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最新批复!涉及焦柳铁路定鼎门南广场同乐寨村安置房...

你局《关于办理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焦柳铁路洛阳至张家界电气化改造洛阳枢纽工程项目划拨方案的请示》(洛自然资文〔2024〕2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同意你局提出的划拨方案,将位于洛龙区白马寺镇的120165.08平方米(四至及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焦柳铁路洛阳至张家界电气化改造洛阳枢纽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铁路用地。

二、你局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2024年9月29日

关于定鼎门南广场项目(地块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

洛政土〔2024〕246号

你局《关于定鼎门南广场项目(地块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请示》(洛自然资文〔2024〕2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56号)要求,同意你局提出的方案,即收回洛阳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洛龙区宜人路与广利街交叉口东北角的39562.09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周边381.299平方米存量建设用地,共计39943.38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纳入政府储备,并划拨给洛阳隋唐里坊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洛龙区定鼎门南广场项目(地块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广场用地。

二、你局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洛阳隋唐里坊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关于涧河治理工程同乐寨村安置房建设项目(B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

洛政土〔2024〕238号

你局《关于涧河治理工程同乐寨村安置房建设项目(B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请示》(洛自然资文〔2024〕23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56号)要求,同意你局提出的方案,将嵩山路与芳华路东北角28311.951平方米(四至及具体面积以地籍审核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并划拨给洛阳西苑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涧河治理工程同乐寨村安置房建设项目(B地块)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地块内所建房屋应全部用于安置城中村被拆迁群众,不得挪作他用。

二、项目中按规划配建的商业设施属于独立单宗用地的,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出让,属于底层分摊商业的,需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途变更补办出让手续。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洛阳西苑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关于学府社区养老托育服务中心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

洛政土〔2024〕247号

你局《关于学府社区养老托育服务中心项目划拨方案的请示》(洛自然资文〔2024〕2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56号)要求,同意你局提出的方案,将站前西路与龙和西街交叉口西北角8402.847平方米(面积及四至范围以地籍审核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并划拨给洛阳市洛龙区学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学府社区养老托育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二、你局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洛阳市洛龙区学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关于洛龙区部分道路及绿化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

洛政土〔2024〕233号

你局《关于洛龙区部分道路及绿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请示》(洛自然资文〔2024〕2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56号)要求,同意你局提出的方案,将位于洛龙区的626663.323平方米(四至及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并划拨给洛龙区人民政府,其中84445.993平方米为道路用地、542217.330平方米为绿化用地。

二、你局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洛龙区人民政府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关于偃师区2024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洛政土〔2024〕259号

偃师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偃师区2024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偃政土〔2024〕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将缑氏镇金屯村、大口镇郭村2个镇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0.4923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0.2348公顷、其它土地0.2575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大口镇郭村集体建设用地0.0105公顷,共计0.5028公顷(其中耕地0.2348公顷)作为偃师区2024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你区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已补充0.2348公顷耕地的质量。同时,严格落实批后用地程序,确保各类用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集约节约用地原则、符合规划用途。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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