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护农保障作用,2023年以来,长沙市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稳粮保供”“湘剑”护农行动部署安排,聚焦农资等重点领域,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有效维护了正常农业生产秩序,切实保障了全市农业现代化发展和食品安全,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从中选取了10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柳某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且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2023年4月20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2023年全省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发现长沙市芙蓉区农科院广缤花卉市场入口处的一流动商贩(柳某)销售的豇豆种子产品没有使用说明且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经执法人员调查,该豇豆种子商品名为“某某王”,规格2.5kg/袋,每袋内分50小包,规格50g/小包,标签生产厂家为湖南某种业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柳某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雨花区某经营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3年3月21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反映,长沙市雨花区某经营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经执法人员调查,经营部有14种兽药在美团平台线上销售,全部兽药均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且都在有效期内,经营者无法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1606.7元,涉案货值金额3686.6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14种兽药,没收违法所得1606.7元,罚款7373.34元的行政处罚。
三、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园艺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且经营假农药案
2023年4月11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长沙市天心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长沙某园艺有限公司的拼多多网店“某园艺”涉嫌无证经营农药且销售假农药“顺品丝兰精油驱虫剂”。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且经营的“顺品丝兰精油驱虫剂”属于假农药。至案发时,货值共计5500元,已售44瓶,退货56瓶,销售金额共计2363.98元,违法所得207.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及《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7.98元,罚款25000元,法定代表人甘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查处长沙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经营农药案
2023年5月9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根据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长沙某公司利用互联网销售限制使用的农药的投诉举报信息,对长沙某公司经营农药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长沙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从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共计通过京东电商平台注册的某家庭清洁专营店,销售了标注有限制使用字样和农药登记证号WP20140244的韩氏溴敌隆杀鼠剂10单,销售收入共计634.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责令长沙某公司停止通过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4.3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查处长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3年3月6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在京东网络购物平台某网店所购买的兽药,无产品批准文号,并且该网店没有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调查核实,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刘某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长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兽药,销售金额累计达84582.7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将本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六、望城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望城区供销社某公司擅自调运植物案
2023年3月28日,望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长沙市望城区供销社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23年3月26日调入的蔬菜种苗无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涉案种苗15730株,货值3932.5元,未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农村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9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宁乡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宁乡市资福镇某农资店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案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宁乡市资福镇某农资店截止2023年7月14日销售水稻种子中有6个品种未到本机关行政审批服务科进行备案,货值724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处罚,责令该农资店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宁乡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宁乡市花明楼镇某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宁乡市花明楼镇某农资店经营“0.5%溴敌隆母液+诱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67号)的规定,该农药被纳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并要求实行定点经营,该门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责令该农资店没收违规经营的“0.5%溴敌隆母液+诱鼠剂”,没收违法所得112元,罚款5000元,当事人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九、浏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湖南某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劣兽药案
2022年11月25日,浏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共同开展兽药监督抽检,在湖南某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兽药店内抽取了戊二醛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3瓶,经送某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戊二醛项不符合《兽药质量标准》2017版化学药品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5日从重庆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购买20瓶戊二醛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截至2023年2月15日,已销售2瓶,剩余的15瓶(抽样用去3瓶)因销量不佳,于2022年12月17日全部退回给重庆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兽药,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元并处罚款460元的行政处罚。
十、浏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蒋某、熊某、黄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2023年2月1日,浏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企业举报,蒋某在浏阳市官桥镇向种粮大户销售号称“泰优390”杂交水稻种子,涉嫌侵犯了公司品种代理以及涉嫌销售假种子。经执法人员调查,该种子销售数量为5000斤,价格为10.5元/斤,涉案金额为52500元。2月8日,浏阳市农业农村局和浏阳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官桥镇政府组成现场联合调查组,在官桥镇3个种植大户抽取了3个样品,检测结论为不同品种。因案件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浏阳市农业农村局3月21日将案件移送至浏阳市公安局。3名犯罪嫌疑人等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浏阳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