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开展种子市场执法检查,在对本区某镇的种子销售门店的检查中,发现其种子货架上陈列着部分农药产品,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负责人的陪同下,对该店进行了执法检查。
经立案调查:该门店没有农药经营许可证,但是从2022年开始共购入了14%阿维·虫螨腈等3个农药品种进行销售,3种农药共计货值金额2000多元,销售金额1000多元,门店的负责人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处理结果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无证经营农药案,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国家从2018年开始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必须具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才能经营农药。
《上海市农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场所规范)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展示、陈列设施设备,对限制使用农药采取专柜销售、隔离贮存措施,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警示标识。
因此,我们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农药要到具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门店,并向农药经营者索要购买凭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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