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保障群众菜篮子安全,充分发挥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在守护菜篮子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科学、精准、靶向的食品快检体系,决定在全省开展“菜篮子安全守护微改革”,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从食品快检这个小切口切入,围绕“人、机、料、法、测”5个维度,建立健全快检责任清晰明确、快检流程科学规范、快检机制精确高效、快检管理数字赋能、快检载体群众有感和快检改革保障有力的“多维一体”食品快检体系,进一步提升食品快检靶向性和准确率,2024年底前县(市、区)域内食品快检阳性率明显提升并持续保持,全面提高全省果蔬、肉类、水产等民生食品的安全保障水平,深化打造“浙里食安”标志性成果,切实守护群众菜篮子安全。
二、重点内容
(一)打造守护菜篮子食品快检工作体系
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自检、第三方快检机构委托检测、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快检三位一体的守护菜篮子食品快检工作体系。
1.上下游主体快检互相衔接。对上游生产经营主体已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下游生产经营主体除认为有必要进行抽样检验或对其它重点检测项目进行快检外,无需重复进行快检,避免资源浪费、加重负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农批市场)开办者等上游主体要强化源头管控,依法对未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每一批入场交易食品实施快检;农贸市场开办者、大中型食品配送企业等下游主体侧重进货查验,对缺漏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品以及部分证照齐全的重点食品实施快检,织就快检安全保障网。
2.主体自检和第三方快检互相补充。生产经营主体自检重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快检法定义务,鼓励食品配送企业、连锁超市总部等法规没有明确要求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检,通过普遍性筛查加强面上管控。第三方快检机构重在发挥专业优势,围绕重点食品品种和检测项目进行快检,提高问题食品发现能力,鼓励各地监管部门引入第三方快检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检测,通过靶向性筛查消除点上隐患。
3.监督抽检和食品快检互相配合。强化监督抽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核心地位,同时发挥食品快检的时效优势,构建“县级检测中心、快检车、快检箱”快检体系,以重点品种和必检项目为重点,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监管工作中,依法使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食品快检。每个县(市、区)每年对每家生鲜门店、大中型商超、农贸市场和每个农批市场经营户等单位开展监管快检分别达到10批次(仅销售猪肉等单一品种的,快检3批次)、10批次、50批次(农贸市场经营户少于10户的,快检20批次)和5批次以上(每家农批市场不超过1000批次,对海洋捕捞水产可酌情调整快检项目和快检批次数)。构建食品快检与监督抽检联动机制,探索建立快法联动实验室和抽样队,加大对快检阳性同批次食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将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压实食品安全快检工作主体责任
按照“谁检测、谁负责”的原则,由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大中型食品批发企业、大中型配送企业、连锁商超及连锁便利店总部、生鲜电商平台、第三方快检机构等快检实施单位(以下统称“快检主体”)承担快检工作主体责任,对快检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1.落实市场开办者快检责任。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配置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快检或者抽样检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2.引导食品经营企业实施快检。强化大中型食品批发企业、大中型配送企业、连锁商超及连锁便利店总部、生鲜电商平台等其它快检主体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引导其参照市场开办者配置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上游未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品进行快检或者抽样检验。开展食品快检的,应按规定实施快检并对快检结果真实性负责。
3.落实第三方快检机构快检责任。第三方快检机构依照合同义务开展食品检测、分析和评估等工作,客观公正提供第三方检测服务,严禁提供虚假检测信息。发挥第三方快检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服务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掌握快检操作规范和技能,传递质量信任。
(三)完善食品快检工作流程
围绕食品快检工作全链条,构建科学抽样、靶向快检、规范复核、精准溯源、闭环处置、真实公示的食品快检工作体系,有效提高问题食品的发现率,及早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3.规范“核”。经快检发现的阳性样品,如需复检,应采用定量检验方式进行,严禁多次快检复核直至检出阴性视作“合格”。鼓励年度销售额50亿以上农批市场开办者建立具备定量检验资质的实验室,建立食品快检与定量检验联动机制,将快检筛选出的阳性样品,进行定量检验,确保农兽药残留等不合格项目复核结果的精准可靠。
5.闭环“处”。对不合格食品,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其它快检主体发现问题食品的,参照市场开办者要求进行闭环处置。
