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目录

一、办理依据

1.《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造就更多乡土人才。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6号),要求不断发展壮大适应现代农业需求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二、承办机构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人教科、池州市农业科学院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有意愿参加培训的农业从业人员及返乡回乡就业创业的农业后继者。

五、服务流程

制定实施方案,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培训。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人教科、池州市农科院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兽医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8号):在现有农村老兽医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一年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元/月提高到26元/月。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人教科

池州市农村老兽医

四、申请条件

享受工龄补助的农村老兽医,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池州市户籍。

(二)2007年7月20日以前曾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从事兽医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

(三)达到60周岁。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四)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不享受工龄补助。

五、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六、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乡镇认定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兽医。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2.受理登记。乡镇认定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4.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同时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附件1-3)。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1-4),上报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批。

5.审批备案。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批,并将批准后的汇总表(附件1-5)报省农业农村、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七、服务时限

根据认定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农委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皖编办〔2017〕430号):安徽省特色农业管理站,挂安徽省菜篮子工程办公室牌子,承担全省茶叶、水果、蚕桑、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的技术指导、推广和服务。

市农业科学院(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本市范围内从事茶叶、水果、蚕桑、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特色经济作物行业的个人和生产经营组织。

1.服务对象在本指南规定的范围内;

2.申请服务内容为茶叶、水果、蚕桑、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特色经济作物的技术指导服务。

1.申请:由特色经济作物技术服务需求的经营组织或个人向特色经济作物技术推广机构提出服务申请。

3.服务:技术人员对所提技术问题进行解答,必要时现场开展指导服务。

六、办理时限

及时办理。

市农业科学院(市农技推广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九条:县(含市、区,下同)以上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八)引进和推广实用的农业科学技术和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引导农民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九)为农业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物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第十条:县(含市、区,下同)以上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三)指导农业服务站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四)参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科技示范户和新型经营主体。(五)搜集、整理、传播适合本区域的农业技术信息。

3.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皖编(1996)32号: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种植业技术推广计划,承担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点农技推广项目,培训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种植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业劳动者及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保障国家粮棉油生产安全的技术,创新粮棉油生产的关键技术,农业经营组织和个人需要种植业技术推广机构提供的服务

1.申请:由种植业技术服务需求的种植业经营组织或个人向种植业技术推广机构提出服务申请

3.服务:技术人员对所提技术问题进行解答,必要时现场开展指导服务

六、服务时限

日常服务为跟踪服务,应急服务24小时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1.《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6号):为妥善解决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老有所养问题,对我省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包括种植业、渔业)技术推广人员发放工龄补助。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9号)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结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岗位后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农民技术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每月补助20元。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6号):在现有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一年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元/月提高到26元/月。

本市政策范围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

享受工龄补助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2007年7月20日以前曾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从事农技推广工作满1年以上。

基本材料:填写申请表(现场填写)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1.个人申请:个人携带规定材料向乡镇认定办公室申请

2.受理登记:乡镇认定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建立档案,一人一卷。

5.审批备案。设区的市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批,并将批准后的汇总表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七、办理时限

1.《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6〕32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

2.农业部《关于颁发〈农作物病虫预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农(农)字第1号)第二条:发布病虫预报或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病虫测报机构发布。其他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向社会、向农民发布病虫预报或警报。

从事农作物生产和经营的个体或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年满18周岁,具有独立民事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1.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复印件。

2.申请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趋势预报及警报目录。

1.主动公开:全市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趋势预报及警报通过纸质情报、网站、新闻媒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

七个工作日。

免费。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业生产经营者。

无。

1.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科技支撑、绿色防控。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植物保护工作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有关技术工作。

本年度。

不收费。

市农业科学院(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1.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并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抗药性监测评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2.加强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规范和管理,并为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农业劳动者、种植业生产经营主体具备土地承包种植或已获得耕地承包流转使用权;农技人员在所辖区域内,因指导种植需要向土肥机构提出耕地质量信息服务。

