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执照》办理:营业执照是一个餐厅开办的最基本条件。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之前的卫生监督部门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取代,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同时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环保审批》办理:环保审批,是开餐饮店证照办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步骤。主要包括:油烟污染、废水污染、噪声污染、固废污染。
(四)《消防手续》办理:餐厅经营者要提交申请书、餐厅位置平面图;领取《防火安全重点行业审批表》,由消防主管部门派防火检验员检查验收。
法律依据:
食安法对过期食品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货道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①擅自超越或者变更许可证上核定的内容从事餐饮服务的。
②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③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