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纳税服务平台关于增资涉税问答汇总股权企业所得税股本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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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中的自然人股东需要缴个税吗?

有限公司吸收新的法人股东,新的法人股东按公允价增加投入资本,有限公司原自然人股东股份占比减少,涉及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吗?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留存收益转增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股东以房产增资需要缴纳哪些税

原股东以房产增资需要缴纳哪些税,如果缴税,原股东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吗?是税务代开还是?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以土地进行增资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2017年通过拍卖获得一块土地,已办理土地证,暂未实施开发建设,现对土地进行资产评估,想将这块土地对我公司下属一家100%控股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母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如果需要缴纳计税基础和可扣除金额是什么,支付的土地成本、契税、印花税在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谢谢。

河南省税务局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目前,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您单位转让的是2017年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计算增值税时则不能扣除支付的土地成本及税金。土地增值税方面以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为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契税;以及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有限责任公司转增资本问题咨询

1.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部分能否转增资本?

2.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是否算是个人所得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相应的政策文号是什么?

3.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为法人(包括合伙制企业)的,是否算是投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税法上并未禁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部分转增资本,具体情况建议参考相应会计准则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况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将股权溢价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确定主体是个人还是企业分别适用个人、企业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以资产、负债、劳动力打包的方式进行增资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不公允增资

甲若干年前现金出资100万元成立A公司。现在A公司公允价值200万元。乙现金出资100万元增资A公司。甲乙约定,增资后,甲乙各占50%股权。甲乙均为自然人。请问:此次不公允增资后,甲乙是否需要纳税?如果需要,缴纳什么税种、税目?税额多少?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

请向A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咨询,由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咨询的问题:

(一)请问上述增资方案中A公司拟按最新的账面每股净资产1.1316元(账面净资产总额为1.29亿元,股本1.14亿股)平价进行现金增资是否符合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二)若采取上述增资方案,A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后,且在原股东和新股东不对外出售或转让股份的前提下,就此增资行为而言,原自然人股东和新引进的自然人股东是否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原法人股东和新引进的法人股东是否因此增资行为而导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一

一、目标公司背景资料:

(一)概况:A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非上市或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成立,现有注册(实缴)资本6000万元(每股面值1元),现有12名股东,其中法人股东3名,自然人股东9名。

(二)净资产及经营情况:目前A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账面余额为12910万(其中股本6000万,盈余公积金6910万),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B公司和C公司各拥有一座铅锌银矿山(A公司从未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B公司和C公司的采矿权进行过资产评估,且B公司和C公司均为境内有色金属采选业的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每年收到来自B公司和C公司的税后净利润分红等投资收益且按照A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对全部税后净利润进行了分配。

二、增资扩股方案:

(一)将现有盈余公积金6910万元中的5400万元按现有股东持股情况同比例转增股本54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转增后A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账面余额为12910万,其中股本11400万(即1.14亿股),盈余公积金1510万。

备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增资方式:货币资金(现金)增资。

(三)增资金额:因业务发展需要,A公司拟将股本由转增后的1.14亿元增资至4亿元(每股面值1元,即4亿股),即增加股本2.86亿,增资后A公司股本为4亿股。

(四)增资对象:拟采取向原法人股东(3名)增发较小部分金额并主要引进新的战略投资者(包括新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相结合,原自然人股东不参与增资。

(五)增资对价:在不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各项资产及子公司B公司和C公司各项资产进行公允价值评估的前提下(增资前和增资后都不进行各项资产公允价值评估),拟按A公司最新的每股净资产1.1316元(账面净资产总额为1.29亿元,股本1.14亿股)平价进行现金增资。

三、咨询的问题:

您的问题,较为复杂,需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您所咨询的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请您直接拨打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A公司将盈余公积6910万元中的5400万元转增股本时,自然人股东应就转增股本的部分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将股本由1.14亿元增资至4亿元时,引进的自然人股东取得A公司股权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由于企业增资扩股涉及的税收政策规定较多,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不足以做出结论,建议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拨打12366进行人工咨询,便于核实您的具体情况。

自然人以不动产向其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增资,是否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六、资产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增资,所得税

原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出资人A,注册资本500万元。现吸收两名股东B和C进行增资扩大,A的注册资本变为100万元,B出资3500万元,C出资1400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合计为5000万元。增资后股权比例为A占2%,B占70%,C占28%,不考虑其他因素。那么原股东是否需要计算缴纳所得税?怎么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

1、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A自然人股东持股200万元,B法人股东持股100万元。现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300万元转增资本,转增后A自然人股东持股400万元,B法人股东持股200万元。请问,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资本,A自然人股东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多少?

2、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A自然人股东持股200万元,B法人股东持股100万元。现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0万元转增为B的资本,转增后A自然人股东持股200万元,B法人股东持股200万元。请问,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资本,A自然人股东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多少?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属于上述情况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低于净资产增资原股东需要交个税吗?