6.真实“示”。一是强化场所公示。按照《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见附件2),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包括样品名称、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农贸市场开办者可公示上游流转快检信息,计入农贸市场自行快检公示数。二是实施链上公示。各快检主体通过各类数据录入端口,将快检样品和快检结果直接关联,并在“浙食链”上公示食品快检结果,方便群众扫码知晓。
(四)健全食品快检工作机制
顺应我省食品安全治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动态调整快检项目,迭代快检设备,强化结果验证,开展快检评价,规范快检流程,实现各快检主体快检能力跃升。
4.快检能力评价机制。围绕检测室布局、设施设备管理、快检人员管理、快检能力、快检质量控制运行等内容,引导各快检主体参照《食品快检能力评价表》(见附件5)对自建快检室进行评价,对快检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建立清单式管理机制,及时整改销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财政资金补助等工作中,对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快检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当调整规范化建设等级和资金补助政策。
5.快检流程规范机制。围绕快检的关键控制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快检标准和《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见附件6)等要求,引导督促快检主体制定完善设施设备管理、操作规程、食品快检人员培训等制度,实现抽样、贮存、检测、后处理、快检信息公布、台账管理等工作有规可循,强化过程管控,规范食品快检行为。
(五)推进食品快检数字化
鼓励运用“浙食链”数字化追溯系统,构建快检数字化集成平台,推进快检大数据分析应用及多跨协同数据共享,实现数据赋能、智慧快检、检管结合。
1.重塑快检数字化集成平台。深化食品领域数字化改革,在“浙食链”系统中完善全省快检数字化集成模块,共享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系统数据,对接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等快检主体的快检数字化系统,统一归集和分析应用分散的快检大数据,打造全省食品快检信息共享体系。
2.引导建设数字化快检管理系统。支持有条件的农批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打造数字化快检管理系统或者应用“浙江市场在线”,实施食品快检全生命周期链条式管理,建设检测室视频监控、快检设备在线管理、快检试剂一码追溯、检测数据实时上传等功能,强化快检数据应用,形成快检分析报告和指导性抽检计划。
3.推动快检数据追溯共享。贯彻《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按目录将食品经营者基础信息、进货凭证和检测报告等追溯信息集成于“浙食链”,借助“浙食链”二维码,实现“进货凭证+检测数据”上下游自动流转互认,以数字化追溯手段避免快检资源浪费。
4.巩固深化源头传导机制。分析应用快检数字化集成平台检测大数据或靶向检测等方式,对2个月内同一品种同一源头供应商连续2批次或以上被检出使用禁限用药物或农兽药残留超标的,溯源倒查确定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或所在乡镇源头供应商,依法上链公示,构建源头供应商通报和督促整改工作机制,层层压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六)创新“服务有感”快检载体
以“你点我检”、食品安全规范化市场建设、食责险理赔和社会共治等为载体,强化快检服务群众意识,推进快检治理结果的群众可接触、可感知。
1.实施链上“你点我检”。推进链上查证,引导群众扫“浙食链”码查验食用农产品快检报告;对无快检阴性报告的,推行链上点检,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接收群众点检的自购食品并进行快检,线上告知检测结果,放心购买安全食材。
2.推进规范化市场建设。将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快检责任、提高快检能力、规范快检管理、公开快检信息、提升阳性检出率等快检事项作为农批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放心农贸市场建设的重点内容,对存在快检责任落实不到位、快检能力不足、快检管理粗放和阳性检出率偏低等问题的,适当下调食品安全规范化农批市场和放心农贸市场建设等级。
4.引导食责险理赔。引导食品经营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当快检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销毁后,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减轻经营者的损失,避免不合格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5.帮扶提升快检能力。组建食品快检专家队伍,对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快检室布局、设备设施配置、流程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帮扶指导。组织开展食品快检技能培训,实施食品快检技能大比武,有效提升快检人员操作水平。对阳性检出率偏低的,有针对性地组织快检专家对其快检室进行评价指导,因地制宜进行帮扶服务。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了食品快检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法律地位。与定量检测相比,食品快检具有耗时短,操作简单快捷,且设备仪器便于携带等特点,特别是针对快消的食用农产品,食品快检最大化实现实时检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守护菜篮子(食品快检)微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调研辖区内食品快检现状,摸清快检机构、快检设施设备、快检技能、快检人员和资金保障等情况,制定并上报当地细化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实现食品快检主体快检能力大提升。每一地市择优确定一个县(市、区)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后尽快全域推广实施。
