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可作为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的对象?
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用于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时开具。若从农业生产企业、合作社等单位购进农产品,应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例如,某食品加工企业从农业合作社购进蔬菜,不能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而应取得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并依据发票注明税额或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
政策变迁
1.扣除率调整与细化:营改增前,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相对单一,一般为13%。营改增后,扣除率根据农产品用途进行了细化调整,分为9%和10%,使税收政策更贴合农业产业链不同环节的实际情况,提高了税收政策的精准性和科学性。例如,在营改增前,从事农产品简单销售和深加工的企业在进项税额抵扣上没有明显区分,可能导致税负分配不合理;营改增后,通过扣除率的调整,更好地平衡了不同类型企业的税负,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
四
税企争议
1.农产品收购业务真实性争议:税务机关可能对企业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存疑,如怀疑企业虚构收购数量或抬高收购价格以多抵扣进项税额。企业虽声称按照市场行情和实际收购情况操作,但税务机关可能从当地农产品产量、企业生产能力、市场价格波动等多方面综合判断。例如,某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某季度申报的农产品收购量远超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且收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期价格,税务机关可能要求企业提供详细的收购明细、与农户的交易合同、运输单据等资料进行核实,若企业无法充分证明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可能导致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并面临税务处罚。
五
稽查焦点
六
七
会计实务
1.购进农产品时
若按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买价-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买价×9%)
贷:银行存款(买价)
例如,企业购进农产品支付价款2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18.2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万元
贷:银行存款20万元
若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且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在生产领用当月,
借:生产成本(红字冲减已计入原材料成本的1%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的1%进项税额)
贷:生产成本
例如,企业购进的上述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产品并在当月领用,加计扣除进项税额=1.8÷9%×(10%-9%)=0.2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原材料(红字)0.2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2万元
贷:生产成本-原材料0.2万元
总结
购进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是增值税税务处理中的重要且复杂环节,涉及多方面政策规定、实务操作以及潜在风险。企业应强化内部会计实务操作规范与监督,建立健全农产品采购、库存管理与税务风险防控机制,在购进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业务中确保合规性与准确性,有效降低税务风险,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并为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稳定与公正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