台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10.4亩种植黄瓜、西红柿等蔬菜作物。2023年6月8日,汉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中心抽取到徐某所生产的茄子,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次茄子共150千克,以3元/千克的价格销售共计收入45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汉台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徐某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城固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3年3月24日,城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利剑护农”春季专项行动中发现,城固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标称“安徽隆多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龙圣化工”乙草胺涉嫌存在违法问题。

经城固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某农资经营部负责人李某于2022年8月从一个上门推销的农药经营人员处以100元/件的价格购买了1件(50瓶)乙草胺,以2元/瓶的价格销售,共售出10瓶,还有40瓶尚未售出。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该批农药被认定为假农药。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城固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乙草胺40瓶,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勉县某兽药店经营假兽药案

2023年7月18日,勉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参加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勉县某兽药店经营的3个产品涉嫌存在违法问题。

经勉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该兽药店经营的“本草康牧产后快康散”、“本草康牧乳炎痈肿散”、“红旗乾兴精品70%黄芪多糖”3种产品,标签标注为饲料或饲料原料,标注含有中药材成分,标称有治疗作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3〕7号)精神,该3种产品应依法按假兽药处理。当事人购进该3种产品数量共计110袋(21.4千克),货值960元;已销售52袋(10.12千克),销售收入454元;尚未销售的62袋(11.28千克)。

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勉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假兽药62袋(11.28千克),没收违法所得454元,罚款2040元”的行政处罚。

6.汉台区某宠物用品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3年6月5日,接到12345市政府服务热线转来的“有群众反映怀疑在店铺名为汉中某宠物用品店的抖音平台购买到假兽药”问题线索,市农业农村局安排执法人员对线索进行了核查,随后经立案调查,抖音平台店铺实际经营者汉台区某宠物用品店,于2022年11月2日办理了经营范围为“宠物食品及用品销售、宠物饲养等”的营业执照,无兽药经营许可证;

其所经营的标称为西安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许可证号为“陕饲添(2016)H01001”“虱螨净”、“感冒灵”、“鸟虫净”等产品标明有预防治疗动物疾病功效,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该批产品属于兽药,该批兽药货值2921元,销售收入657.8元。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汉中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虱螨净”28瓶、“感冒灵”18瓶、“鸟虫净”46瓶,没收违法所得657.8元,罚款5842元”的行政处罚。

7.洋县某籽种农药经营部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

2023年3月9日,洋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汉中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同康”牌“中金368”玉米种子涉嫌违法的投诉举报线索交办函。

经洋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该籽种农药经营部于2022年12月,以40元/千克价格购进“同康”牌“中金368”玉米种子20kg,以45元/千克价格全部售出,销售收入900元,该批种子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洋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的违法行为,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8.西乡县某农产品购销部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3年3月15日,西乡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峡口镇水磨村四组村民杨某投诉称“其茶园在使用西乡县某产品购销部销售的氨基酸碳铵肥料后出现茶叶发黄、茶树枯”。

经西乡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该农产品购销部从2022年10月份陆续销售给西乡县峡口镇水磨村四组村民杨某氨基酸碳铵20袋共800公斤,销售收入3762元,该产品标称陕西某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注肥料登记信息。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氨基酸碳铵”不属于免于登记的产品。经查询证实该肥料产品未登记。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西乡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9.汉中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未附检疫证明的雏禽案

2023年8月17日,城固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周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汉中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运输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鸡苗”的案件移送函。

经城固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2023年6月22日,汉中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给周至县富仁镇上高村养殖户司某“汉秦大种鸡”雏鸡3000只,收取28800元货款,该批次雏鸡未开具检疫合格证。

当事人经营未附检疫证明的雏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城固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8640元”的行政处罚。

10.略阳县白水江镇某经营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2023年3月31日,略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关于略阳县白水江镇某经营部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的检察建议书。

经略阳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略阳县白水江镇某经营部经营的4个批次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共计27袋(瓶)计5.15千克,货值金额共计182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被认定为劣质农药。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略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4批次27袋(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并处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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