(三)加大投入。借力民生实事项目等手段,力争地方财政资金对快检改革的支持,建立健全政府对食品快检资金的稳定投入机制,给予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适当的资金补助,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发现能力。
(五)力戒形式主义。按照中央、省委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有关精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推进守护菜篮子(食品快检)微改革过程中,要力戒重形式轻实效,坚决不做劳民伤财的无用功,紧扣食品快检守护菜篮子安全的关键环节发力,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食品快检项目名单(2024年版)
2.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
3.检测室设备设施配置参考清单
4.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
5.食品快检能力评价表
6.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
附件1
浙江省食品快检项目名单(2024年版)
(一)农贸市场快检项目名单
序号
大类
重点食品品种名称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标准
方法名称
备注
推荐等级(A必检、B选检)
1
蔬菜
豇豆
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
GB/T5009.199-2003
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快速检测
该方法可以快速检测蔬菜中是否存在高剂量有机磷或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如:甲胺磷、对硫磷、水胺硫磷、马拉硫磷、氧化乐果、乙酰甲胺磷、敌敌畏、敌百虫、乐果、久效磷、甲萘威、好年冬、呋喃丹
A
辣椒
韭菜
芹菜
葱
普通白菜(上海青)
茄子
菠菜
菜豆
油麦菜
黄瓜
2
畜禽肉及副产品
鸡肉
甲氧苄啶
KJ202301
动物源性食品中甲氧苄啶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B
恩诺沙星
KJ201906
动物源性食品中喹诺酮类物质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猪肉
牛肉
克伦特罗
KJ201706
动物源性食品中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及沙丁胺醇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猪肝
鸭肉
呋喃唑酮代谢物
KJ201705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3
水产品
淡水鱼
农业部1077号公告-7-2008
水产品中恩诺沙星、诺氟沙星和环丙沙星残留的快速筛选测定胶体金免疫渗滤法
地西泮
KJ202105
蔬菜水果中多菌灵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孔雀石绿
KJ201701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牛蛙
呋喃西林代谢物
氯霉素
KJ201905
水产品中氯霉素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海水虾
贝类
海水鱼
淡水虾
(二)其他快检主体项目名单
推荐等级(A必检B选检)
克百威
KJ201710
蔬菜中敌百虫、丙溴磷、灭多威、克百威、敌敌畏残留的快速检测
灭蝇胺
KJ202210
蔬菜水果中灭蝇胺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腐霉利
KJ202209
蔬菜水果中腐霉利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豆芽
喹诺酮类药物
KJ202305
豆芽中喹诺酮类药物的快速检测
水胺硫磷
KJ202204
蔬菜水果中水胺硫磷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多菌灵
KJ202205
水果
柑、橙、橘
丙溴磷
KJ202208
蔬菜水果中丙溴磷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梨
敌敌畏
苹果
4
5
鲜蛋
鸡蛋
6
生干坚果及籽类
黄曲霉毒素B
KJ202206
花生及其制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仅限花生及制品
7
副食品类
调味品
苏丹红Ⅰ
KJ201801
辣椒制品中苏丹红Ⅰ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仅限辣椒制品
肉制品
亚硝酸盐
KJ201704
食品中亚硝酸盐的快速检测盐酸萘乙二胺法
仅限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
蔬菜制品
仅限酱腌菜
铝残留量
KJ202104
面制品中铝残留量的快速检测比色法
豆干、豆腐、豆皮等
粮食加工品
呕吐毒素
KJ201702
食品中呕吐毒素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仅限小麦粉
玉米赤霉烯酮
KJ201913
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仅限玉米碾磨制品
炒货及其坚果制品
黄曲霉毒素B1
酸价
KJ201911
食用植物油酸价、过氧化值的快速检测
过氧化值
白酒(散装)
甲醇
KJ201912
白酒中甲醇的快速检测
食用植物油(散装)
水发产品
甲醛
KJ201904
水发产品中甲醛的快速检测
油炸面制品(油条等)
(三)食品快检指导性目录
食品品种名称
倍硫磷
噻虫胺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验证标准开展
噻虫嗪
姜
吡虫啉
啶虫脒
毒死蜱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甲拌磷
腈菌唑
4-氯苯氧乙酸钠
6-苄基腺嘌呤
镉
氟虫腈
氧乐果
阿维菌素
乙酰甲胺磷
山药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涕灭威
乙螨唑
香蕉
腈苯唑
芒果
吡唑醚菌酯
戊唑醇
苯醚甲环唑
联苯菊酯
荔枝
葡萄
五氯酚钠
尼卡巴嗪
磺胺类
氯丙嗪
氟苯尼考
地塞米松
羊肉
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
