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在于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除此之外,还包括以下职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
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
1、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制定本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工作措施。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明确部门及人员职责,确保部门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并定期向高级管理层、董(理)事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2、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
(1)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
(2)银行、支付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3)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
(5)因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产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
(6)银行、支付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7)在金融产品说明书或者服务协议中,实际承担合同义务的经营主体完整的中文名称。
(8)其他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
4、银行、支付机构处理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或者其监护人明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金融消费者不同意处理其金融信息为由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但处理其金融信息属于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统一规范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均使用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统一规范管理,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标准。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参与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等。
2、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ThePeople'sBankOfChina,英文简称PBC),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主要职责是: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