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销售,是出卖人转移种子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的行为,属于种子生产经营的一个环节。种子使用,是种子使用者使用种子于种子生产或农业生产的行为;使用种子生产种子的,属于种子生产,种子的使用者是种子生产者;使用种子生产农产品的,属于农业生产,种子的使用者是农业劳动者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种子使用和种子销售的主体和行为的性质都不相同。使用的种子和销售的种子的产品性质也不相同。无论是将种子使用和种子销售相混淆,或是将使用的种子和销售的种子相混淆,都会对种子管理、种子生产经营和种子使用造成不良影响。在实践中,将种子使用和种子销售相混淆和将使用的种子和销售的种子相混淆的情形经常发生。本文以一起既将种子使用和种子销售相混淆又将使用的种子和销售的种子相混淆的典型案例,谈谈种子使用和种子销售的区分。对于使用的种子和销售的种子之区分,另文论述。
K公司,是家马铃薯淀粉加工企业。K公司和种植户签订《种植回收合同》,约定K公司向种植户有偿提供自繁的马铃薯种薯,回收种植户繁殖的马铃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以K公司未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为由,对K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以K公司向种植户有偿提供自繁的未经加工、分级、没有标签的马铃薯种薯为假种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为由,一审对K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对K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重审予以纠正。
一、种子的销售和使用,与《种子法》规范
(一)种子销售,受《种子法》规范
(二)种子使用,不受《种子法》规范
《种子法》没有任何条款规定,使用种子的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这就是说,无论是使用购买的种子,或是使用自繁的种子,都不受《种子法》规范。
二、种子使用和使用的种子,不适用种子销售和销售的种子规范
使用种子生产农产品,不适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生产种子所使用的种子和生产农产品所使用的种子,都是使用的种子,都不是销售的种子,都不适用销售的种子规范。种子使用和使用的种子,不能适用《种子法》关于种子销售和销售的种子的规范。例如,种子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制种户生产其玉米杂交种子的,委托人向受托方提供的亲本品种,一般未经审定通过,属于推广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品种;为了保护技术秘密,委托人向受托方提供的亲本种子,一般未附有标签,属于提供没有标签的种子;委托人向受托方告知亲本品种,一般告知品种代号不告知品种名称,属于品种与告知内容不符的种子。若适用《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第八十条第二项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追究委托人的法律责任,则适用法律错误,将造成错案。例如本文所引案例。
三、种子生产经营的限制和除外
(一)种子销售,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外情形
《种子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特别规定了终端销售种子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种情形:1.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2.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3.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二)种子生产,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外情形
《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种子生产许可,限制的是产出品而不是投入品
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因为生产的收获材料是主要农作物种子,而不是因为使用的繁殖材料是主要农作物种子。
四、主要农作物范围的演变和生产商用种子与自用种子的区别
2015年修订前的《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2015年修订后的《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修订前和修订后的《种子法》对于种子生产的差别是:修订前的《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规定主要农作物自用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修订后的《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即无论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是商用或是自用,都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以马铃薯为例。依据修订前的《种子法》规定,马铃薯属于主要农作物,从事马铃薯商品种薯生产的,必须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马铃薯自用种薯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依据修订后的《种子法》规定,马铃薯不属于主要农作物,只从事马铃薯种薯生产的,无论是商用或是自用,都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委托制种和种植回收的异同
(一)委托制种和种植回收的相同之处
1.都有偿提供种子。委托制种的委托人向制种户提供繁殖材料,种植回收的回收人向种植户提供繁殖材料,无论是在提供繁殖材料时收款,或是在回收收获材料时扣款,都属于有偿。
2.都不销售种子。委托制种的委托人向制种户有偿提供繁殖材料,供制种户使用繁殖材料生产种子;种植回收的回收人向种植户有偿提供繁殖材料,供种植户使用繁殖材料生产农产品;都不属于种子销售,而属于种子使用。
3.都回收收获材料。委托制种的委托人或种植回收的回收人,都回收农户使用种子而获得的收获材料。
(二)委托制种和种植回收的不同之处
1.提供的种子不同。委托制种提供的是亲本种子,种植回收提供的是杂交种子或品种种子。
2.回收的产品不同。委托制种回收的是受《种子法》规范的杂交种子;种植回收回收的是不受《种子法》规范的农产品。
六、有偿提供种子和销售种子的区分
(一)从物流方向,区分有偿提供种子和销售种子
种子销售,物流是单向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不回收种子使用者使用种子获得的收获材料。有偿提供种子供种植户使用,物流是双向的;委托人或回收人回收种植户使用种子而获得的收获材料。
(二)从收获材料的产品性质,区分有偿提供种子和销售种子
《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未规定农产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向农业生产有偿提供的繁殖材料,无论是主要农作物种子或是非主要农作物种子,都是农业生产资料。决定农业生产行为性质的,是收获的材料是种子还是农产品。收获材料是主要农作物种子,未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就违反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构成无证生产经营。收获材料是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或农产品,未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不构成无证生产经营。
(三)从繁殖材料的所有权,区分有偿提供种子和销售种子
销售种子是指出卖人转移种子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的行为。转移种子所有权的行为特征,决定了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对售出的种子不再享有所有权,无权限制种子使用者使用购买种子的用途和规模或区域。
有偿提供种子,种子的所有权不转移于种植户,提供者对有偿提供种子的用途和使用规模或区域,享有处分权。种植户只可按照《委托制种合同》和《种植回收合同》约定使用有偿提供的种子生产约定的产品,不得将有偿提供的种子使用于约定之外的事项或转让他人。
(四)从收获材料的所有权,区分有偿提供种子和销售种子
销售种子的,买受人对使用购买的种子而获得的收获材料享有所有权。有偿提供种子的,制种户或种植户对使用有偿提供的种子而获得的收获材料不享有所有权,只可交售给委托人和回收人,不可自用或出售给他人。