承包土地已经用于养殖或林业除外。

1.监测:县级及以上土肥机构布置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点,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建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库。

4.服务:政府定期提交耕地质量报告,或根据需要提出耕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耕地质量信息和施肥指导服务。

即时办理。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壤墒情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12〕14号):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土壤墒情监测,大力推进监测站(点)建设,建立健全国家、省、县三级墒情监测网络体系,扩大覆盖土壤墒情监测规模和范围。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壤墒情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土〔2016〕26号):“十三五”期间建立600个土壤墒情监测点,形成覆盖主要土壤类型、耕作制度的土壤墒情监测网络,不断完善主要农作物墒情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墒情定期报告和会商制度,及时发布信息,有针对性提出适时播种、抗旱浇灌、排渍除涝、适期施肥等农业生产措施。

1.监测:县级及以上土肥机构或墒情监测站布置监测点,定期开展墒情监测,建立墒情监测与评价体系和数据库。

1.《动物防疫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池州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各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向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提出服务申请。

无需申报材料。

12个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市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推广中心

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个人及市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的技术,创新畜牧业生产的关键技术,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需要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提供的服务。

1.申请:由畜牧业技术服务需求的生产经营组织或个人向市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推广中心提出服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二)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第十一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市、县及有关乡镇水产技术推广机构

水产养殖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和稻渔综合种养经营主体。

1.已列入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重大推广计划和重点项目。

2.各级渔业部门的技术指导需要。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2.申请单位需要解决的问题清单和说明材料。

1.申请:由水产养殖实用技术或水生动物病害防治技术需求的生产经营组织或个人向市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推广中心提出服务申请

7个工作日内

日常组织开展安徽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交易会等展销会。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规划和产业化科

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经营主体。

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和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

1.参展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进货凭证、部级获奖证书以及“三品一标”认证证书复印件。

2.经销食品的企业及个人,还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检疫合格证或商品检疫证明及健康证(复印件)。

3.参展产品检测报告。重点突出我市的名牌农产品、特色产品、国家农博会认定的农业名牌产品和已获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1.按照企业自愿,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根据文件分配展位情况,由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3.由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确定。

按文件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1)9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农机〔2018〕217号):接受群众举报,对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市农机化发展中心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因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违规经营补贴产品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行为的投诉举报。

详细描述产销企业违规行为有关材料。

受理登记——调查核实——约谈告知——处理通报。

池州市农机化发展中心

《安徽省农业机械促进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的农业机械技术,列入当地农业机械技术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机械的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机械产品供求、作业市场需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和农业机械化管理等信息。”

1.农机大户、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

2.基层农机推广机构。

1.申请:由服务对象向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引进试验:经审核该产品符合本地农机化和农业发展需要,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服务对象开展引进和试验示范。

4.示范: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对引进试验结果进行整理收集,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后开展示范推广。

5.推广培训: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合作社、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开展农机技术和操作培训。

7个工作日

《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7号):现为安徽省户籍、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之前,曾经受聘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拖拉机手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老拖拉机手,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补助标准按工龄计算,每个工龄每月补助20元;《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调整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18〕147号):在现有农村老拖拉机手工龄月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每个工龄补助每月增加6元,从20元/月提高到26元/月。

市农业农村局人教科

农村老拖拉机手

享受工龄补助的农村老拖拉机手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2007年7月20日以前曾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包括农机管理服务站、国营拖拉机站、人民公社拖拉机站等,下同)从事农业机械管理、操作、维修等工作满1年以上。

(四)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注: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拖拉机手,不享受工龄补助。

在经过个人申请、受理登记、初审公示、审核公示等服务环节后,市工龄补助办公室对所辖县(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批,并将批准后的汇总表报省农业农村、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1.农业部《关于开通“12316”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的通知》(农市发〔2006〕10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65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12316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16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归并。

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质监和法规科

公民

咨询类事项2个工作日;非咨询类事项5个工作日。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者、使用者

1.制定计划:制定农机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活动计划;