海水蟹
甲硝唑
地美硝唑
二氧化硫
仅限香辛料类,参照市场监管总局验证标准开展
仅限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参照市场监管总局验证标准开展
仅限酱腌菜,参照市场监管总局验证标准开展
附件2
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信息公布,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在检测场所公布由组织方确定。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市场开办者可在食品销售区域设立快检信息公布专栏,或采取LED、电视屏等形式公布食品快检结果信息。
第五条对食品快检提出异议复检后,复检结果应在原食品快检信息公布渠道及时公布。
第六条对发现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存在错误的,信息公布单位应在原食品快检信息公布渠道及时进行更正。
附件: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参考样式
附件3
检测室设备设施配置参考清单
2.检测室布局。室内分区合理,有明显标识,配置冰箱、电脑、办公桌、文件柜、检测设备、仪器、led显示屏、监控视频等设施,能调取清晰的检测视频影像资料。
3.检测硬件配置。配置与检测类别相符合的检测设备、辅助设备和检测试剂(试纸、卡条等)(见下表)。检测设备按要求保管,并定期维护。食品安全检测试剂符合储存条件,且在保质期内。食品安全检测数据能上传到监管部门指定的平台。
表:食品快检室设施设备配置表
项目
A类
B类
电子天平:感量分别为0.1g、0.01g和0.0001g。
√
10
涡旋混合器
电子天平:感量0.01mg
11
移液枪:200μL,1mL,5mL
pH计:测量精度0.02pH单位
12
移液枪:10μL,100μL,10mL。
冰箱
13
组织粉碎机(均质器)
氮吹仪(或样品浓缩仪)
14
胶体金读数仪(或产品配套可使用的检测仪器)
分光光度计(或相应测定仪)
15
微孔滤膜:0.45μm(水系)
16
室内外温湿度计
8
恒温水浴锅
(或恒温箱)
17
固相萃取装置(可选)
9
离心机:转速≥4000r/min。
备注:1.表中所列仪器设备,各快检主体可根据区域性食品特点,配备相应仪器设备,也可选用多功能设备(一体机)。
2.A类主要为农贸市场开办者、大中型食品批发企业、大中型配送企业、连锁商超及连锁便利店总部等;B类主要为农批市场开办者、第三方快检机构等。
附件4
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
第一条为了科学组织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食品快检结果验证,是指将食品快检结果与实验室检验结果比对等方式,验证食品快检结果准确性的过程。
第三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委托验证单位开展本辖区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工作,原则上验证单位不超过10家。
第四条验证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完善的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
(三)具有与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工作相匹配的人员、设备设施及场所环境;
(四)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食品检验复检机构;
(五)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组织制定或审核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实施方案,确保验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可追溯。
第六条在市辖区内,开展食品快检最多的检测机构和检测量最多的食品快检产品,一般应参加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其他食品快检机构可自愿申请参加食品快检结果验证。
第七条对食品快检结果呈阳性的,参加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对食品快检结果呈阴性的,也应抽取一定量的同一样品或对其备份样品进行实验室验证。
第八条参加实验室验证的食品快检机构和快检产品,对食品快检阳性检出率最高或者最低的,也可以采取盲样检验验证方式。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制备盲样,发放快检结果验证单位。盲样检测所采用的阳性样品与阴性样品应数量相当。
第九条盲样验证如使用基质加标样品作为阳性样品,目标物为禁用物质时,其目标物含量原则上不高于参比方法检出限的3倍;目标物为有限量要求的物质时,其目标物含量原则上不高于标准限量的3倍。样品也可采用实际阳性和阴性样品。
第十一条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的判定要求如下:
(一)当快检结果呈阳性,其对应项目的实验室验证结果大于或等于快检检出限(最低检出水平)的最大负偏离(一般情况不超过20%,对于痕量物质检测时可达30%)时,则判定为验证通过。
(二)当快检结果呈阴性时,实验室验证结果小于快检检出限水平,则判定为验证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第十二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验证单位食品快检验证结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审核,审核后及时将验证结果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在该信息系统内对食品快检结果准确率进行动态排名。
第十三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验证单位进行监督和现场检查。对发现验证数据造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验证机构和有关人员,取消验证资格,并通报授予其检验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
附件5
食品快检能力评价表
评价内容
分值
扣分标准
得分
扣分
原因
责任
落实
落实市场开办者和食品销售者快检责任
落实第三方快检机构快检责任
第三方快检机构未按照合同义务开展检测服务,或者未对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掌握快检操作规范和技能提供服务,扣4分