我们公司有个新股东C,按照原有的注册资本100万折算出资占10%的股份,但公司账上有50万的利润,其余股东没有同时出资,导致其余股东的比例被稀释了,我想问这种低于净资产增资是否需要视同股权转让,原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是什么?

需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企业发生减资、增资情况需要缴纳什么税

账证不健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减资、增资情况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办理哪些手续以及缴纳哪些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的规定:“第八条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减资、增资行为时,在工商办理完变更手续后,到税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即可,所得税不涉及,增资会涉及印花税。

转增资本公积

企业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自然人以土地房产作价增资入股是否改制重组

您好!我想咨询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A公司是香港自然人施某100%持股,注册地址在福州,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为生产加工型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施某拟对A公司进行增资至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400万元由施某以其自有的土地及厂房进行作价出资。

请问下,施某该行为能否属于财税〔2018〕57号文《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改制重组?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将继续执行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6日

根据您的叙述,如该项投资属于改制重组,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如不属于改制重组,则不适用财税〔2018〕57号文件规定;如贵公司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则您所述情形未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关于自然人股东以其自有的土地及厂房进行增资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A公司进行增资,并以施某自有的土地及厂房进行作价出资。

请问下,施某该行为能否适用财税〔2018〕57号文《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关于增资股权稀释纳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股东投资行为,不属于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范围。因此,A公司股权稀释行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公司股权划转后再增资的涉税事项咨询

你好。我公司为沈阳一国有企业(简称A企业)。于2019年上半年完成股权划转,股权由原母公司(B企业)划转为母公司下100%持股的一家子公司(C企业)。划转后我公司计划进行接收外部投资者的增资,现有问题咨询如下。

1.若新母公司C企业参与增资是否会导致【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发生改变】,从而使我公司前次(B公司划转至C公司)无偿划转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2.若新母公司C企业不参与本次增资,仅有外部投资者参与本次增资是否会导致【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发生改变】,从而使前次无偿划转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辽宁省税务局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七、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增资扩股的方式一并转让给全资子公司,能够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优惠政策

关于在建工程增资

我司有块出地,根据规定,土地是不能直接进行转让的。现我司准备在土地上进行工程投入,当工程投资达到总额的25%时,拟作价投资公司股权。请问我司这个节点涉及到的税收有哪些呢?是否要缴交土增税,如是扣除项目有哪些呢

厦门市税务局:

企业将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涉及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承受房屋和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契税。土地增值税:

以在建工程投资入股可以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三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之规定,但该规定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关于增资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公司原股东结构为自然人A、B合计持股90%,法人C公司持股10%(A和B合计持有C公司100%股权)。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资本实力,本公司拟由C公司增资,因C公司也是由自然人A和B持有,股东协商确定增资价格1元/股,低于当前每股净资产。

请问:1、在本次增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均未有因增资而要求原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目前主管税务所认为C公司增资价格不公允,自然人股东A和B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符合《税收征管法》中“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规定?

1、企业增资导致自然人股东股权同比例减少的,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因C公司未按公允价值增资,主管分局认为自然人股东A和B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文件依据建议联系主管分局核实确认。

以林权证出资,增资全资子公司

1、我公司是从事林木种植销售的公司,拥有多张林权证;

2、我公司以货币出资成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同母公司;

3、母公司现在考虑以自己的林权证出资,增资子公司!

请问:以林权出资这一过程,涉及到哪些税费?税费比率是多少,分别在什么环节缴纳?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

在投资环节涉及以下税费: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企业将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按增值税税额的7%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建制镇的,按增值税税额的5%缴纳;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按增值税税额的1%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3%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2%缴纳。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契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资产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增资扩股导致原自然人股东股权下降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原来有两个股东,注册资本10万,其中一个为自然人股东,占比49%;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准备新增加一个法人股东,注册资本增加到12万,增资后,原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由49%下降为45%;请问这种由于增资导致自然人股权被稀释的行为是否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怎么计算应缴纳税额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情形包括:(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若不在上述列举范围的则不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不用交,但是如果用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话,需要交。

以土地房产增资100%控股子公司,请问属不属于改制重组?能不能暂不征收土增税

财税[2018]57号: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我公司是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计划先以货币资金成立100%控股的子公司,然后再以闲置的土地、房产增资该子公司,请问以土地房产增资属不属于财税【2018】57号文第四条里面的改制重组,这种情况可不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根据财税〔2018〕57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重组类型请联系当地主管局核实。

增资被动稀释股份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之前全部由10名个人股东100%持有,2019年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以远高于公司净资产的价格向我公司增资12,000万元,占我公司40%的股份,原10名个人股东的股份被动稀释至60%。请问个人股东股东股份由100%被动稀释至60%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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