2.准备材料:准备农机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材料;

3.活动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发放宣传材料、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

即办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1995年第5号发布,2007年第6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第(三)项: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池州市农业科学院(池州市农技推广中心)

农民、种植业生产经营主体、基层干部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所属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编报农村能源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能源统计工作;(三)组织指导农村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开展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四)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的发展,负责审核农村能源工程技术项目并监督实施;(五)配合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农村能源技术、产品及工程标准、质量的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池州市农村能源发展中心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池州市辖区内开展农村能源生产建设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改革与合作科

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政策措施,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25个工作日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改革合作科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质监和法规科

本市范围内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

(一)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2.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3.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4.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二)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3.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4.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5.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6.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1.《绿色食品产品调查表》;

2.《绿色食品产品调查报告》;

4.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5.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6.产品执行标准;

7.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转报:市农业农村局质监和法规科将申请人或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上报材料转报至省绿办审查。

10个工作日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关于培育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实施意见》(皖农产〔2015〕6号)三、评选程序(二)推荐。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上报。

法人

(一)主营业务收入

1.粮食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

2.油料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6亿元以上。

3.畜牧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

4.特色类

茶叶类:加工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

茧丝绸类:加工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中药材类:加工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林特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

水果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上。

水产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

蔬菜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棉花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上。

5.电子商务类: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上。

(二)固定资产:加工类龙头企业3000万元以上;服务类龙头企业1000万元以上。

(三)利益联结: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上年度带动农户种养和就业人均增收2000元以上。

(四)企业经营:主营业务突出,企业效益处于同行业领先,近三年内无亏损,没有偷税漏税、拖欠工资、拖欠社保等不良记录。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在60%左右,银行信用等级在AA及以上等级。

(六)企业主营产品竞争力:在全省同行业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品牌创建、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地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七)企业质量管理: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已通过ISO9000族或HACCP等管理认证;标准、规范健全,主营产品已获得QS认证;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卫生事故。

(八)企业职工素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达到5%以上;重要生产岗位的工人一般应已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对国家有持证上岗要求的工种,在岗人员必须已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1.龙头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省级(包括相当于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文件复印件;

2.龙头企业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一)受理。企业申报,填写报表,并附上年度审计报告。

(二)推荐。市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县级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材料。

30个工作日

关于印发《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农产办〔2015〕13号)(二)申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一)由省级(包括相当于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1个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0个家庭农场共同发起。

(二)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龙头企业

(1)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带动农户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5%以上或带动农户种养和就业人均年增收1000元以上。

(2)龙头企业推进优势资源整合,塑造农产品优势品牌。通过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合作,实现企业品牌共享共建,实现品牌价值延伸到种养原料的溢价高于市场价5%以上。

(3)按照行业类别粮油类、畜牧类、特色类(包括茶叶、茧丝绸、中药材、林特、水果、水产、蔬菜、棉花),分生产类、加工类、服务类进行划分,对每个类别内行业企业确定不同的评选条件。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企业,单列评定。

①粮油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②畜牧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③特色类

茶叶类: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茧丝绸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中药材类: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林特类:生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加工类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服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水果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水产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蔬菜类: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④电子商务类: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2.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建立财务管理、成员帐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纽带作用。

3.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符合当地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核算和基础台账,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积极承担土地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任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联合体发展的基础作用。

1.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表;

2.龙头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省级(包括相当于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文件复印件;

3.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及示范合作社文件复印件;

4.家庭农场工商营业执照及示范家庭农场文件复印件;

5.龙头企业、合作社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家庭农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6.由县(区)农委提供的带动农户收入证明;

7.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8.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复印件;

9.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10.联合体建设方案。

六、服务程序

(一)受理。联合体向所在地的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进行审核,并向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皖农牧〔2016〕36号):典型示范,开展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创建。各地农牧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强配合,指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监督设施正常运行。积极探索推广适合区域特点、经济高效、可持续运行的综合利用技术模式,通过提高种养结合、种养平衡水平,强化废弃物集中收集和处理,促进废弃物就地就近实现资源化利用。

