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了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促进我省现代种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6年第5号令)的规定,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1.申请有效区域为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2.申请有效区域为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3.申请有效区域为全省的,由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
二、申请条件
(一)申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以及仪器设备操作台、资料柜等配套设施,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3.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从事分装经营种子业务且不进行种子生产活动的,可不具备种子生产人员和生产环境的条件。
(二)申领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设施。
办公场所、冷藏库: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
检验室: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
加工厂房、仓库: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或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3.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含窝眼清选设备);生产经营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干燥设备;
4.人员。
育种人员: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6人以上;
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人员: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与申请作物种类相应的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
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同时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除具有杂交稻要求的品种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常规稻的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
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与申请作物种类相应的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
7.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
8.育种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生产经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3处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
9.科研投入。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同时,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万元;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万元;
10.生产规模。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2万亩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1万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的数量不低于该类作物100万亩的大田用种量;
11.种子经营。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
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稻种子销售额1.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生产经营蔬菜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蔬菜种子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生产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其种子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三)申领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有效区域为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申请有效区域为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5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600平方米以上;
申请有效区域为全省的,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700平方米以上;
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以及仪器设备操作台、资料柜等配套设施,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3.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四)申领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办公场所: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
检验室:生产经营种薯的,具有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根据申请作物种类的需要,具有相适应的检验场所;
加工厂房、仓库:生产经营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3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蔬菜种苗的,具有播种车间、催芽室、嫁接室、愈合室等生产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具有育苗温室(大棚)200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根据申请作物种类的需要,具有相适应的加工包装、贮藏场所。
2.仪器、设备。生产经营种薯的,具有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以及仪器设备操作台、资料柜等配套设施,能够满足种子质量检测需要;
生产经营蔬菜种苗的,具有搅拌机、输送机、播种机、温湿度控制设备;
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根据申请作物种类的需要,具有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生产加工设备。
3.人员。生产经营种薯的,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生产经营蔬菜种苗的,具有专业技术人员4名以上;
生产经营其他种子的,具有与申请作物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以上。
5.生产地点。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生产经营茶树苗木的,应当具有自有或租用生产基地50亩以上;生产经营其他苗木的,具有与申请作物种类相适应的自有或租用生产基地。
三、申请材料
申请者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向受理机关提交以下相应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一式三份)。
(二)企业基本情况材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说明(原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原件)。
(八)生产地点条件证明材料: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种子生产的合同,或者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原件);生产经营苗木的,还应提供自有生产基地证明,或者租用基地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均可)。
从事分装经营种子业务且不进行种子生产活动的,可不提交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生产地点条件的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十)育种基地证明材料: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者租用基地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均可)。
(十二)育种人员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或职称、毕业学校及专业、从事育种工作年限、育种成果,原件),申请之日前1个月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
上述申请材料未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依法应当先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具备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将《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报送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于核发前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
(二)依法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直接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五、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申请变更的企业应达到变更事项的法定生产经营条件和要求。
(一)变更主证载明事项的:由持证企业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持证企业除提交许可证主证变更申请表(原件,见附件2)和原许可证主证原件外,还应提交:
1.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原许可证副证原件;已变更名称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复印件均可),或者企业同意变更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均可)。对于企业组织形式已改变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2.变更住所。已变更住所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住所彩色照片及住所产权证明,租赁住所的还要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均可)。
3.变更法定代表人。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原件、复印件均可)。
4.变更生产经营范围或有效区域。减少生产经营作物种类(类别)或缩小有效区域的,直接核减;增加生产经营作物种类(类别)或扩大有效区域的,提交本《通知》前述的相应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由持证企业在播种三十日前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原发证机关应当坚持从简从快的原则予以变更登记。副证应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持证企业除提交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见附件3)和原许可证(含主证和副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交:
2.变更生产地点。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种子生产的合同,或者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原件)。
提交材料的格式及有关要求同申领许可证的规定。
六、有关说明
1.申请鲜食、爆裂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品种条件外,其他条件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许可条件办理。
2.由农业部核发的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4.申领许可证的资质条件中所规定的科研育种、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或者为其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办公场所应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可以租赁。对申请企业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品种可以视为申请企业的自有品种。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在中国种业信息网统一进行。
6.2016年8月15日前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在有效期内变更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以及变更生产许可证的品种名称(属于原审批的作物种类)、生产地点(属于原审批的基地县辖区内)的,使用旧版本许可证。
原《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告》(2015年1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变更申请表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表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11月14日
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3号邮编:350003
主办单位: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承办单位:福建省农业信息服务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GoogleChrome浏览器63版本及以上;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