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
2、,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二章实施机关第六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可以由国家烟草专
3、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第九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上级烟草专卖局应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4、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办理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第三章申请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第十二条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一)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
5、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五条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有效期。第十六条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恢复营业申请。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
6、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第十七条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第十八条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申请材料可以为纸质材料,也可以是经受理机关认可的电子文本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第二十一条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企业设立或项目批准的证明文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文件。第二十二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
8、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第二十七条许可证申请由不同机关分别受理和审批的,受理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建议,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审批机关。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许可证申请时,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由本机关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第二十九条实地核查时,应当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第三十条审批机
10、打印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第三十六条烟草专卖局审批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将审
13、草制品。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一)项规定的情形。第四十三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六章监管第四十四条上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15、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间,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监管,期满后视整顿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营业。第四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二)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第五十条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或其上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撤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批程序。依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16、,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五十一条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可以变更或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批程序。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五十二条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持证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五)项规定的情形。第五十三条烟草专卖局在作出撤销、撤回及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等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