池州市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推广中心

畜禽养殖户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上年度养殖工作总结;

3.养殖场平面布局图;

4.养殖场现有设施及设备清单;

5.养殖档案复印件。

1.养殖场户申请;

2.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查看;

3.拟定实施方案并进行论证;

4.组织实施。

一、法定依据

1.《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七、各有关省区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示范创建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加强宣传发动,积极营造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农牧〔2010〕97号)第八条: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标准由各地根据生产水平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调整。

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办牧〔2018〕51号)3.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场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并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将申报表、评分表一式两份经县(市、区)农委(畜牧兽医局)确认后,上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材料直接上报省农委。市农委(畜牧兽医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并按优良程度进行排序,在省下达的申报数量范围内择优推荐上报。省农垦企业由省农垦局报省农委。

养殖规模化养殖主体

1.从事商品饲养的,要求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蛋禽存栏1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20万只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0只以上。

2.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能繁母猪存栏200头以上;产蛋种禽存栏1万套(只)以上;种羊存栏200只以上。

2.示范场(小区)创建工作情况介绍;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养殖场(小区)设立的批准或备案文件,或乡镇政府、县级以上畜牧主管部门确认养殖场(小区)存续的证明材料;

4.平面布局图;

5.畜禽生产技术规范、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6、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证明;

8.上年经营业绩证明;

9.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种畜禽场应附省级或设区的市发放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0.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评定:市农业农村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并按优良程度进行排序,在市下达的申报数量范围内择优推荐上报、评定。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池州市辖区内的农民、农业机械使用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程,到2015年,培育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700个、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4000个,省从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100个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通过示范县和示范社建设,提升整体发展水平,示范带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录入“合作社与家庭农场运行监测系统”及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满一年以上,并在辖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4.带动能力较强:(1)种植业合作社成员达到80人以上;(2)畜禽、水产养殖业合作社成员达到30人以上;(3)农机作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5人以上;(4)其他产业及类型合作社成员达到50人以上;(5)带动非成员户达到300户以上。

5.生产经营规模较大:(1)粮棉油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2)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露地蔬菜500亩以上,大棚蔬菜100亩以上;(3)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1万头,奶牛300头,肉牛1000头,羊3000只,肉鸡50万只,土鸡5万只,蛋鸡5万只,鸭(鹅)5万只;(4)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水面达到1000亩以上;(5)农机作业专业合作社,大中型农业机械达到5台以上,年机耕面积(机播、机收)达到3000亩以上;(6)果、木、竹、茶专业合作社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7)其他产业及类型合作社按业绩评定。

1.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

2.社员名单;

3.合作组织章程、管理制度;

推荐:市农业农村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审核,并按优良程度进行排序,在市下达的申报数量范围内择优推荐上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

池州市农经站

2.双方居民身份证或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证件复印件。

(一)调解。

1.申请。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2.调解。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依据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作调解协议书。

3.裁决。调解不成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及时作出裁决。

(二)仲裁。

1.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

2.受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

3.裁决。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30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0566-2023465

《关于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11号)“一、目标任务:聚焦70个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围绕实施农业现代化推进工程,以促进贫困户增收为核心,以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为总抓手,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引领,以市场为导向,以倾斜扶持为支撑,充分尊重贫困村、贫困户意愿,有效利用贫困地区农业特色资源,实施“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扶持发展特色种养业,促进农业增效、贫困人口增收。”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农村贫困人口

池州市县区建档立卡的贫困村和贫困户

按文件要求

联系方式:0566-2026080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质监和法规科、市畜牧兽医(水产)技术推广中心

兽药经营者

原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营业执照

1.受理;2.审核;3.办结。

2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0566-2025145

《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订)第十七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十九条第(三)项:畜禽父母代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

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和《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都有要求现场确认。

1.符合兽医全科类或水产动物类考试报考专业目录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全日制在读人员(具体请参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安徽考区)的公告》)

