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超市、便利店因售卖红牛等保健食品超出经营范围被查处的情况层见迭出,新《办法》明确将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经营许可纳入预包装食品中,使企业对特殊食品的经营更加清晰,能有效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3.推进信息化建设,简化程序,压缩办理时限
新《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明确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变更、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除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将许可法定时限从原定的至多30个工作日压缩到至多15个工作日。
新《办法》通过信息化建设,让数据多跑路,减少企业跑动次数,提高服务企业水平;同时压减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工作时限,更好的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效能。
4.调整有关许可事项为报告事项
5.对简单食品制售行为,简化许可
新《办法》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
近几年,全国各地餐馆卖“拍黄瓜”等凉菜因无证经营被举报乃至被查处的事件屡见不鲜,很多小作坊、卤菜摊等对此类简单食品制售行为是否需要具备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都不清晰。此次进一步明确并简化了简单食品制售行为的审查内容,企业可按照要求申请许可,同时也利于监管部门的执法,更好的规范市场营商环境和保护群众健康。
6.细化食品经营类别,调整主体业态标注及许可条件
新《办法》将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明确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半成品定义,规定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进一步规范了“散装食品”的定义,明确未经食品生产者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销售者在经营场所根据需要对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进行拆包销售或进行重新包装后销售的食品,均纳入散装食品的范畴。
7.细化法律责任
一是细化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法律责任;二是设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三是强化柔性执法手段,把责令限期改正作为主要处罚手段,对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多采用责令限期改正的柔性处罚手段。
通过明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保障食品经营的合法性,创造良好的社会风尚。
总结
新《办法》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情形,增加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备案有关的要求,细化食品经营类别,推进信息化建设,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企业应严格按照新《办法》中的要求执行,切勿挑战法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