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实施新的农药管理制度

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农民权益保障质量安全

问:实施《规定》和《办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加强农药监管,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实施《规定》和《办法》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建设国际旅游岛、生态省和健康岛,需要从源头上管住管好农药,保护海南的良好生态环境;二,通过加强对农药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监管,规范农药市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海南国家冬季“菜篮子”基地和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建设。

问:实施《规定》和《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规定》是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运用全国人大授予的特区立法权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立法,在遵循国家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一些具体的或变通性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海南农药规范化管理,2010年省人大常委会对2005年出台的《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今年5月,省政府依据《规定》第九条出台《办法》,对农药批发零售经营及行政许可活动进行规范管理。

问:《规定》和《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综合《规定》和《办法》,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四方面:一是农药批发实行专营特许制度,农药零售实行许可制度,都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经营权;二是农药批发和零售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为原则,建立由批发企业、区域配送中心、零售企业组成的三级经销网络,为农民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三是对农药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各环节实行全程监管;四是强化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属地管理责任,细化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了监管处罚力度。

问:农药批发和零售企业是如何确定的?

答:《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对农药批发和零售企业的规划和许可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农药批发企业由省级确定,农药零售企业由市县确定。

农药批发企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全省农药批发企业原则上设立2-3家,每家批发企业原则上设立6或9家区域配送中心,每个市县至少设立1家区域配送中心。

农药零售企业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立1家,各市县根据农业发展实际情况、国营农场布局和交通状况等因素可作适当调整,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农药销售网点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问:申请农药批发和零售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分别规定了农药批发企业和农药零售企业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只要符合相应条件的,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不管是岛内企业还是岛外企业,我们都一视同仁,欢迎参加农药经营权的公开招投标。

具体条件如下:一是具备一定额度的注册资本金,其中,农药批发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零售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二是农药经销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是有合格的仓储设施;四是有相适应的配送能力;五是仓储设施和营业场所应当设立隔离措施;六是有严格的质量控制、安全防范、责任追溯等经营管理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机制。

农药批发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在每个区域配送中心设置不少于20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及建立不少于15人的植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专业队伍;同时,还应当建立农药采购招投标信息系统和农药经营电子台账管理系统。

问:现有农药经营企业(店)如何过渡?

答:第一,现有农药经营企业(店)可以自愿进行资源整合。只要达到规定条件的,都可以平等参加批发和零售经营权的竞标,中标之后按照行政许可程序经验收合格,领取新的《农药经营许可证》,依照新的农药管理规定继续从事农药经营。

第二,《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原有农药经营企业的过渡问题。在实施过程中,不搞一刀切,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进行“自然过渡”。2011年6月3日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过渡期农药经营许可管理事项的通知》,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农药经营企业(店),允许其在2011年12月31日前继续正常经营;在2011年12月31日后《农药经营许可证》仍然有效的,在有效期内依照新的农药管理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鼓励未中标的原有农药批发企业积极参与农药零售经营权竞标,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营销、服务、资金等方面优势,继续为海南“三农”服务。同时,也鼓励中标企业吸纳未能中标的原有农药经营企业(店)的从业人员,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继续从事农药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退出农药经营市场后,确实存在困难的经营企业(店)及其从业人员,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给予帮扶,积极为他们解决困难。

问:农药批发实施专营特许后,是否会导致垄断经营?是否有退出机制?

答:农药批发企业不是一家,而是2-3家,相互之间仍然是一种竞争状态,并非垄断经营。同时,中标企业经营权也不是终身制,有严格的退出机制。《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重新核发;还规定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符合经营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问:实施新的农药管理制度后,会不会出现农民购药难、买药贵的现象?

一是从规划布局上便民购药。《办法》第五条规定农药批发企业除在省内设立批发总店外,还应当建立覆盖全省各市县满足就近服务需要的农药区域配送中心,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农药零售经营网点布局规划。同时,要求农药经营企业在配送能力、植物疫病防治指导等经营条件上要确保满足农业生产需要、方便农民购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是保障农药品种需求。《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农药批发企业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农药进入采购平台。《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药零售企业可以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实际,要求农药批发企业采购指定的农药。

三是农药批发与零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办法》第十五条对农药价格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农药价格进行监管,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依法进行查处。

问:当出现农药产品质量问题或药害事故时,如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答:为防止假劣农药坑农害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办法》第十三条特别规定,设立农药质量及药害事故赔偿保证金管理制度。就是农药经营企业应当缴纳保证金,当出现农药产品质量或药害事故时,确保农民能够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问:实施新的农药管理制度后,在农药监管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突出台账管理,对未建立台账或台账不完善的企业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未建立农药购销台账,或者购销台账记录不明确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强化政府引导,制订发布禁止使用和推荐使用农药品种名录。根据《规定》第四条,省农业厅制订了《关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及推荐使用农药品种名录的通告》。在农业部禁止销售、使用16个农药品种的基础上,结合海南实际,把禁用农药品种增加到52种,禁用农药品种全国最多。同时,为引导农民安全用好农药,省农业厅还针对我省独特的自然环境和气候,将159种高效低毒农药列入我省推荐使用农药名录,向社会公布。

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最高罚款可达20万元。如《规定》修订前,销售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没收违禁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修订后,对违反本规定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本经济特区禁止使用的农药,没收违禁农药和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农药经营单位,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请问《规定》在农药监管属地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规定》第三条和《办法》第十七条对农药监管属地责任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农药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农药科技和农药监测设备投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服务体系。

二是把农药监管责任向下延伸,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农药监督管理部门对农药销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宣传、指导农民安全、科学地使用农药。

问:为实施新的农药管理制度,请问我们做了哪些工作?

答:为保障新的农药管理制度顺利实施,省农业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先后印发《规定》和《办法》单行本、出台《规定》释义等各类宣传资料6万多份,多次召开全省农业系统及农药经销企业座谈会和动员会。结合放心农资下乡、农资打假等活动,多种形式开展大规模宣传与培训。

二是积极开展调研工作。深入农药经营企业(店)和农业生产基地调研,针对农药经营企业(店)普遍反映的债权债务、库存农药等问题,省农业厅联合省工商局专门制订了《关于过渡期农药经营许可管理事项的通知》。

目前,《规定》和《办法》的实施正在按照计划稳步推进。省农业厅已委托招标公司制作招标文件,近期将组织农药批发企业公开招投标。各市县正在制订农药零售经营网点布局规划,并将启动农药零售企业招投标。

备注:《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订)》和《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具体条文可登陆海南农业信息网等网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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