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2.如果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如果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则将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4.这些罚款将针对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进行没收。
1.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
(1)预包装食品销售;
(2)散装食品销售;
(3)特殊食品销售;
(4)其他类食品销售以及热食类食品制售;
(5)冷食类食品制售;
(6)生食类食品制售;
(7)糕点类食品制售;
(8)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他类食品制售。
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以及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当地的监管部门将没收该企业所有违法所得,以及违法生产的食品和违法经营设备、工具原料等。
2.根据违法食品的价值,处以相应的罚款。
如果违法的食品价值不超过一万元的,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则将处以该食品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3.对于明知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也将受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等处罚。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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