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益阳公布12个典型案例

11月1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通报了查办的12个涉案金额较高、社会影响恶劣、具有警示作用的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以震慑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建立相应协调机构,整体联动、协同整治,深挖了一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销毁了一批假冒伪劣产品,严惩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食品安全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至11月8日,全市共排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6000余家,发现问题隐患424项次,立案查处食品违法案件236起,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起,罚没金额500余万元;市县两级共销毁违法食品100余吨,其中销毁无检验检疫证明的走私牛肉26505公斤。

此次通报的第一批典型案例,均是社会影响恶劣、具有警示作用的食用农产品及食品安全案件,涉及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保健食品行业、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

其中,在资阳区查处的1起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黑斑蛙案中,因案件涉及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三个部门,后由市食安办牵头,通过市区协同、部门联动,并经深圳、长沙多地协查,成功办结,起到极大地震慑作用。此外,桃江县、赫山区、南县查处了多起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南县还将全县定点屠宰企业压减至1家,实现了全县肉品由一家A类企业供应,规范了肉类市场。

下阶段,我市将继续推进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益阳日报洪捷通讯员陈志伟)

益阳市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典型案例

一、安化县某家庭农场无证生产经营食品案

2019年3月20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安化县某家庭农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有腊肉熏制间生产腊肉制品4011.8公斤,已销售350.4公斤,库存3661.4公斤,销售金额16514.4元,货值金额共计19万多元。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库存腊肉、原料、包装箱,并处罚款28.8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桃江县付某无证经营食品且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案

2019年1月16日,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人为烙去生产日期和批号的某品牌槟榔和无标签的某品牌预包装槟榔,销售金额21.8万元,获利1万元。桃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生产工具、包装,没收违法经营的槟榔459包、槟榔外包装袋500个,没收违法所得10087.5元,并处罚款14.3万元。

三、大通湖区袁某违规经营“饿了么”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案

四、南县阙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五、安化县某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19年1月24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经营的姜丝、白木耳、淮山、墨鱼进行了快速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当即予以下架处理。安化县市场监管局再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仍不合格。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食品、没收违法所得536.32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资阳区核查处置外地通报的不合格黑斑蛙案

2019年6月10日,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食安委交办的“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资阳区某黑斑蛙养殖场销售的黑斑蛙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SEM)”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要求的”案件线索,该局迅速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21日向深圳市罗湖区布吉海鲜批发市场胖子海鲜档销售了黑斑蛙。资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4元,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沅江市某幼儿园涉嫌经营霉变生虫食品案

2019年9月3日,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沅江市某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加工间货柜内用塑料盒盛装的“红牡丹面包用小麦粉”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己霉变生虫,储藏室内货架上用塑料盒盛装的“阳罗李友树面条”已生虫,涉案货值132元。沅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桃江县某配送中心在学校设置自动售奶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奶制品案

2019年5月28日,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桃江县某中学和某小学设置自动售奶机从事奶制品销售,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至案发时止,共销售奶制品56060瓶,实际获利4717元。桃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17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赫山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益阳某食品有限公司从2019年4月1日至5月28日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的“某某某素毛肚(香辣味)”共计138件(18克×30包×12袋)。在生产上述产品时将食品类型归属到“淀粉制品”,但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细则》,上述产品类型为“其他薯类”,且根据GB2760的规定,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不可以用于“其他薯类”制品。赫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40元、没收“某某某素毛肚(香辣味)”49件,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南县廖某某两次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2019年7月10日,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当日以每公斤20元的价格从华容私人屠户处购进鲜猪肉80.785公斤,在南县南洲镇某市场当事人经营摊点对外销售。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鲜猪肉未加盖肉品检验合格验讫章,且无法提供上述鲜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至案发时止,尚未售出,涉案货值总计1615.7元。鉴于当事人之前因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鲜猪肉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鲜猪肉80.785公斤,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

十一、沅江市曾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19年7月24日,沅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曾某经营的沅江市某连锁超市(狮山路店)销售的泰国香蕉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其销售的泰国香蕉经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货值金额为2040元,共计违法所得1260元。沅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处罚款874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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