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向什么部门申请
首先,对于新设立的食品流通经营企业而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人必须是该企业的投资人,且在提交的申请书上必须由申请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公章。
再次,如果是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则本人将成为许可的申请人。
最后,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应保证真实、有效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完全责任。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为了成功申请到食品经营许可证,您需要满足以下各项基本要求:首先,您必须拥有一个足够规模且相对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相应功能区,包括食品加工、销售以及储存等场所,这些场所需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并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污染源的区域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其次,您还需要具备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匹配的经营设备或设施,同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备或设施,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