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9日,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检察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的通知》(粤教策函〔2018〕160号)(以下简称“《移送标准》”),列明了教育领域中常见的14种违法行为与18种刑法罪名之间的联系和移送标准。2019年3月4日,教育部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全面开展民办学校规范办学防范化解风险专项行动的通知》(教发厅函[2019]33号,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通知》”),表明了国家全面加强民办学校规范化办学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行动的决心。
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民办学校办学规范化要求日渐严格的趋势下,民办学校更应当注重自身风险的审查和防范,不可心存侥幸心理。以下我们将从合规审查的大量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常见“雷区”,但发现不是目的,及时的化解和规避才是我们法律服务的价值所在。因此,我们为广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学校准备了这一份沉甸甸的“避雷宝典”。
一、买卖、出租、出借、甚至伪造、变造办学许可证的行为
上述这些行为是否违规?违规的原因是什么?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虽然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行政部门处罚买卖、出租办学许可证的方式以行政处罚为主,很少将此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和追究刑事责任。但最新出台的《移送标准》则明确将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许可证作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移送标准,这表明政府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有从严治理的趋势。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宝典一
鉴于上述,我们建议民办学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规审查和治理:
一是注重审查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资质证书是否已经年检合格,举办者是否实际参与学校的运营管理。
二是注重审查学校与第三方签署的服务协议的内容。首先,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应当是具体、合法的,不应当包括“承包经营”、“举办学校”等属于买卖或出租办学许可证的内容。其次,服务费用的收取方式应当合理,可以是采取固定收费或者根据绩效考核的方式收取,但不应当是类似“自负盈亏”等承包经营的收费方式。
三是注重审查举办权变更协议的内容,应当避免出现“转让办学许可证”或类似的表述。
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
我们在为学校做合规审查的实践中,经常发现许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并未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且有些学校的招生简章是从学校创设之初一直沿用至今,从未更改过内容,其中关于收费标准、办学设备的配置、外教老师的数量等内容已经与实际严重不符,造成许多家长在孩子入学之后才发现学校提供的服务与招生简章的存在较大差异,那么学校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诈骗呢?我们且看实践中的案例和法律法规对此如何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宝典二
为了防止民办学校因招生和收费不规范而出现上述构成诈骗罪的情形,我们认为民办学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进行核查和治理:
一是招生简章需符合实际。注重核查招生简章中的收费标准、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等是否与实际相符,并按要求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是收费的方式需合规。民办学校应当使用经登记的对公账户收取学杂费,不可使用私人账户或学校的其他账户收取。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民办学校的开办资金的出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现金、不动产、教学设备、知识产权等,但无论是何种出资形式,都应当注意是否出资到位的问题。我们在合规审查中曾发现某学院设立时的《验资报告》显示学院的开办资金全部由举办者以土地和房产的形式出资,并且已经出资到位,但经我们在国土部门查询之后发现,该用于出资的土地和房产一直登记在举办者公司名下,未曾过户至学校。如此一来,《验资报告》中关于举办者已经出资到位的表述显然真实性存疑。这种情况下,出具该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当然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那该民办学校是否也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呢?
2016年,湖南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某公司的委托为其出具《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副所长彭某在得知公司无力出资的情况下,亲自向某商务公司借款400万元并以公司股东的名义转账至公司账户,在验资完成后的第二天又将400万元归还给商务公司。彭某在明知公司股东并无资金支付注册资本,且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下,仍然为公司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般而言,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是出具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人员。但是在《移送标准》中规定,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且达到移送标准,亦可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这也意味着,民办学校在明知《验资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是虚假的情况下,仍然以此申请和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也可能构成此项罪名。
宝典三
我们认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以防止因出资不实等问题构成刑事犯罪:
一是注重核查举办者的出资是否到位。如果举办者以现金出资,则该现金是否已经存进学校的专用账户中?如果以土地和房产出资,该土地和房产是否已经过户登记在学校名下?如果以教学设备出资的,该教学设备是否已经由学校实际使用,且是否计入学校的固定资产清单?如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该知识产权是否已经办理权利人变更手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