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新闻综合文章中心农药资讯网

从2022年4月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首次征集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修改意见建议,到2023年年初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第2次发布关于征求《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函,至2024年11月4日,农业农村部第3次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文主要介绍5部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

1《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修改为“除草剂、种子处理剂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信息素等引诱、迷向类产品按主要有效成分登记”。

点评:合理规定了信息素等引诱、迷向类产品的登记要求,按主要有效成分登记,不再限制有效成分的个数,也就是不需要满足农药有效成分的梯度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条中的“并报送农业农村部”修改为“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直接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二十一条农业农村部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组织所属农药检定机构完成技术审查工作。

点评:明确了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的责任,强调了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初审意见的重要性。

点评:明确了补充资料的时限和条件。如果能和其他的部委的产品登记一样均允许补正那就更好了。如果能对轻微瑕疵的定义给出解释会更完美。

点评:由以前的“变更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成了“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更名、企业合并分立需要更换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以后随便变更登记证持有人可能不太容易了。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增加:周期性评价重点对靶标抗药性、作物安全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益生物安全,以及使用者健康安全和生态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估报告结果作为登记延续审查的重要依据。

点评:中国也即将步入对农药周期性评价的行列,和欧盟的再评审异曲同工,企业要重视农药周期性评价。

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农药生产企业委托他人生产本企业登记产品的,应当持有相应生产范围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原药(母药)不得委托生产。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标签商标、期限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禁止以委托加工、分装为名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

点评:明确原药(母药)不得委托生产,同时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需要签订合同等详细事项。

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中增加“不得违规捆绑销售农药”。

点评:明确规定不可捆绑销售农药。

第二十一条增加“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农药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实施农药经营资质核查、经营行为监督、农药信息展示、农药实名购买、农药产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

点评: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法规也随着时代的变化,完善并规范了网络农药经营农药者的义务和责任。

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点评:对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标签内容更加详细化,并且要求制剂产品标注使用原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企业要注意,操作难度也比较大。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同一登记证持有人的同一农药产品标签只能标注同一个商标。

点评:“一证一品”来了,规定了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的,且数量只能是一个。

5《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点评:试验备案平台由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变为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试验单位、地点、项目若有变化,需重新备案。

历时快2年的《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修订,可谓牵动着农业行业的心,让我们拭目以待最终的发布版本。

(1)本网旨在传播信息,促进交流,多方面了解农药发展动态,但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邮政编码:210024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7号(化工大厦)主办单位:江苏省农药协会

THE END
1.行业律师解读农业农村部涉农药行政规章(征求意见稿)为增加工作透明度,对5部规章涉及的信息化平台一律修改为农药管理信息平台,该平台预计将成为后续行政许可申请、办理进度查询、证件信息等公开的一站式平台。这一系列措施将进一步增加政务公开度,便民利企。 02强化农药生产、经营安全性主体责任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修改决定第十五条要求农药登记人要对农药产品的安全性、http://www.pesticide.vip/zgny/zcfg/content/6f937846-4ff7-43c0-96bf-e15fde31e26c.html
2.申请农药经营需要什么条件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https://mip.66law.cn/v/wenda/1698564.aspx
3.农药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条件是什么?怎么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指国家授权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农药的许可证明。在我国,农药生产许可证作为农药生产企业获取经营权和经营范围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于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本文将为您介绍农药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及条件,以及如何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 http://bjchaoyang.11467.com/info/21394516.htm
4.农药出口需要办理什么证件?根据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16号,我国对农药进出口实行名录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由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公布。 进出口农药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出口的农药还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进出口农药单位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上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 https://www.customslawyer.cn/portal/xfsd/detail/id/75500.html
5.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理律师普法拟经营兽药的单位,向市畜牧局医政药政科提出申请,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申请内容含申请经营兽药品种及仓库设备等内容。在受理申请后,需提供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https://www.110ask.com/tuwen/12172178954134261817.html
6.农业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25例(种子/农药/植物检疫等)答:种子法第15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种子法第17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7、种子生产者指的是谁? http://www.hnzzxh.com/channel-news-3323.html
7.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一)申请主体。农药经营单位(批发、零售、个人)、部分农药生产企业(成立独立销售公司的;除经营自己企业产品外,还经营其他企业产品的;受托企业销售被委托加工企业产品的)、农药外贸公司、从事农药经营服务的专业化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和机构。 (二)不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在发证https://www.pingjiang.gov.cn/35048/40718/40741/40755/40756/content_1374324.html
8.商品进货查验制度(精选6篇)一、单位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食品质量的检查、监督、记录。 三、大型商场、超市应当建立食品自检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台(室),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适应食品质量检测需要。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26ywi3sa.html
9.>扬州市农药管理办法警察网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专业培训,核发《农药经营上岗证书》; (二)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协助农药研制者办理农药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申请; http://www.law-lib.com/cpd/law_detail.asp?id=79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