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农业部(2006年)关于“农业投入品”的解释及《渔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和水产养殖的生产实践,水产养殖投入品可概括分为两类:水产养殖用生产资料产品和水产养殖用工程物资产品。其中水产养殖用生产资料产品包括:水产种苗、水产养殖用调水产品(肥料等)、水产养殖用兽药、水产养殖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水产养殖用工程物资产品包括:渔具、渔网、渔用机械等。
一
水产养殖用兽药
水产兽药经营: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需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
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使用《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内的物质。根据“农牧便函〔2020〕506号”的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所指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范围,包括我部2013年12月30日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中所列品种,以及此后以公告形式发布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和扩大适用动物范围、批准进口、加入目录的品种。
养殖户可否自配饲料?根据“农办政函【2013】44号”:养殖者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使用自行配置的饲料,无需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但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置的饲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物质。
因此,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其使用方法及途径,均为食用,即仅用于投喂或拌料使用。
三
调水产品
与水产养殖用兽药的区别:
1、产品描述
在产品包装、封面上、对外宣传、销售中,不能含有治疗、预防、诊断水产动物疾病或者改善水产动物生理机能的介绍或使用说明。
2、成分组成
不能含有和添加已审批兽药的成分,以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药物品种目录》、农药、人用药、《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2年1号》中禁止使用的物质。
3、功能相同
某些水产养殖用调水产品中含有的成分,如胍类物质、纳米银、有卫消证字的产品等,与《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2022年2号》已审批的水产养殖用兽药中的消毒剂作用相同或相近。虽然其并不在已审批兽药和禁用药的目录中,但是由于功能与消毒剂相重合,可能会被认定为“假兽药”。
与水产养殖用饲料添加剂的区别: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为动物食用的产品,其用途和适用方法只能为拌料或投喂。因此,水产养殖用调水产品作为调节水质的投入品,其使用方法中不能含有拌料、投喂的方式,只能作用于水体,泼洒或泼水。
与农药的区别:
四
水产养殖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中
需要注意的三条底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与2022年9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配套使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标准规定了564种农药在376种(类)食品中10092项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
目前已发布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有: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2021年2月27日实施,规定了湖南省淡水养殖尾水的控制要求、检测方法、结果判定和实施与监督。该标准适用于湖南省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非天然水域投饵投肥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标准编号:DB46/475-2023),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了池塘和工厂化等封闭式水产养殖尾水的术语和定义、排放分级与水域分类、排放限值、排放要求、监测方法、一般规定、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工厂化养殖和池塘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
江苏省已发布《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标准编号:DB32/4043-2021),2023年6月1日实施,对淡水养殖、海水养殖池塘的尾水排放限值及要求、尾水监测方法、结果判定、监督与实施等内容都做了明确规定。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利用池塘等进行水产养殖的,养殖尾水应当达标排放。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殖尾水的排放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
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可能面临两个刑事风险
生产、销售、使用含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药物品种目录》中成分的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3、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是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