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103MA5M9FK897
经营场所:贺州市鹅塘镇八鹅二级公路规划用地55-2、56-1号(羊角山)
经营者:黄海球
身份证件号码:452426197611******
2023年7月12日,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2单举报单,称贺州市盛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爱德鲁”整体包装风格与雅苒公司类似,侵犯维京船;商标未申请下来,却虚标R字,虚标原产国挪威和合同号,希望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查。
7月14日,我局到被举报对象贺州市盛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贺州市鹅塘镇八鹅二级公路规划用地55-2、56-1号(羊角山)进行核查,发现该场所以盛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黄海球的名字办理了个体工商户“平桂区鹅塘盛丰农资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平时以该经营部的名义开展化肥销售活动。执法人员在该经营部发现标称进口代理商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和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4种“爱德鲁”进口复合肥料,其中复合肥料(15-5-25,进口代理商: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进口合同号:21L11XP137BDF116)未能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请示领导,执法人员对上述复合肥料(15-5-25)126包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7月20日,我局对平桂区鹅塘盛丰农资经营部立案调查。
7月20日,我局向涉案爱德鲁复合肥料(进口合同号:21L11XP137BDF116)标称的进口代理商“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发出《鉴定委托书》(贺平市监检鉴委〔2023〕0720-02-01号)。7月21日,该公司出具了《鉴定书》,鉴定内容为涉案两批次复合肥料不是该公司代理进口。8月2日,我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对标称进口代理商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的2种化肥共184包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7月31日,我局向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贺平市监函〔2023〕13号),请该单位协助调查标称进口代理商为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涉案化肥有关情况。2023年8月8日,我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发出《协助调查函》(贺平市监函〔2023〕15号),请该单位协助调查涉案化肥2份报关单的真实性。两个单位回函均表示当事人提供的2张报关单与真实报关单内容不一致。8月23日和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8月31日,我局对涉案的184包化肥实施延长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期限。9月4日,我局向供货方所在地的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贺平市监函〔2023〕18号),9月19日,我局收到寿光局的回函。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在贺州市鹅塘镇八鹅二级公路规划用地55-2、56-1号(羊角山)的经营场所从事化肥批发零售活动。
经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发函向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黄岛海关、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查实标称的进口代理商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的2种涉案进口复合肥料非该公司进口代理,外包装标注的进口合同号非该公司的进口合同号,当事人提供的2张报关单存在境内收货人、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与真实报关单不符等问题。
截至8月24日,当事人的涉案化肥剩余标称进口代理商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的9.2吨(合计184包,于8月2日被我局依法查封),当事人陈述其余的化肥用于自家的果园,标称进口代理商为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33.95吨于8月5日经山东诺普沃进出口有限公司召回退回给供货方。当事人陈述购进涉案化肥先自用于自家果园,等试用效果好再以赚取5%的利润对外销售。经计算,涉案44吨化肥货值金额144007.5元,未发现当事人对外销售的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3.经营者出具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其丈夫黎新华处理本案的事实;
4.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贺平市监强制〔2023〕0714-02-01号)、《财物清单》(贺平市监财字〔2023〕0714-02-01号)各1份、《证据提取单》13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涉案爱德鲁复合肥料,并对未能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的126包复合肥料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6.2023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贺平市监解强〔2023〕0802-02-0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贺平市监强制〔2023〕0802-02-01号)、《财物清单》(贺平市监财字〔2023〕0802-02-01号)各1份、《证据提取单》4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对7月14日查封的126包爱德鲁复合肥料解除查封,并对现场186包标称进口代理商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的爱德鲁复合肥料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编号为425820231000076818、425820221000035319的涉案化肥报关单2张及《商标注册证》1张,证明当事人向供货方索要涉案化肥的报关单及商标注册证明的事实;
8.2023年7月31日我局向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协助调查函》(贺平市监函〔2023〕13号)及8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函》(京西市监金协查回函〔2023〕0808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编号为425820231000076818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所列进口商品品种和数量与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海关系统下载的此编号报关单内容不一致的事实;
9.2023年8月8日我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发出的《协助调查函》(贺平市监函〔2023〕15号)及8月16日黄岛海关出具的《黄岛海关关于回复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事项的函》(黄关综二函〔2023〕116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2张编号为425820231000076818、425820221000035319的涉案化肥报关单与海关业务系统内数据不一致的事实;
10.2023年8月23日、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化肥的事实;
12.2023年9月4日我局向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协助调查函》(贺平市监函〔2023〕18号)及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9月19日出具的《回复意见》、9月21日出具的《回复补充意见》各1份,证明涉案化肥是由山东诺普沃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的事实。
13.当事人提供的由山东诺普沃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具的《出库单》2张,证明涉案化肥的购进数量和价格;
14.当事人提供的由山东诺普沃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召回爱德鲁化肥的通知函》1份,证明供货方对涉案化肥34吨实施召回;
15.《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贺平市监延强〔2023〕0831-02-01号)1份,证明我局对涉案的184包化肥实施延长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事实;
16.《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贺平市监解强〔2023〕0928-02-01号)1份,证明我局对涉案的184包化肥实施解除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17.2023年7月31日、10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制作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各1份,证明我局限期让当事人提供涉案材料的事实。
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贺平市监罚告〔2023〕96号),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认为一是罚款额度太高,肥料是自家果园自用;二是涉案化肥有部分已退回供货方,货值金额计算错误。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举行听证会,并邀请区政协委员、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参加了听证,听证意见为:1.当事人是以经营部的名义购进涉案肥料,且放置在经营场所,有经营意图,应视为经营行为,其陈述的果场与经营部属于2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将经营部的化肥用于5人共有的果场不属于自用行为;2.当事人两次购进并放置在经营场所的涉案化肥共44吨,经查实这44吨化肥均为以假充真,应全部认定为货值金额,按适中幅度处罚符合法律规定。2023年12月1日我局召开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会,会议决定维持办案机构原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爱德鲁进口复合肥料所标称的进口代理商、进口合同号内容虚假,也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假充真的进口复合肥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采取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爱德鲁进口复合肥料184包(价值30156元);
2.罚款人民币25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平桂支行(账户: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43391201012074853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