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农资价格行为行政指导书行企新闻

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广大农户合法权益,助力春耕生产顺利开展,保障粮食稳产增收,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如下行政指导意见:

二、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广大农户提供价格合理的化肥等农资产品。

三、农资经销企业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农资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广大农户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农资价格过高上涨;

(三)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农资商品,推动农资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广大农户与其进行交易;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农资经销企业要认真对照以上要求,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加强价格自律,主动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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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页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第2页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农药安全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接上页] 第十九条 各级农林技术推广部门,要把筛选替代禁用、限用农药的安全农药新品种,作为部门的重点技术推广任务,及时试验推广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安全农药。 第二十条 各级农林、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技术推广部门,要经常开展https://code.fabao365.com/law_110462_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