2.2009年1月1日前具有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参加兽医全科类考试。

3.2012年以前依法备案登记的乡村兽医,可以报名参加兽医全科类或水生动物类考试。

以中国兽医网通知为准。

联系方式:0566-2022063

《执业兽医兽医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

达到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划定的分数线,公示无异议

本人身份证

考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至网上选择的证书领取地领取证书

1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

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五、咨询方式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0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八、办理时限

1.《农业部关于促进兽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6〕15号)第二十六条:加大养殖安全用药宣传培训力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规范养殖用药行为。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9年)的通知》(皖农牧函〔2015〕708号):二、(二)4.各地要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场(小区、户)、动物诊疗机构、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生产企业等兽药使用单位的监管,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推行科学合理用药、安全用药,将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到村、普及到户、落实到企业,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大力推进标准化和健康养殖。

全市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畜禽规模养殖场负责人、养殖技术人员、兽药经营机构负责人。

市级每年下达培训计划,由各县区上报参训人员名单。县级培训由各县自行组织。

九、办理时限

按工作部署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第一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办理时限

社会组织

1.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

2.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4.内部制度健全:有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建立了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

5.带动能力较强。

6.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1.业务指导;2.培训服务;3.政策咨询。

联系方式:0566-2021070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

即时办理

联系方式:0566-2023847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建立健全种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申请:由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主体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向当地县区农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市农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

2.受理: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者需要服务的内容进行审查、赴现场进行调研考察;

3.审核:县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审核;

4.认定: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其所需要服务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1.申请:由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向发证的农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

2.受理:农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者需要服务的内容进行审查;

3.审核: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4.认定:农业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其所需要服务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3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修复活动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需实施修复的耕地地块

2.提交材料土壤污染责任人向辖区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包括:土壤污染修复方案、专家论证意见、申请人承诺书(注:材料真实性承诺)。

4.信息告知备案信息及时告知该地块所在的县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

5.变更处理土壤污染修复方案有重大变更时,土壤污染责任人需重新提交备案材料。

5个工作日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的耕地地块

1.编制报告土壤污染责任人编制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2.提交材料土壤污染责任人向辖区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包括:XX地块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申请人承诺书(注:材料真实性承诺)。

THE END
1.农业农村部公告!32家种企获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管理司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第816号,批准发放北京百欧通种子有限公司等32家企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批准发放北京百欧通种子有限公司等 32家企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https://www.163.com/dy/article/JA525JGM0512CUPE.html
2.养殖家庭农场价格养殖家庭农场注意事项一、养殖家庭农场经营许可证 养殖许可证是注册养殖家庭农场的基本证书之一。它是经营者合法开展养殖活动的重要凭证,需要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养殖许可证主要包括养殖动物种类、规模、养殖地点等内容,确保养殖活动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土地使用证明 在注册养殖家庭农场时,需要提供土地使用证明,证明您拥有用于养殖的https://www.yinghuodd.com/keywords/word_21696.html
3.家庭农抄营范围有哪些(经营范围参考)水产养殖;食品互联网销售;水产苗种生产;食品生产;饮料生产;酒类经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餐饮服务;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饲料生产;动物饲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蔬菜种植;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互联https://m.sohu.com/a/820582974_120015990/
4.整治食品安全湖南在行动益阳曝光一批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2019年3月20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安化县某家庭农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有腊肉熏制间生产了腊肉制品4011.8公斤,已销售350.4公斤,库存3661.4公斤,销售金额16514.4元,货值金额共计192261.2元。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库存腊肉、原料、包装箱,并处罚款288391.https://news.foodmate.net/wap/index.php?itemid=540031&moduleid=21
5.新罗区闽西园家庭农场(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水产苗种生产;水产养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水果种植;谷物种植;烟草种植;人工造林;新鲜水果零售;水产品零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https://www.qixin.com/company/8a1751c7-f83e-4b51-b695-0b0d263e5c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