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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问题汇总
各地
地区口径
辽宁税务
辽宁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安徽税务
我公司销售软件产品,如果销售的软件产品属于委托其他单位开发的,著作权属于我们公司,是否符合财税(2011)100号文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首次发表日期是未发表,能办理即征即退吗?
根据财税〔2011〕100号规定:“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本月进项税大于销项税,不用交税,企业有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能否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何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企业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减免备案的,符合财税〔2011〕100号规定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您的企业本月未缴纳增值税的,不能办理退税。
黑龙江税务
【黑龙江税务】能否享受软件即征即退2020-08-17
内容我是软件公司的,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开发软件,我们承担其全部劳务费。开发完成后,全部的软件源代码和软件著作权都归属我们公司。我们公司是否能享受国家即征即退政策?
河南税务
你好老师,我公司符合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属行业属于软件信息服务业,但是在进行备案的过程中无法备案,原因是服务业的税率是6%,销售软件开具的是13%的发票,针对此问题应如何解决。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5.1.3软件产品(包括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一、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优惠类型:减免税备案……【二、业务概述】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四、附报资料】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五、办理规范】……(三)注意事项取消“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资料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因此,您公司若符合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可在网上办理。需要附报的资料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具体办理事宜建议您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你好,根据国务院48号令,申请软件即征即退备案已经不需要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了,那么嵌入式软件申请备案是不是也同样适用这个条款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9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因此,如上所述,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而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不再提交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需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厦门税务
您好!根据办税指南,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提供的材料其中有一点是“(1)《软件产品销售发票清单》(纸质版,一份);(2)企业产品销售明细帐复印件、属嵌入式软件的还需提供成本明细账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请问“(2)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账复印件”指的是会计核算的营业收入明细账吗?,若是,我司“会计核算营业收入明细账金额”与“销售发票清单金额”不一致是否有影响?
不一致的原因:会计口径与税法口径的差异,根据新收入准则,我司业务模式需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而销售发票是收到货款的时候一次性开具。
存在以上不一致,是否仍需提供“企业产品销售明细帐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0年6月开软件产品发票,9月申请即征即退才针对软件做软件测评报告。所以,6月开的软件产品发票不能给予即征即退吗?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发票开具请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1、软件产品属于委托开发能否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如果这个软件产品是委托开发的,但是著作权、检测报告属于我们公司所有,能否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3、企业实际有做研发,但是账上没有及时做费用的归集,后面才开始做归集的,但是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已经取得软著和产品检测报告了,能否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税率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调整)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因此,上述第一问和第二问,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的就不存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问题。需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软件产品,且满足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方可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1、申请软件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是否需要每个软件产品都需要在税务局做备案?
2、每个软件产品是否都需要取得软件产品检测报告?才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2019年的软件销售还未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请问今年还可以申请吗?有没有时效?办理可以直接网上办理吗?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文件没有规定时限,可直接在线办理。
我们公司是2018年8月成立的,有从事软件研发,软件是嵌入式的,从研发到2019年4月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公司创始人都没有从公司领取任何费用,所以从成立到实现销售帐上都没有体现研发费,现在实现销售了,开具发票缴纳税收后,可以申请软件的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吗?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若你司开发的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软件产品,且满足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广东税务
现在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是按照正常操作开具嘛?那超过3%的部分,要如何操作才能即征即退?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山东税务
你好,请问对于多方共同研究开发的软件产品,共同申请软件著作权证,都是原始取得,该产品是否符合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如果满足条件,可以退税,那么是多方都能够享受退税,还是只有其中一方可以享受?如果只有其中一方能享受,那么可否能够转让该权利,例如甲乙共同开发软件,申请著作权,2019年甲方独自享受该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2020年甲方不申请退税,由乙方独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可行?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享受过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能办理期末留底退税,问题:
1、如果纳税人后期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也永远不能享受期末留底退税政策?
2、享受过期末留底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后期能否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江苏税务
我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了一项软件著作权,著作权证书上著作权所有人为两家公司,请问销售该著作权对应的软件产品,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吗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您好,请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江苏省12366中心答复: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号),应报送:
即征即退项目留抵税额可以抵缴增值税欠税吗?
浙江税务
我公司系一家软件公司,销售的软件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现我公司将软件产品销售A单位,当月A单位未提供开票资料,但我单位根据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已在当月按13%的税率在未开票收入栏次申报增值税,当月是否可以退税?如果当月不能退税,我在以后月份开具了此笔发票(同时冲减该月未开票收入),在发票开具月份能否退税?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四、(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如果即征即退企业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