流程管控
科学合理抽取样品
未按照抽票证不齐食品、抽重点品种食品要求开展抽样;完成抽样后未实现样品“一袋一品一码”,扣6分
省局公布的快检项目名单中的必检项目、季度快检重点和动态快检计划占比不高、未增加抽样频次;重点食品品种的选检项目、非重点食品品种等占比高、未减少抽样频次,扣4分
精准开展食品快检
未应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规定或者通过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评价的快速检测方法开展检测,扣4分
农批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针对重点食品品种的必检项目,可应用胶体金法等检测结果精准度较高的快检技术和方法而未应用,或者农贸市场开办者未按照快检项目清单,逐步减少甲醛、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检测并增加胶体金法使用的,扣6分
快检操作规范有效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快检标准和《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进行检验操作,快检过程记录不规范,扣4分
规范阳性样品复检
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经快检发现的阳性样品,如需复检,未自行或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定量检验,扣2分
存在复检弄虚作假,或者多次快检复核直至检出阴性视作“合格”的情况,扣2分
闭环处置问题食品
未对问题食品实施追溯,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扣8分
真实客观公开快检信息
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各快检主体未在“浙食链”上公示食品快检报告,扣4分
机制
健全
快检项目动态调整机制
未结合快检项目名单、季度快检重点和动态快检计划等内容,科学分析、动态设定、有序调整实施快检的重点食品品种与重点检测项目,扣5分
快检能力持续提升机制
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食品检测场所面积不适宜,区域布局不合理,未配置与检测类型相符合的食品安全快检设备、辅助设备和检测试剂等设备设施,扣8分
未配备专兼职检测人员,检测人员未经过上岗培训或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未开展快检技能培训,未实施快检技能大比武,扣5分
快检结果验证机制
在省局组织的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中,通报的成绩较差的,扣4分
快检能力评价机制
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未对快检室进行自我评价并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销号,扣6分
快检流程规范机制
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快检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扣5分
数字
赋能
打造食品快检数字化体系
未对接上传快检大数据,未将快检报告等信息集成于“浙食链”,扣7分
服务有感
开展惠民服务活动
未开展“你点我检”、科普宣传等快检惠民服务活动,扣4分
食品快检资金的稳定投入机制
未建立食品快检资金的稳定投入机制,资金使用绩效差,扣6分
加分项
建设数字化快检管理系统
建立数字化快检管理系统或应用“浙江市场在线”,实现检测数据实时上传,分析应用快检数据,形成快检分析报告,加3分
引入第三方快检机构
引入第三方快检机构实施第三方集中检测,加3分
地方财政资金支持
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大,给予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开办者等快检主体适当的资金补助,加4分
汇总
备注:1.评价条目共16条,满分100分;加分项3条,最高加10分。
评价人员签字:评价日期:
附件6
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操作,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开展食品快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制度。
第四条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所在机构应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出具的快检数据和结论真实、客观,不得出具虚假快检结果。出具虚假快检结果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食品快检样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避免样品污染、变质或混淆,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
第七条开展食品快检的环境应保持整齐清洁,检测过程应避免不同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第十条通过食品快检仪器生成的检测结果,应作为原始记录存档。对无法作为原始记录长期保存的检测结果,应通过拍照等电子化方式存档。
第十一条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审核人员不得是同一人。
第十二条食品快检产品应按使用要求开展质量控制试验。标准物质、质控样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并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抽查检测,样品检测结果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机构应及时报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不合格样品应依法依规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五条被抽查人对食用农产品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复检为不合格产品的,组织方应及时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