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药经营农药标签以及农药登记的重大变化

这5大规章对农药管理制度、登记制度、生产许可制度、假冒伪劣农药定义、农药的使用与回收以及违法惩处都做了大量的修订。

对此,仍然有大多数农药行业人士对这些变化一知半解,今天农多帮小编就手把手给大家划重点,一定要看仔细了!

一、农药经营9大变化

1、你需要有证经营: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于2018年8月1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2、农药经营必须有证:新的农药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1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不再重新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也应当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规定。也就是说,备案单位会审查该分支机构的相应条件是否齐备,如果不完备,可以不予备案。

如今的农药经营者,和医生一样,只不过是为植物看病,给农民开药方。所以,农药经营者的素质十分重要,无证卖药后果很严重。

4、经营场所要规范: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即:建筑面积应该在80平方米以上,不能用晒场代替仓储场所。

同时,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换句话说,就是要经过消防、卫生、安检等部门评估、并出具的可行性报告。)

此外,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5、农药经营有记录: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这就是要求,农药店必须有计算机设备和操作人员,台账要通过计算机输入、存储,实现农药从生产到经营的可追溯。

6、经营要规范: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农药店需要做出各项规程的范本,个经营单位结合自己实际编写。

7、不能乱卖药:农药经营许可证需放置在醒目位置,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不能乱开药方,出了问题,农药经营者是需要担责的,这在药害纠纷中很关键。

8、经营数据要上报: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也会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并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9、已经营农药单位也要办理: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因此,只要是经营农药,都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时候按照本《办法》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发证,不符合条件的停止经营农药。经营单位拿到农药经营许可证以后,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农药经营”或者“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内容。

二、农药标签5大变化

1、农药标签可追溯:农药变现必须加以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以条形码、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方式,将由农业部统一编制,各企业印制,做到一瓶农药一个码。

2、“限制使用”要醒目:将原来的剧毒、高毒农药和高风险农药产品,统一改为限制使用农药,必须标注“限制使用”字样,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单字面积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

4、毒性分类精细化:农药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

5、禁止直接使用原药:除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的,原药(母药)产品一般不得直接使用。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三、农药登记8大变化

1、取消临时登记、分装登记,只保留正式登记: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农药登记产品共35604个,正式登记34236个(原药登记4163个),临时登记869个(原药登记45个),分装登记499个。这就大大提高了登记质量、难度,压缩农药登记数量。

2、农药制剂登记限制趋严:以前规定“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农药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的梯度不得超过5个。”现在降为: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3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3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特别是对混配产品显得更加严格。

3、《办法》要求准备登记农药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当或者具有明显优势。如果按照统计分析原理,明显优势至少有效性要高出5%以上,至少不能降低。

4、优化农药登记成分:对登记十五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农业部根据生产使用和产业政策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周期性评价。

也就是说,老品种农药将进行定时清理,对长期不生产的、失去防治效果的、使用有风险的,会直接注销登记证。

5、续展登记改为登记证延续: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农业部注销农药登记证;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7、登记试验封样管理: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查验封样完整性、样品信息符合性。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对农药登记试验所封存的农药试验样品的符合性和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报告农业部。

即申请试验单位与试验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试验单位要规范试验行为并保留原始记录,这强化了试验单位对样品查验的责任,避免对相同产品出具假报告、任意修改报告数据,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8、第三方药效试验单位获得发展机会:农业部负责组织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工作,并把认证上升为行政许可,对认证合格的单位发放资格证书。

现在很多的试验单位将退出面向社会的农药登记试验工作,而第三方试验单位就有了很好的契机,我国将会逐步发展起一批与发达国家接轨的大型、现代化农药GLP实验室,以适应我国农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农药生产许可8大准入门槛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3、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4、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5、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6、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7、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面就是农多帮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关于农药经营、农药标签以及农药登记的重大变化,希望对广大农药行业人士能够有帮助。

THE END
1.行业律师解读农业农村部涉农药行政规章(征求意见稿)2024年11月4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开征求《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5部规章修改决定(征求意见稿)(简称“修改决定”)共计49个条文,经http://www.pesticide.vip/zgny/zcfg/content/6f937846-4ff7-43c0-96bf-e15fde31e26c.html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77377&page=4
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 https://www.xueshu.com/zhrmghggwygb/201731/37314867.html
4.农药经营56学时培训班线上培训因此,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制定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在中华境内销售农药的农药从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http://95712471.b2b.11467.com/m/news/3641663.asp
5.农药管理司拟修订《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6月20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征求《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表示为进一步强化农药经营环节管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促进农药科学合理使用,农业农村部对《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意见稿内比较大的一项改动内容为,农药经营者无需再有农学、植保、农药http://www1.cnchemicals.com/Detail/Readonline.aspx?id=10834&type=n&cid=20879762314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被废止了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7号发布)。 四、《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 五、《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1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1月19日财政部令第9号发布)。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7539062.html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附文件全文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顺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发展,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公布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http://sc.foodmate.net/show-3533.html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25.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6.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1997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5号公布) 27.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 (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 1998年12月https://www.xunlv.cn/laws/6842
9.当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的问题企业开办时,依据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申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有学历和专业的要求,但对企业其他人员无强制要求。而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不一定是企业的实际营销人员,其他一些企业人员素质较低,对自己所经营的技术含量较高的医疗器械知识掌握甚少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8a5zj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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